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作家方方在微博上發表了一篇名為《我的批評權在哪裡?————致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龔稼立院長的公開信》的長文,籲請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關注詩人柳忠秧訴方方侵犯名譽權一案。在公開信中,方方向法院提問:「對於不正之風,我們還有沒有批評的權力?批評的界限在哪裡?」
寫這封公開信的起因,是近日方方接到了來自廣州法院執行庭一位女士的電話。對方在電話裡稱,如果方方不刪除微博,不公開道歉,就將其列入「失信人名單」。所謂「列入失信人名單」,是指今後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連動車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費,也就是說人身自由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這種嚴厲的懲罰令我愕然,而我受到這樣懲罰的起因,竟然是我對柳忠秧在魯迅文學獎評選推薦前夕四處活動、籠絡評委的不正之風進行了不點名的公開批評!」方方感到很不平。
「方柳之爭」源起於2014年魯迅文學獎評選過程中,方方在微博上指出「我省一詩人」在魯獎評選過程中「推薦前就到處活動」、「把所有評委搞定」,對這位詩人由省作協向中國作協參評推薦時全票通過表示了不滿。她認為這位詩人詩寫得很差,看到這位詩人詩作裡有「國民黨共產黨,開天闢地。講習所黃埔軍校,眾志成城。陳獨秀孫逸仙,國共合作。蔣中正毛澤東,兄弟並肩」這樣的詩句,覺得省作協不能推薦這類作品去中國作協參評魯獎。
隨後,詩人柳忠秧向方方寫了一封公開信回應這條微博,稱方方對其誣陷、誹謗,表示如果方方拿不出證據來,就與方主席「法庭上見」。
2015年3月13日柳忠秧訴方方微博名譽侵權案開庭,當天方方在微博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我為什麼要批評柳忠秧》的文章,詳細陳述了自己所知的柳忠秧「跑獎」的證據。文章中寫到,魯獎初評前,方方突然接到柳忠秧一位朋友的電話,希望她在即將舉行的魯迅詩歌獎初評推薦時,為柳忠秧幫忙,方方回絕後向省作協反映此事,之後得知柳忠秧曾向作協多位同事提出請客吃飯。另一方面,評選前夕,柳忠秧曾召開過四次自己作品的研討會。
柳忠秧在其作品《向陽湖的歷史天空》研討會上在這篇文章中,方方也表達了對魯獎的看法,她認為,之所以魯獎「跑獎」的人數那麼多,「是因為政府介入太深。無數個人利益,皆以獲不獲獎為標準。使獲獎後的個人實惠太大。大到很多人寧要實惠而不要其它。所以評獎在某種程度很傷害文學。讓很多讀者無從判斷文學作品之優劣。」
2015年11月4日,廣州市越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方方敗訴,判決方方立即停止侵權,刪除微博、刊登道歉聲明,並一次性向柳忠秧支付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方方在微博上表示要繼續上訴,「道歉毫無可能」。2016年4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終審結果,繼續維持原判。
柳忠秧稱這次訴訟為「弱民對強權,會員告主席」,對方方的勝訴,具有「民告官、普通公民(弱勢群體)維權」的意義,同時也為「數以百萬計的體制外業餘作者爭了口氣」。同時,柳忠秧認為,勝訴也給他的創作實力、水平正了名,「有文學界人士認為:柳忠秧是一流的詩人;方方只不過一地域性的二流作家,其作協主席等眾多頭銜拔高了她的水平與實力。」他也曾發文列舉《人民日報》、《光明日報》、謝冕、屠岸等一長串媒體、學者對他詩歌的讚譽,證明自己的詩歌是「中國文學史難得、世界文學史罕見」的「史詩」。
方方此次發表的公開信,直接將質疑指向了法院的判決,她的律師王嶸曾經在微博裡說,「法院3月13日開庭,11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在將近8個月的時間裡,法庭沒有要求原告柳忠秧和被告方方做任何事,除了等待,雙方當事人沒有任何庭外的接觸、溝通,等的只是法院判決。現在我很想知道的是,這段時間裡法官在做什麼。」
柳忠秧曾經放話說,「官司一定能贏,法院就在我家樓下」。方方在公開信中提出疑問,「柳忠秧久居廣州並長年在廣州擺飯局,兩級法院作出如此不公正判決,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在這場幾乎是莫須有的名譽糾紛中,法院作出如此背離事實而偏袒柳忠秧的判決,我不得不懷疑背後的人為因素。」
