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連結:
2018年1月12日,河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輿論關注的鄭州「勸煙猝死案」做出終審判決,勸煙者楊帆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該院對此前金水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要求勸煙者補償猝死者15000元,裁定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民主與法制時報2018.1.23)
題目預測:
近日,針對河南省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前金水區人民法院關於「勸煙猝死案」的審判,本次終審對被告作出了免責判決,並對此前判決依法予以糾正。有人認為這一判決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也有人質疑這一審判是被輿論綁架的產物。對此,談談你的看法。
解析:
針對同一案件,法院前後不一致的判決結果,在我國近年來的司法審判中並不鮮見。如河南這起在年初判決的「勸煙猝死案」,以及在去年山東高院二審判決的「辱母殺人案」等。通過對比,我們發現此類案件所具有的共有特徵是:社會關注度高、民意輿論對案件初審判決強烈不滿以及改判後民意一片叫好聲。因為司法審判在民意介入後的大反轉,繼而引發了法律與民意的爭論經久不衰,這也是我國法制建設道路上必須要摸索與解決的問題。
首先,這一判決體現出了法律的公平性。在這起案例審判中,我們的的確確感受到了中國司法審判與司法糾錯方面的進步之處,這是近些年隨著司法從業者法門檻提高、國家司法體系改革帶來的積極轉變,但同時,我們也需要關注為何民意介入下的司法審判前後結果卻大相逕庭。這其中暴露出不少現存的問題。縱觀「辱母殺人案」到「勸煙猝死案」,從一審判決引發的洶洶民意,到二審判決的逆轉,往往都會出現這樣一句對以往判決的評價:適用法律錯誤。這就意味著基層的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素養、法律知識、法律條文引用、解讀及適用性等方面還存在理解不到位、知識的欠缺和不足等問題。因此,要改變這種審判的「逆轉」就需要依託多方力量多種渠道,包括從高校的政法思維知識培養,政府的司法體系的改革、到嚴格的司法從業選撥考試,再到後期法檢系統的系列司法培訓、學習、實踐等,來打造一支素質過硬,伸張社會正義的專業性基層司法隊伍。
針對有人認為這起案件的判決是輿論綁架的結果,我認為輿論的背後是民意,但應該對民意區別對待。法律往往依據民意與現實需求,在道德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法律的頒布和實施需要民意的支持,否則很可能成為一紙空文。但這裡所說的民意一定是理性的民意,只有理性的民意才能制定出更符合大眾利益和訴求的法律。然而現實生活中的民意,雖不乏理性的聲音,但並非全是理性的聲音,如在「復旦大學投毒案」中,該校學生通過媒介的力量,曾聯名上書請求給林森浩輕判,甚至請林森浩贍養黃楊的父親等,也博得了很多人的同情和支持。可以看到民意容易受人的情感尤其是同情心的影響,也容易受媒介的誤導,並不能時刻保持理性。
因此,要實現法律的公平,不可不聽取民意,兼顧民意,但也不能一味使法律讓位於民意,尤其是非理性的民意。這就需要從幾個方面做起,一是法律的頒布和實施應切實反映民意、維護民意,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性,才能使民眾對法律產生敬畏,從心底尊重法律,保證法律的施行。二是司法機關在審判過程中要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同時做好司法公開和司法解釋工作,使司法審判真正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三是作為普通公民,要儘量做到理性全面看待社會問題和法律審判,做學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捍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