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期間達成和解又不履,行當事人可申請執行一審判決

2020-11-22 上海呂律師

最高法的2號指導案例,強調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減少訟累。

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為正確處理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係提供指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後撤訴的,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這樣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了協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關鍵詞 民事訴訟 執行和解 撤回上訴 不履行和解協議 申請執行 一審判決

  裁判要點

  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準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製作調解書,屬於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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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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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執行後達成和解仍想不履行義務?兄dei,想多了!
    在執行過程中如果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可中止案件的強制執行程序經執行人員多次電話聯繫,李某帶著1萬元現金至法院,與申請人張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出具保證書。隨著還款的日子臨近,李某未按約履行。通過查控系統,執行人員將李某名下車輛予以凍結並將其納入失信名單,感到不便的李某主動來到法院。
  • ...往往以原告撤回起訴、和解轉化為調解等終結本案訴訟為主要目的。
    第一審程序中,原告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起訴,如經人民法院審查並裁定準予撤訴,訴訟程序溯及立案時消滅。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如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並經法院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裁定準予撤訴,具有與一審撤回起訴同樣的效力。一審裁判也隨之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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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我院審理的穗華公司與水利水電公司等欠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入選。基本案情申請執行人穗華公司與被執行人置業公司、水利水電公司欠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根據生效判決,置業公司應向穗華公司償還到期欠款本金及利息合計2830萬元,水利水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