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被阻攔離開時猝死,勸阻者「不擔責」這個可以有!

2020-12-12 環球網

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老人猝死,阻攔者孫女士被老人親屬告上法庭。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公開宣判劉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訴孫女士、某物業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法院認為,這種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予以肯定與支持,判決駁回劉某等三人的訴訟請求。(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報》)

筆者以為,該案的判決結果不僅對今後類似案件具有示範意義,而且對今後類似的行為更有導向意義。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2019年9月23日晚,信陽市一小區門口,57歲的郭某騎自行車撞倒一5歲男童後想要離開,被路過的孫女士阻攔,隨後發生爭執,後郭某倒地死亡。老人死亡後,其家屬將勸阻者孫女士和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40萬元。

老人不幸離世令人同情,但這起官司當初仍讓許多人擔憂:如果法院判決孫女士承擔民事責任,今後碰到類似事件,誰還敢站出來伸張正義?因為,你即使再小心翼翼,又怎能確知對方的身體狀況?如何保證不出意外?

令人欣慰的是,這份判決作出了明確而肯定的回答。它告訴我們,孫女士阻攔郭某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利益,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與郭某死亡的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孫女士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法院認定孫女士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既是對孫女士的慰藉,更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既為熱心助人者壯了膽撐了腰,也為今後人們再遇到此類情形時挺身而出,解除了後顧之憂。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優化社會生態的重要內容。近年來,各地積極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建設,崇尚見義勇為精神、關愛見義勇為人員、爭當見義勇為英雄氛圍日漸濃厚。然而,現實中仍有一些人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奉為行為準則,危難面前甘當「看客」。子曰:「見義不為,無勇也」。沒有人是一座孤島,所以需要大家在互幫共助中同舟共濟,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因此,我們更加期盼多些「路見不平一聲吼」,創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局面。

報導稱,孫女士聽到判決結果後激動得流下了淚水。她的一身正氣、她的熱心腸、她的義舉,理應得到社會的讚揚和法律的肯定。與上述案件類似的「勸煙猝死案」曾被寫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稱,對這類案件判決的意義是要「讓維護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鼓勵,讓見義勇為者敢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

目前,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在向公眾徵求意見,之後將提交2020年3月召開的全國人代會審議。作為其總綱的《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照來看,民法總則中在此設定的責任豁免規則,僅限於救助人對受救助人造成損害的豁免。期待立法機關參照「老人撞小孩遇阻猝死案」「勸煙猝死案」,充分考慮到公民見義勇為可能會出現或者造成第三人傷亡等情形,適當擴大責任豁免範圍,對諸如孫女士這樣的義舉予以更權威、更具體、更有力的法律保護和鼓勵。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楊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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