因此,方方寫下了這封長長的公開信,「希望廣東高級人民法院能接納我的再審申請,糾正錯案。同時,我也希望通過這樣一個案例,讓所有人明白:我們作為公民的批評權利,無論面對什麼樣的壓力,都絕對不能放棄」。
方方致廣東高級人民法院龔稼立院長的公開信全文尊敬的龔稼立院長:
您好。我的這封信,是關於柳忠秧(本名柳向前)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訴我侵犯他的名譽權糾紛一案。該案經越秀區法院一審和廣州中院終審,兩級法院都判我敗訴。這個結果非常令我驚訝,過程也讓我有太多的疑惑。對於如此荒唐的判決,我一方面尊重法律,努力執行判決結果,一方面與我的律師積極申請再審。
但是前幾天,我接到來自廣州法院執行庭一位女士的電話(電話號碼:020-83009548)。她在電話裡說,如果我不刪除微博,不公開道歉,就將我列入「失信人名單」。我向律師了解所謂「列入失信人名單」的含義。律師解釋說,就是今後我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連動車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費。實際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種程度上被限制了。這種嚴厲的懲罰令我愕然,而我受到這樣懲罰的起因,竟然是我對柳忠秧在魯迅文學獎評選推薦前夕四處活動、籠絡評委的不正之風進行了不點名的公開批評!
我心中充滿不平,為此不得不給您寫這封公開信。
一、作為公民,我的批評權利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這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公民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當然法律也同時規定了行使言論自由權時不得損害他人名譽等內容,作為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我國法律體系側重於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就是說,當行使言論自由和損害他人名譽這兩種價值取向產生衝突的時候,首先要考慮的是社會正義和公共道德的維護。新聞媒體在發布反腐訊息的時候,是不可能把保護貪官隱私放在第一位,否則輿論監督就無法開展。
而在我的案子裡,我對柳忠秧的批評,是基於他在評選前到處請評選相關工作人員吃飯,以及連續不斷地開其作品研討會,涉嫌籠絡評委,嚴重違反了評選規則,破壞評選的公平性。這不單是我,而是所有知情人都應該、也都有權利站出來批評的不正之風。我批評柳忠秧的目的,是為維護本單位(湖北省作協)推薦參評作品程序的合法合規,是對以不良手段拉票活動的抵制和糾正。我的批評基於事實,相當克制,甚至都未點出違規者的姓名。如果連這樣的批評都算侵害名譽權,都是違法行為,那麼,我們的批評權利在哪裡?我們的批評的界限又如何界定?
廣州市、區兩級法院為了維護柳忠秧,以偏頗的方式認定他們必須保護柳忠秧的個人名譽權,而完全無視我作為公民本該有的批評權利。他們在審理中有意忽略公共利益,而把柳忠秧的個人感受和所謂名譽放在了頭等優先的位置。這種判決的不當和失衡,從判決公布後引發的強烈而廣泛的社會反彈中可以得到印證。一位作家說,普通人都看得清楚的是非,法官卻看不清楚。
二、兩級法院的判決背離最高法院關於名譽權糾紛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的第八條,是關於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最高法的解答是: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這個司法解釋文件顯然是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名譽權糾紛應當遵循的權威依據之一,其中「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正適合我批評魯迅獎評委和柳忠秧的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所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未侮辱他人人格,就不構成名譽侵權。其中「基本」二字,說明最高法院強調了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原則,即在行使言論自由,批評他人的過程中,或因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百分之一百的真實,局部或可能會有略有疏忽之處,但只要所反映的問題達到「基本真實」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做到絕對的、百分之百的準確無誤。
