以正視聽河南瑪莎拉蒂女司機譚明明案!
文/肥豬滿圈
再絮叨幾句,我發現90%以上的人沒聽懂,或者腦子有問題。
我可能說話不客氣,您別介意。
話說去年發生在河南的瑪莎拉蒂女車主譚明明案,酒後連撞多車後,再撞到正在等紅綠燈的寶馬車。導致寶馬車嚴重損傷後還大火,後座倆人死亡,司機嚴重受傷。
這次重大事故,共2人死亡,4人受輕重傷。
我的「輕重傷」,是我不確定幾個輕傷幾個重傷,寶馬車司機肯定重傷,因為現在還在醫院ICU搶救呢,都一年多了。至於瑪莎拉蒂車主女司機譚明明是輕傷還是重傷,我不得而知。
希望我的用詞兒,你別太介意。
我要說的是,女司機譚明明被起訴的罪名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普通的交通肇事。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重罪,這已經和交通肇事沒一毛錢關係了。
我昨兒寫了,某媒體數萬讀者幾乎是集體沒看明白。真的,我很遺憾。無數人留言,交通肇事不至於判死刑;死不了,不就酒後嗎?
凡此種種,真的,看的我,心裡堵得慌,我真的覺得很悲涼。
您知道那種悲涼的感覺嗎?那種無助和無奈,你不斷地說,譚明明是被起訴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其他的酒後駕駛等等。但是,數萬人,就是集體無視,集體看不懂,集體混混然以為不就開車撞死個人嗎?撞死人又不是故意的,和故意殺人不是一回事,咋會判死刑呢?不可能。
得,此文之簡單,我就想說,譚明明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訴的,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是死刑。
我和大家一起,再溫習一遍法條,《刑法》【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您看好了,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藉此機會,更正一下我的錯誤,我昨兒說現在沒有死刑立即執行了,我的表述不很對。其實死刑立即執行,這是一個法律表述,說白了就是法律術語,我們可以理解為這就是判死刑了。
確實,判處死刑有兩種,第一種是死刑立即執行,第二種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也就是死緩。
死緩,其實就死不了了。
但是,即便是立即執行的死刑,也要經過複雜的審核程序,而不是法院判完了當庭拉出去槍斃。
得,就到這,感謝大家!
北京作家編劇老李
09092020於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