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國古代人不愛打官司是一種誤解,關於訴訟這種事情也是分時期,分階段的。例如大宋朝人民就普遍愛打官司,也不懼怕與人對簿公堂,一起跟白羽了解一下。
一、愛打官司的宋朝人
我國古代,隋唐之前基本上是以家族為中心,依靠家族內部就能把日常矛盾消解於無形,這就是所謂的「息訟」傳統。宋朝社會較此前有了一個大的轉折,歷史學家稱為「宋元革命」,宋朝以後,都市繁榮,市場經濟發達,傳統的家族結構逐漸瓦解,進入了以個體為中心的「近世」社會。
在宋代留下的文獻中,兄弟分田興訟外,大家族中各房之間爭地爭產也會到衙門,訴諸官員。父子互訟、兄弟相爭、子告母、叔告侄,鄰裡為爭產的小事,也要對簿公堂。一時間,「唯利是趨,所爭之田不滿一畝,互爭之訟不止數年」。不光是平民百姓,就連講究清靜無為,普度眾生的僧俗、僧道之間,也常因爭奪土地、田產、山林等資產,相持不下,互不退讓,最後至公堂。
士人胥吏與百姓爭財,商舖小販之間奪利,動輒就要告諸衙門,請地方官裁決。「輕利重義」的說教,「親親不訟」的美德,一下彷彿消失得無影無蹤。
宋朝自己也發現了本朝人好打官司的特點。曾做過地方官的袁採,在所著《袁氏世範》中,提到本朝人「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音該,意為草根)之微,紛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兄弟分田,常為田間的草根竹木斤斤計較,興訟連年。
《夢溪筆談》的作者沈括說,「江西之俗,固好健訟」。因為這裡不僅出現專門教人打官司的《訟學》,還流傳大量傳授訴訟技巧的書籍。據《宋史》記載,山東「登、萊、高密負海之北,楚商兼湊,民性愎戾而好訟鬥」,而安徽、陝西、四川等地,也是「民性愎戾而好訟鬥」。修《宋史》的元朝人不理解這樣的變化,只好以「地氣使然」、「民氣如此」來解釋。
其實,宋朝人好打官司的習氣,用「時代風氣使然」的解釋並不徹底,其實還以家族為基本單位的社會結構,慢慢被商業性的市民社會所取代,這才是宋人好訟的決定性因素。更重要是,當時的宋代官員還是士大夫,官場整體風氣要好於明清。
二、不愛打官司的明清
到了吏治腐敗的明清,打官司就成了官員腐敗的重要手段。對於明清的官老爺們來說,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審理案件是否需要訟費用,既然有這麼大的漏洞,就代表著打官司絕對不是免費的。一旦案件得到受理,原告與被告就要繳納許多費用。在《情女幽魂》中,官老爺升堂時各種要錢,和那句經典的「免費退堂」也不是空穴來風。
由於明朝公務員400年都沒漲過工資,下面的辦事人員自然就要利用職務發財。於是在訴訟過程中,一些衙役就依仗權勢向當事人索要「酒飯錢」、「車馬費」、「解鎖錢」等數目不等的費用,書吏師爺們就要索要「踏勘費」、「和息費」、「買批費」等費用,用來彌補自己薪水不足的問題。所以,在這樣的條件下,老百姓除非萬不得已一般都不到衙門打官司,以免遭到各種各樣的盤剝。民間甚至一度出現了「餓死不做賊,冤死不告狀」的諺語。
三、現代人的司法觀念
「化幹戈為玉帛」一直是儒家的至高理想,也受到歷代朝廷的尊崇,從官方到民間,都力圖實現這個美好理想。
在司法制度並不健全的古代,民刑不分,簡單的民事糾紛也要遭受處罰。如果在公堂上情緒激動,說了過激的言語也會遭到刑罰,特別是敗訴一方遭受鞭刑、杖刑都是十分常見的事情。吃夠了苦頭的底層勞動人民自然不會選擇自找倒黴。隨之而來,民間社會也一改往「好訟」、「健訟」的態度,漸漸變成了日息事寧人的「息訟」。
儒家傳統文化中,原告、被告雙方如果能夠私下和解,固然最好。如果雙方撕破臉皮對簿公堂,就會被街坊四鄰看成是極不體面的事情。許多人礙於面子的因素,覺得打官司是一件很丟臉的事情,特別是自己坐在被告席,被起訴覺得是很丟面子。
到了近現代,法制不健全,許多基層法院案件多,辦案人員少,案件積壓嚴重。從當事人起訴到執行,已經很長時間過去過了。加上律師費,鑑定費,也是不小的開支。既耗時又耗錢,不到萬不得已當然沒有人打官司。
近幾年,隨著我國法制社會進程的加快,司法環境得到改善,人們的法律意識得到加強,各級各部門也加強了對行業內部的管理和規範,許多基層法院都是超負荷運轉。因此,中國人不愛打官司的傳統會慢慢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