毫無疑問,我發的兩條微博不包含任何侮辱柳忠秧人格的內容,而反映的問題肯定達到了「基本真實」的程度。我向法院提供的證據中和柳忠秧的各種自認,足以認定柳忠秧確實在參評魯迅獎之前「四處活動」,並在評選前四個月內自費舉辦了多場所謂的個人作品研討活動與飯局,受邀者幾乎囊括了除一人之外的所有評委。所有這些事實都來自媒體的公開報導,與省作協評委的名單相互印證。
廣州兩級法院的法官不認可我所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他們反常地將微博文字的重點放在了所謂「把評委全部搞定」七個字上,要求我提供柳忠秧「活動」所有的評委的證據,好像我不把全體評委請到庭上,當著法官的面親口說出「我是被柳忠秧搞定的」,就應該算我舉證不足,我就必須承擔侵犯名譽權的後果。這種判決的思路不僅沒有學通和理解最高法院《解答》中第八項的法律解釋,做法十分反常和幾近反智,這樣的判決,同時也損害了法院形象。
三、批評柳忠秧是我的職務行為
我是湖北省作家協會主席。魯迅文學獎初評推薦是湖北省作協的一項重要工作。柳忠秧作為湖北省作協的會員,在參與這一文學項目的過程中,不自律、不自覺,以開研討會之名(評選前四個月內,所開研討會達四次之多,幾乎涉及所有評委),籠絡評委;以吃飯喝酒之事,拉攏作協相關工作人員(評選前他幾乎住在武漢請客)。他的行為屬於嚴重違規,也違反了中國作協的作品評選條例。我作為省作協主席,對柳忠秧的這種行為進行不點名公開批評,是天經地義的工作,也是職責所在。我有權對省作協的每個文學項目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提出批評。這種批評資格,不但我有,湖北省作協的其他幹部和會員也都應該有。
更重要的是,我與柳忠秧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我與他沒有任何個人利益衝突,也不存在藉此打擊報復之類的問題,因此我沒有任何侵犯他名譽權的個人動機和必要。批評柳忠秧的違規,對我來說,只是履行職務的行為。但是就這樣一個正常不過的職務行為,卻遭到被批評者的惡意起訴,更為荒唐的是,廣州兩級法院竟然都判決侵權成立。這是何等不可思議!
四、我提供了完整的證據,足以證明我對柳忠秧的批評有根有據
我向法院提供了省作協黨組的公函證明,證明我們曾經為阻止柳忠秧的活動反覆進行過商議;也提供了省作協副主席、著名作家陳應松親筆籤名證明文件,證明他在評選前曾經專門到黨組書記辦公室,對柳忠秧的活動提出抗議;還提供了評選前我與項目負責人吳主任當時的往來簡訊,證明柳忠秧曾邀請他吃飯,他回絕了。我的律師搜集和整理了來自各種新聞媒體的關於柳忠秧自費舉辦所謂研討會活動的報導,以及柳忠秧本人的採訪記錄等資料,其中網絡文獻也都做了證據保全公證。這些證據足可證明柳忠秧四處活動,拉攏評委。但都被法院以我是省作協主席而否決——這真是奇怪的理由!本來這個項目就是省作協負責,柳忠秧如要搞活動拉關係當然是找省作協相關人士,難道他去隔壁省文化廳找人活動?我提交的證據都被法院視為無效。
實際上,關於在評選前的請客吃飯的情況,連柳忠秧自己也是公開承認的,他用了「詩酒風流」四字來詮釋自己請人吃喝的舉動,並且說:「我就是開一百次研討會,那也是靠我拉贊助或花自己的血汗錢!您老(指我)指責我吃飯、喝酒,這關您屁事?您管的著嗎?」他的說法印證了我批評他評選前「四處活動」的觀點。
關於搞定評委一說,我也提供了所有評委名單,並同時提供了已經公證過的當初媒體報導柳忠秧作品研討會的參與者名單。兩組人員,名單高度重合,清晰明了。總之,證據鏈十分完整,根本無需另外找人出庭作證。
「搞定「這個詞,本身是中性的,基本含義是通過活動達成目標。應該說明的是,我在批評柳忠秧時,沒必要先去查清柳忠秧是否把全部評委都搞定,而是柳忠秧有沒有搞這些違規活動,有沒有通過吃喝送禮與評委拉關係而使自己佔據投票優勢,有沒有評委因參與了這些活動並為他低劣的詩作投出贊成票等等。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事實是:有!
既然有,我為什麼不能批評他?
五、廣州兩級法院為什麼會做出與最高法院之法律解釋完全相反的判決?
