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律師:王麗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編輯:趙藝慧
房子是一個家庭生活基礎,很多人結婚後經過夫妻二人的努力買了房,買房子的時候大家往往不會想離婚的時候怎麼分割的問題,但是一旦二人感情破裂,提出離婚,那麼此時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在如何分割問題往往產生糾紛。
在實務中,一般情況下是遵循平均分配的原則,但是如果一方拿出證據證明因為離婚讓自己的經濟變得困難,或者一方有重大的疾病,此時法院在分割的時候會適當的傾斜。
比如我們曾經辦過的案子中,小王和小李結婚以後買了房子,後來小王在工作中摔壞了腿,失去了勞動能力,一年以後小李提出離婚的請求,法院考慮到小王失去勞動能力的實際情況,按照4:6的比例分配了房子。房子雖然是夫妻買的,但是在房屋登記的時候未必會寫自己的名字。結婚以後有了孩子,為了孩子未來,夫妻有些時候會把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那麼此時離婚的時候房屋又該如何分割呢?
在實踐中,登記在孩子名下的房子在分割的時候,主要考慮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贈與孩子的意思。
如果夫妻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曾經表達過自己買房就是為了給孩子以後做打算,或者父母雙方籤訂了書面協議表達其購房是給孩子買的,亦或者買了房子以後通過公證機關進行了公證也是可以證明贈與的意思表示。
如果父母確實有贈與孩子房屋的意思表示,此時房子就不能分割。
若夫妻雙方在婚內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並不存在房產贈與子女的真實意思,比如說借名登記。
除了這種情況生活中最常見的情況是父母將自己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其目的不是贈與,而是希望通過這種方式逃避債務或者夫妻一方製造虛假債務的,若夫妻一方能充分舉證證明該意圖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除了以上情況外,實踐中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離婚協議約定把房子給孩子,但離婚後因種種原因一方拒絕過戶,這個時候協議能不能撤銷呢?
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撤銷的,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說,此時不可以撤銷,除非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或脅迫。
所以說,婚後夫妻用共同財產買房的時候,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平均分,如果一方有特殊情況,可以適當調整。如果涉及到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如果是父母贈與的,那麼房子屬於孩子,不可以分;如果不是贈與,那麼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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