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兩會」,對於徵收房地產稅,政府及立法部門基本上達到共識,先立法後徵收。對徵收房地產稅的目的,政府部門也給出權威解釋,即是為了調節收入分配和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但是,對此質疑聲音仍然是此起彼伏,有什麼所謂的德國經濟學博士及其他經濟學博士,有房地產業大佬及財經評論員等。他們強調中國之所以不能夠學習國外徵收房地產稅,其主要理由就是中國的土地是公有或國家所有。世界上沒有哪個國有土地的國家要徵收房地產稅的。
比如,有人分析道,財政部副部長史耀斌提到了房地產稅是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的稅收制度,或者是一個稅種。這個人就分析道,是的,不錯。但我的問題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承認土地私有。全世界不承認土地私有的國家有幾個呢?據我所知,不承認土地私有的國家,除中國大陸以外,最多不過5個。這幾個國家的名字我就不一一列出來了,眾所周知。也許我孤陋寡聞,如果多於5個,請您告訴我。這個問題如果和大多數國家一致,房地產稅合法性瞬間成立。
按照這個人分析的理由,中國徵收房地產稅之所以沒有合法性,就在於中國的土地是國有的而不是私有的。因為,所有的徵收房地產稅的國家,土地是都私有的,土地的財產歸屬於個人所有,所以個人的土地財產就得徵收房地產稅。但中國的土地屬於國家的,土地財產當然也屬於國家所有,再加上中國住房所持有的土地只有70年的使用權,70年后土地上的附著物住房早就折舊為零了,住房財產價值最終只是土地的價值,房屋財產的價值實際上是土地財產價值。所以,屬於國家的土地財產憑什麼要個人來交土地的財產稅?中國徵收房地產稅沒有合法性。
現在順著這種分析的邏輯,並假定這種分析邏輯成立,即財產歸屬誰所有,誰就得來交財產稅,中國的土地財產歸屬國家所有,當然不應該讓個人來交土地財產稅。在此,我們先對幾個基本概念討論清楚。比如,什麼是產權?產權有哪裡屬性及權能?產權的權能可分離嗎?這些權能的核心又是什麼?如果把這些問題理清楚,中國住房的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也就清楚明朗了,中國房屋的土地財產權到底是在誰手上。
一般來說,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係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控制權、支配權、剩餘索取權、自由轉讓權。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而產權的核心概念就是通過法律的界定,這些財產歸誰所有,並通過所有權來獲得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支配權及自由轉讓權等。
那麼作為附著在土地上的中國房屋,現在房屋的產權包括了房屋持有人對建築在土地上的房屋擁有全部的權能,即擁有所持有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控制權、支配權、剩餘索取權、自由轉讓權,權能是完整的,也擁有該房屋所佔用土地的使用權、控制權、支配權、剩餘索取權、自由轉讓權,權能是不完整的,即現有法律規定70年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至於以後的制度變更暫時不討論)。由於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
也就是說,目前國內居民所持有的70年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其房屋的權能基本上完全為房屋持有者所有,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其實早就成了一種虛設或虛擬產權。因為中國居民所持有的商品房屋不僅完全可以自由使用、佔有、控制,也可把其收益歸屬自己,從來不用向土地所有者給予收益回報,也可自由處置與轉讓,不需要讓所有者過問。我多年前就指出,中國土地70年的使用權是當年制定相關法律時的一種權宜之計,因為當時要讓國有土地可以轉讓交易,就得設計一種新土地制度安排,否則國有土地在原有的制度上是無法成為可交易商品及轉讓的,但要讓國有土地可轉讓交易,又無法直接讓土地國有制轉變為土地私有制度,否則在當時的意識形態下這種法律制度是不可能通過的。更何況現有的《物權法》已經規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可免費自動續約。所以,即使當前的這種土地制度不改變,中國房屋的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虛擬產權,或名義上的國家所有,實質上是私人所有(因為房屋持有人佔有房屋和所使用土地所有核心權能)。按照上述那個人的分析,土地私有產權才是徵收房地產稅的合法性基礎,那麼中國居民的房屋為實質上的私有產權,那麼對這種房屋徵收房地產稅沒有合法性嗎?
如果中國的居民持有的房屋70年的土地所有權是實質性而不是虛擬的,即土地的財產權歸屬為國家所有,那麼土地財產所有人即可用法律約束土地使用的年限,也有權利決定房屋如何轉讓及獲得土地的溢價收益。就如企業的產權所有者一樣。但是中國房屋的權能並沒有如企業的權能那樣,其他的權能讓所有者分享,而是由房屋持有分享。所以,按照上述分析的邏輯,中國房屋所使用的土地虛擬所有權根本就不是不徵收房地產稅的理由。
更何況,徵收房地產稅與土地的所有制根本上就沒有一毛的關係。它是現代稅收制度一種方式,其目的就是通過徵收房地產稅來調節社會收入分配關係,來增加政府財政收益 以保證政府正常運轉。前者是為了社會能夠更加和諧發展,後者則我們的財產、我們房屋之所以有價值的基本保證。如果沒有政府維持社會秩序、界定產權,如果不是這樣,在「叢林世界」,那麼我們居民豈能有財產?我們居民的財產豈能得到有效保護?我們居民房屋財產豈能夠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及繁榮不斷地溢價?這樣簡單的道理為何一些還是在攪漿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