明顯的事實,完整的證據鏈,淺顯的法律條文,只要稍具社會良知、受過基本教育的人,都不難作出正確判斷。但廣州市、區兩級法院卻作出了完全背離憲法、背離法律、背離事實、背離常識的判決,他們判侵權成立,柳忠秧勝訴。這個結果讓我看到了他們的故意和偏袒。他們寧可違背最高法關於名譽侵權案的法律解釋,也要讓柳忠秧勝訴。
我一直願意相信法律。儘管柳忠秧多次對我進行造謠辱罵以及惡意攻擊,我都沒有直接回應。當聽到柳忠秧對我起訴時,我甚至有輕鬆感。我寧願他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而不願意他以下流方式到處造謠和罵人。因為我相信法律的公平,也相信法官的專業水準。
但是我真的失望了。
官司開始之初,許多朋友告誡我:打官司其實就是打關係。柳忠秧在廣州經營多年,他哥哥又是天河區的教育局局長,對於有孩子讀書的家長,這個位置至關重要。不排斥會有些人為了孩子讀書之類的事項請託求助。對於這樣一些說法,我原本是不願相信的,因為我只是一個正當的批評,完全沒有侵權的意圖和行為,法官不至於對此視而不見。現在看來,我幼稚了。
基於廣州兩級法院置事實與證據都不顧,而作出如此背離法律本意和如此偏袒柳忠秧的判決,我不得不重新回頭去看之前的種種跡象,我不得不考慮到柳忠秧一向的行事風格,我不得不了解柳忠秧在廣州這座城市的人脈關係。難道真的「打官司就是打關係」嗎?難道這其中真會有暗箱操作?我十分疑惑。
我將我的疑惑羅列在此,為龔院長提供一份參考:
1、柳忠秧訴我之初,便非常得意地告訴記者:官司一定能贏,法院就在我家樓下。(見2015-03-13澎湃新聞網:柳忠秧告方方:官司一定能贏!法院就在我家樓下)。法院就在他家樓下,這句話真正的背後的含義是什麼?柳忠秧敢如此放言,是否與越秀區法院已達成某種約定或是交易?
2、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一反常態地遲遲不作判決,一直延遲近八個月之久,才宣告一審判決。這種反常現象的原因何在?是法官也認為侵權案不成立,卻又因為某種利害關係而不敢輕易作出判決嗎?或可推斷他們是在等待某領導的指示?我不能不對這樣反常的延時行為產生懷疑。
3、在我批評柳忠秧之後,《南都周刊》曾為柳忠秧作了一個專訪,標題就是《飯局詩人柳忠秧》。其中寫到他的人脈廣泛,手機聯繫人或近兩萬個。文中提到「幾乎客人的所有難處他都能解決。」專訪中還說:「他做了那麼多事情的目的似乎就是維持每天晚上8點鐘必須準時開始的盛宴:他掙錢是為了請客,他幫人是為了認識合適的朋友……」 這些連綿不斷的飯局,加上將近二十年的時間,柳忠秧在廣州所編織的是一個何其龐大的關係網。這網上會有多少與本場官司相關的人物呢?
上述幾點疑惑的存在,讓我意識到,這個反常反智的判決結果實在有其形成的土壤,但也足以讓我從內心對廣州市、區兩級法院失去信任。
六、我的籲請:
中國法律是每一個中國公民的法律,而不是廣州市、區兩級法院的法律。鑑於廣州市、區兩級法院如此不公正不適當的判決,目前我已經通過律師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
儘管面對不公正的判決,儘管我不服,但我仍本著尊重法律的態度,在與我的律師商量後,我們決定在申請再審的同時,也儘可能履行判決內容。廣州中院的終審判決,主要內容有三條,一是支付費用,二是刪除微博,三是公開道歉,如果不道歉,法院將在媒體刊登判決書內容,費用由我支付。王嶸律師代我支付了判決中所有費用,同時向法官陳述了暫不刪除微博的理由:因我已提出再審,而再審中原始證據至少應暫予保留。至於公開道歉這一條,判決本身就提供了處理路徑,即在我不主動道歉的情況下,由法院將判決書在媒體上公布。我選擇了此項並由我來支付費用的方式。應該說,在如此不公正的判決下,我仍然努力尊重法院判決的效力,但越秀區法院的執行法官卻仍然一味偏袒柳忠秧,竟強行要將我列入失信者名單。因為批評在本協會活動中行不正之風者,而導致自己成為失信人,這是什麼樣顛倒黑白的邏輯!
