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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關係』不僅僅是家庭關係語境下的重要議題,更是社會關係之下難以避免討論的話題。諸如『我和你媽掉水裡救誰』的問題從側面也折射出了現代人對於處理婆媳矛盾的不確定和焦慮心態。當然,婆媳間的衝突是一種歷時性的問題,在中國文學史上第一部長篇敘事詩《孔雀東南飛》中就向人們生動地展現出了發生在東漢獻帝年間的一樁婚姻悲劇。
焦仲卿與劉蘭芝夫婦受到兩人情深意切,但是迫於世俗禮教的重重阻礙,不得不一別兩寬。而其中焦仲卿母親的形象更是被刻畫地入木三分,面對『十三能織素,十四學裁衣,十五彈箜篌,十六誦詩書』的兒媳劉蘭芝,她的『何乃太區區!此婦無禮節,舉動自專由』則道出了古代封建家長制中的婆婆對於兒媳的要求:禮節與順從是她們最基本的要求。這樣的規範和準則從漢代到清代晚期基本上沒有發生過巨大的改變。
中國古代對於女性的行為以及道德約束是不言而喻的,無論是三從四德的教條亦或是《女戒》中的規勸,以及明末清初受到儒家學說影響空前的禮教觀和貞潔觀都成為了女性身上的枷鎖。在這些枷鎖中,外界所強加的準則往往沒有女性在自身對於自己的約束來得強烈和有效。
女子從待字閨中時就須學習如何做一名稱職的妻子、合格的兒媳,她們被教導不可以接觸外男,要恭順地侍奉公婆,即便出現丈夫意外去世的情況,為其守節繼續完成丈夫未盡的孝道也是她們責任的一部分。這些規則被銘記在了中國古代女子的心中,那些行為準則是如此宣揚的,也是被如此代代相傳的。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在中國古代語境下,婆媳相處的規則。這些規則被記載許多具有教化意義的儒家書籍當中,無論是從官方亦或是宗族的角度,都對它們推崇備至。與此同時,從明清筆記、世情小說所展現的社會現實來看,那些理想化的婆媳相處之道又似乎並不能代表不同階層,不同人群的真實情況。
規則下的婆媳關係
婆婆和兒媳在中國古代早期的文獻中會被用『姑』和『婦』代替,從《說文解字》中對於兩詞的解釋可以看到:「姑, 夫母也」, 「婦, 服也, 從女持帚、灑掃也」。『婦』所從事的主要工作是侍奉、打掃,在她們所必備的重要品質中,心靈手巧、烹飪女紅都在次要,而『服從』則被擺在了首要的位置[1]。
從這一點來回看《孔雀東南飛》中焦母對於劉蘭芝的評價,就不難理解這種不滿源於何處。劉蘭芝無疑是一位充滿才氣與焦仲卿精神契合的女子,但是在焦母看來,她連最首要的『服從』都無法做到,自然算不上一個好兒媳。
中國早期歷史中對於女子侍奉公婆有著詳細而明確的規則要求,如在《禮記·內則》中就曾對於兒媳在家庭生活中如何處事的細節清楚地展現了出來:「子事父母, 雞初鳴, 鹹盥漱, 櫛縰笄總, 拂髦冠緌纓, 以適父母舅姑之所, 及所, 下氣怡聲, 問衣燠寒, 疾痛苛癢, 而敬抑搔之。出入, 則或先或後, 而敬扶持之。進盥, 少者奉盤, 長者奉水, 請沃盥, 盥卒授巾。問所欲而敬進之, 柔色以溫之。」[2]
相關的記載還有很多,但是從這一案例中不難發現對於兒媳與家中公婆相處之道,早已延伸至了微末之處。哪怕再細枝末節的地方都已經被制定了繁瑣的禮節。在這些書籍當中,會宣揚兒媳對於婆婆的孝,如早期醫典中時常提到『割骨療親』也是順應了這樣的思維模式。而這些正是兒媳『順從』之品質的外化體現。
在中國古代,兒媳與婆婆之間的地位的不平等是顯而易見的,它不僅僅體現在了教條中,更可以在法律的制定中尋找到端倪。如《唐律·鬥訟》規定:對公婆凌罵者徵三年, 毆者絞, 傷者斬, 過失者徙三年, 傷者徙兩年半, 謀殺者斬。
