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能否要求抵押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2020-09-20 周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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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能否要求抵押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莫先生諮詢:2014年6月,郭先生以做生意為由向我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未約定利息。郭先生給我出具了借條,我怕郭先生不能按時還款,要求郭先生找個房屋給我做抵押,郭先生拿著劉女士的房產證給我,劉女士也向我保證如果錢還不上,我可以處置她的房屋,在借款合同上,劉女士在借條上寫了「劉女士自願用某房屋為郭先生欠款做抵押擔保,如郭先生按期不還錢,莫先生可以直接拿房屋頂帳。」為了表示誠意,劉女士把房產證原件放在我這裡,我們沒有去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欠款到期後,郭先生未按期還錢,我找了他好幾次,他乾脆不接我電話了,我又找劉女士,沒想到劉女士跟我說,她聽別人說了,抵押沒有登記的話,沒有任何效力,她不承擔任何責任,請問,我可否要求劉女士承擔抵押責任?

【律師意見】你好,你不能要求劉女士承擔抵押責任,但可以要求劉女士承擔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理論延伸】抵押擔保,是指債權人和抵押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擔保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二、抵押不轉移財產的佔有;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律師分析】房屋可以做為抵押物辦理抵押擔保,但抵押權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不成立,但抵押合同對雙方仍有約束力。劉女士將其房屋產權證明交付給你,並且在借條上寫明做抵押擔保的承諾,應視為對房屋辦理了抵押,你未與劉女士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沒有成立,你對該房屋沒有優先受償權。但劉女士明顯具有過錯,她與你籤訂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劉女士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在其抵押房屋範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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