因此,我要申訴並發出更大的聲音呼籲:一國之法律不能助惡抑善,戕害社會;一國之法院不能無視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條文的基本精神;一國之法官亦不能無視事實和證據而作有害於社會的偏袒判決。
我認為,一審和二審法院的判決是對不正之風的縱容和對正當職務批評的打壓,是對公民進行輿論監督和言論自由的不當限制。按照這樣的判決,今後在形形色色的文學評獎活動和其他行業的評獎活動中,參評者都可以打著「詩酒風流」之類的旗號擺飯局、送禮品,與評委或潛在的評委拉關係,還可以通過「召開作品研討會」、「產品評審會」之類的活動公然向評委或潛在的評委行賄。「跑獎公關」者將獲得法律保護,對不正之風的譴責和批評的人將被定性為侵權行為。這樣的判決不但顛倒了是非,也嚴重侵害社會公德。最後傷害的,也會是我們每個人自己。
因此,我籲請龔院長關注此案。並請您警惕:
1、柳忠秧放話「法院就在我家樓下」時,是否已與法院達成某種交易?
2、我遠離廣州,人地兩生;而柳忠秧久居廣州並長年在廣州擺飯局,兩級法院作出如此不公正判決,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在這場幾乎是莫須有的名譽糾紛中,法院作出如此背離事實而偏袒柳忠秧的判決,我不得不懷疑背後的人為因素。
3、對於不正之風,我們還有沒有批評的權力?批評的界限在哪裡?
前不久在武漢一個文學論壇上,著名學者丁帆教授在聞訊終審判決結果後,曾經在會上高聲喊道:「我抗議!」。在湖北大學的一個學術會議上,來自廣州一位著名學者亦在會上大聲喊道:「方方,廣州人民支持你!」他們的喊聲都給我溫暖,也給我力量。而此前,亦有諸多作家、學者和讀者,紛紛向我聲援,至提出籤名抗議,我都婉拒了。但我明白,大家的呼喊,是為了保護我們的批評權利。所有人都不願意喪失作為中國公民的自由批評權這最值得珍視的東西。
在當前依法治國、強力反腐,廣大人民群眾對腐敗和不正之風深惡痛絕的大背景下,法官在運用法律之時,倘若任人為親,任性而為,無視證據,無視事實,壓善助惡,則只會推進社會風氣的惡化。司法的公平,本就是這個社會最後的公平。如果這個公平也沒有了,這個社會將會走向哪裡?
在此,我給您寫下這封長長的公開信,我的目的只有一個:希望廣東高級人民法院能接納我的再審申請,糾正錯案。同時,我也希望通過這樣一個案例,讓所有人明白:我們作為公民的批評權利,無論面對什麼樣的壓力,都絕對不能放棄!
此致
敬禮!
湖北省作協主席、作家:方方
2016年7月2日
附:柳忠秧訴我侵其名譽權案始末:
2014年3月24日,柳忠秧一位朋友給我打電話,希望我在省作協即將舉行的魯迅詩歌獎初評推薦時,為柳忠秧幫忙。我回絕了。因為柳忠秧的詩寫得太差,他的水平在我們專業人士中均有共識。
我當即給省作協黨組書記打電話告知這一情況。書記說,柳忠秧也在請黨組成員吃飯,我沒有去。之後,我又給負責評獎推薦的創聯部吳主任發了簡訊,提醒他注意柳忠秧在活動。吳主任給我回的簡訊同樣說到,柳忠秧請他吃飯,他沒有去。
與此同時,省作協副主席,著名作家陳應松聞知柳忠秧那幾天在漢到處請客,還專程到黨組書記辦公室,提醒黨組,柳忠秧這樣到處活動是不行的。
中國作協魯迅文學獎評獎條例第七條評獎紀律中第一條規定:杜絕行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和人情請託等不正之風。評獎委員會及評獎辦公室成員,不得有任何可能影響評選結果的不正當行為。而柳忠秧所違反的正是這一條規定。
此後,省作協黨組書記主動找我協商過幾次,對柳忠秧這樣的違規行為應該怎麼辦。因我們也沒有想出更合適的辦法,便決定還是交由評委定奪。
4月10日,省作協召集舉行了魯獎初評推薦會。5月16號,中國作協網站公示由各省推薦的魯迅文學獎參評名單。柳忠秧也名列其上。這個結果在我的意料之中。但我因並不具體負責這個項目,所以,也沒有說什麼。直到5月25日晚,有同事告訴我說,柳忠秧的作品在省作協參評推薦中得到的是全票。這個「全票」的信息引發了我的憤怒,由此而發微博。微博內容如下:
