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晨 實習生 徐婷婷 圖片由受訪者供圖
2003年4月3日,同濟大學大二學生李奇樂因肚子痛到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以下稱新華醫院)檢查後,被診斷為急性暴發性胰腺炎。
2003年5月25日,救治了五十餘天后,李奇樂去世,最終死亡原因被判定為多臟器系統功能性衰竭。
李奇樂去世後,其母親胡月琴稱醫院以家屬未將醫藥費用結清為理由,拒絕開具死亡證明,胡月琴也開始走上信訪之路。李樂奇的遺體經幾次轉存後,便一直擱置在寶山殯儀館。
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
直到2018年,胡月琴收到上海市衛健委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後,才得以辦理死亡證明複印手續。
2019年1月她拿到兒子死亡證明存根聯的複印件,隨即在派出所辦理了銷戶證明。原本以為程序走完,就可以讓兒子入土為安了,但殯儀館方面需要胡月琴繳付二十餘萬元的遺體存放等費用後,才能進行火化,這讓已經陷入經濟困境的她難以承擔。
李奇樂死亡證明(複印件)
遺體停放一天,又會產生三十元錢的費用,而這個數字還在持續增加。胡月琴認為,這是因為新華醫院不提供死亡證明造成的,應由醫院方面承擔。
因欠醫療費十餘萬元
醫院拒開患者「死亡證明」
2003年4月3日,同濟大學大二學生李奇樂吃過午飯後突然肚子發痛,在家人陪伴下到了家附近的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掛了急診。經診斷後確定為急性暴發性胰腺炎,住進了內科病房。
在新華醫院救治了53天後,李奇樂去世。在去世當天,也就是2003年5月25日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上,其直接死亡原因被判定為「多臟器系統功能性衰竭」。
時隔了16年,其母親胡月琴才拿到了這份死亡證明存根聯的複印件。胡月琴稱,之前醫院不開具死亡證明,是因為其未結清兒子李奇樂的醫療費用。
胡月琴收到的傳票
2003年9月,胡月琴還收到了一份來自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傳票,新華醫院起訴胡月琴,要求其償還近12.5萬元的欠費。胡月琴也多次向院方寫信,希望能夠先開具死亡證明料理好兒子的後事,但並未得到回應。已經為兒治病花光積蓄的家庭,也無法再有能力償還醫院開出的清單。
救治期間,李奇樂所在的同濟大學師生還伸出了援手,為李奇樂籌集了四十餘萬醫療費。法院執行人員來到家中執行時,胡月琴也表示自己並無能力償還。
之後她又給楊浦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寫信,並在2004年底收到回信。「信上說『暫緩執行』(欠費),該意見已向申請方新華醫院作了說明。我心想可以先不用償還欠費,能夠開具死亡證明了,於是又到新華醫院申請,但仍然行不通。」
胡月琴對院方的救治也頗有微詞。例如,在兒子住院初期,醫院先稱從瑞金醫院前來會診的雷教授說可以不用開刀,但後來新華醫院的外科專家又決定給李奇樂開刀手術。「說我兒子很危險了,開刀的話還有百分之五十的希望。」胡月琴表示,自己也不懂醫學,只得聽從醫院的安排。
聽說治療胰腺炎是瑞金醫院的強項後,胡月琴多次向新華醫院方面申請轉院,但均被回絕。「原因是說我小孩的狀況不好,最好不要搬動。」
因無死亡證明導致遺體停放殯儀館17年
產生的費用該由誰承擔?
因為沒能拿到死亡證明,胡月琴便沒法為兒子銷戶,沒拿到居民死亡殯葬證,也就無法將停放在殯儀館的遺體進行火化,入土安葬。
李奇樂殯葬證
多次信訪後,在2018年12月21日,上海市衛健委發來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表示「經查,患者李奇樂的病史資料中存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第一聯,您可去新華醫院(醫患調解辦公室)辦理複印手續。在2019年1月3日,胡月琴向新華醫院申請了複印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存根聯,拿到後換取了居民死亡殯葬證。
病歷複印申請書
沒想到的是,殯儀館方面提出要求支付二十餘萬元的遺體停放等費用。「我現在想的就是如何解決這二十幾萬,而且遺體停在那一天,就增加三十塊錢。這個費用就是因為醫院遲遲不提供死亡證明造成的,應該由他們解決。」
醫院:後續會作統一的回應
11月2日下午,封面新聞記者聯繫到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宣傳科,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由醫院的品牌拓展部作回應。隨即記者也聯繫上品牌拓展部,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上報給領導後醫院方面將會作出統一的回應,具體回應的方式或相關發布平臺也暫時未定。
律師說法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醫院以家屬未付清醫療費為由拒絕開具死亡證明不合理,且不合法。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開具死亡證明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是死者死亡的基本法律依據,也是死者得以火化的前提。而家屬拖欠醫院的醫療費是債權債務糾紛,屬於私權,債權債務的救濟途徑是法院,醫院完全可以在開具死亡證明後另行以訴訟方式向家屬索要醫療費用,而不得以違背法定義務為代價來完成自身的私權救濟。
趙良善說,醫院拒絕開具死亡證明,導致家屬無法處置死者屍體而長期存放於殯儀館,產生這項停屍費的原因在於醫院不出具死亡證明,存在過錯,所以這項費用應當由醫院承擔。如果從公平原則上講,家屬沒有支付醫療費導致涉案糾紛產生,而且家屬屬於屍體存放的實際受益人,也需酌情承擔部分責任,從而減輕醫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