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招新員工負擔哪些說明義務,勞動者怎麼履行說明義務?

2020-12-16 法妞問答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那麼單位招新員工負擔哪些說明義務,勞動者怎麼履行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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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招新員工負擔哪些說明義務,勞動者怎麼履行說明義務?

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童助旭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

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因此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所招崗位的工作職責等情況應對勞動者明確予以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在第八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法律的重要原則,在我們的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勞動法領域同樣如此。實踐中,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或工作經歷證書的情形時有發生。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學歷或資格證書、履歷等作出明確要求,說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高度關注,勞動者作虛假陳述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此時,並不能僅因勞動者能勝任工作而去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亦規定了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籤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當事人可以解除因該無效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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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陽律師事務所童助旭律師解析:

與用人單位的全面告知義務不同,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有限的,即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告知相關信息,勞動者也只有告知與工作崗位有直接關聯的必要信息。《勞動合同法》第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對於與工作並無直接關係的信息,勞動者即使做了隱瞞或者虛假陳述,不能作為勞動者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於哪些內容是與工作崗位有直接關係的內容,一直存在爭議,但也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識,如勞動者的年齡狀況、學歷狀況、知識技能、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部分與工作有關的勞動者個人健康狀況等,一般認為是用人單位確定勞動者是否與特定工作崗位是否匹配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對於另外一些信息,如 「犯罪記錄」、「特定疾病」等,特定職業、崗位可能會對此會有特殊要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提供,如安保人員、食品從業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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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如果其不履行該義務,並且給勞動者帶來了損失,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勞動者需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並留存好相關證據,以便發生糾紛時進行維權。今年6月,趙雪拿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結束了與前公司拉鋸了兩年多的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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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雲解讀】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說明理由 2021-01-04 13: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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