1、聽同事說,我省一詩人在魯迅文學獎由省作協向中國作協參評推薦時,以全票通過。我很生氣。此人詩寫得差,推薦前就到處活動。這樣的人理應抵制。作協方面態度明朗。但他卻把所有評委搞定。評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們重人情而輕文學。無奈。我相信此人現正在北京評委中四處活動。我們拭目以待。
2、「國民黨共產黨,開天闢地。講習所黃埔軍校,眾志成城。陳獨秀孫逸仙,國共合作。蔣中正毛澤東,兄弟並肩。」 當我看到詩人的重要詩作裡有這樣的詩句,我真的覺得省作協不能推薦這類作品去中國作協參評魯獎
我的微博內容,一則對柳忠秧評選前的大量違規活動進行了不點名批評,二則也是表達我對評委的不滿。因為柳忠秧這麼差的詩,居然也能獲全票,可見評委沒有對省作協的工作真正負責。
其實,柳忠秧的活動遠不止在評選前請客吃飯。早在評選前幾個月,他就開始了運作。柳忠秧此前在廣東參與過魯獎評選,但因其詩作質量太差而被廣東的評委會淘汰。柳忠秧曾大光其火,並就此事給時任省委書記的胡春華寫過一份萬言書。但廣東作協仍然沒有通過他的作品。於是他轉道湖北。或因為前一次被評委投票淘汰,這次柳忠秧做足了準備,他很明確,推薦入選只有靠評委。因此,他所做的活動,幾乎都是在籠絡評委。
湖北省作協的魯獎初評推薦會4月10日召開。柳忠秧則在此前的四個月時間裡,連續四次召開自己的作品研討會。2013年11月27日,在湖南岳陽;2014年元月7日,在湖北武漢;2014年元月中旬,在北京;2014年3月30日,在武漢。(見http://bbs.tianya.cn/post-culture-850695-1.shtml)這是天涯社區論壇的一個網址,這裡匯集了柳忠秧諸多研討會的情況。
如此密集地召開自己的作品研討會,稍有常識,就會知道這是極不正常行為。可以說,全中國沒有任何一個作家做過這樣的事。顯然柳忠秧這麼做有其清晰的目的。
常識告訴我們,這樣做的目的,一是通過輿論為自己造勢,擴大自己影響;二是通過研討會結識評委,以便疏通關係,爭取票數。毫無疑問,這樣的研討會,一定是要喝酒吃飯,送紅包送禮品。柳忠秧向記者講述時自認有此做法。他說他花的都是自己的錢。但實際上,在評選前夕,自費研討,幾乎就是一種行賄手法。武漢大學教授樊星就對記者說過這樣的話:「在水平相當的情況下,在陌生的和熟悉的作者中間,大家必然會選擇熟悉的。」一句道破本質:即認識評委和不認識評委,其結果大不相同。樊星本人多次參加柳忠秧的研討會,並且也正是評委之一。
柳忠秧對法官說他根本不知道哪些人是評委。或許是。但湖北文壇只有這麼大,他如此密集而廣泛地邀約武漢重要的評論家參與他的研討會和他的飯局,毫無疑問,其中總有幾人會是評委。而事實上,參與過柳忠秧研討會的評論家與省作協所請的評委高度重合。
柳忠秧可以找人吃飯,也可以開研討會,這是他的自由。但他在魯迅文學獎初評推薦前夕來做這些活動,並且一而再,再而三,這就嚴重違規了。對其它參評者就不公平。這些年,以吃喝拉關係,在評獎中賄賂評委此類不正之風何其嚴重,對文學對作家對社會都造成了極大傷害,讀者們亦強烈反感。而柳忠秧所為,就是典型的不正之風。我的兩條微博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反響(我自己完全沒有預料到),也正是全社會對此種不正之風的憤慨。
正是面對柳忠秧這樣公開的違規活動,正是因為他以開會和吃飯的方式賄絡評委,更重要的是,正是因為他的詩作水平低下,我才會在他獲得滿票的情況下,倍覺憤怒,並通過微博對他和評委們進行了不點名批評。也由此而引發這場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