明清時代, 將子孫之婦與子孫同樣對待, 凡媳婦對公婆有侵犯者都按子女侵犯父母同樣懲處。而反觀公婆,他們對於兒媳的辱罵、責打是被允許的,即便上升為了刑事案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責罰遠遠無法與兒媳傷害婆婆所要承擔的責任相比擬[3]。
婆婆在兒媳面前的絕對權威性又來自於哪裡了?茱麗婭·克裡斯蒂娃在《中國婦女》中的一段話或許可以為我們提供不一樣的解讀視角。她在討論到內闈女性「從公婆丈夫手中接管了權威後,藉助正妻或母系家族高貴的身份,能夠再度掌權」,這就形成我們認知中主母掌權的家族統領模式。
克裡斯蒂娃提到:「但是,她只代表著丈夫和家族的權威,她自己不存在權威,祖母的權力總被男性化。祖母好比月亮,反射出的是先祖的光芒。」這是一種很有趣的解讀,並能為我們理解婆婆的威嚴來自於哪裡提供不同的思路。
除了人們時常探討的孝道所規範的兒媳的言行以外,對於兒媳的約束更是一種對於男性主導的家長制的維護。而婆婆在這種情況下,她們女性的身份被弱化,所強調的則是其背後代表的宗族的威嚴。她們也是『月亮』,她們所依附的男性家長制的權利使她們得以發光。
現實下的婆媳關係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在中國古代宣揚禮教觀念的典籍當中所看到對於兒媳行為規範的約束,以及層層教條是一種理想化的模式,以及社會規則制定者渴望看見的形態。而社會在現實運行過程中,往往不一定會呈現出理想化的婆媳關係。這種情況在明清的世情小說可以看見端倪:有學者將這些小說中的婆媳關係大致分為三類,「慈婆孝媳型」「惡婆孝媳型」「慈婆惡媳型」。
並指出,「慈婆孝媳型」是明清小 說中最主要也是最主流的類型,是傳統價值觀最核心的體現。雖然這種類型在現實社會 中是理想化的,但這恰恰是每個人心中最嚮往和最憧憬的婆媳和諧的狀態。「惡婆孝媳型」是明清時期現實社會中最普遍的類型,不管是在哪個階層中,都會有這種類型的顯現,這也是封建社會制定的禮制所產生的必然產物。
「慈婆惡媳型」在明清小說中還是 比較少見的,主要在明末以後,社會思潮影響下的社會風氣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在種種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這種類型的婆媳關係開始顯露端倪[4]。
此外,我們也需要注意到,階級的變化對於婆媳之間的相處模式,規則演變的影響是巨大的。身處於上層社會的家庭往往對於家中女眷的約束力更強,他們身份地位側面地從禮教的完備得以體現。而下層社會的婆媳關係則受到了地方社會風氣、個人性格特質等綜合因素的影響。
當然,在中國古代的小說中,對於非理想化的婆媳關係,作者往往會通過不同的方式令其讀者意識到『禮崩樂壞』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其本質還是從社會秩序得益者的角度維護教條。但是,也可以從側面反映出不同婆媳間相處模式的真實性。
參考文獻:
1. 杜夢思.傳統型社會婆媳關係初探[J].傳奇.傳記文學選刊(理論研究),2011(09):3-4+7.
2. 杜夢思.傳統型社會婆媳關係初探[J].傳奇.傳記文學選刊(理論研究),2011(09):3-4+7.
3. 郝鳳梅.古代婆媳關係與棄婦[J].滄桑,2008(05):15-16.
4. 張磊. 明清家庭小說中的婆媳關係研究[D].陝西理工學院,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