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麼是財產所有權,財產可以被徵用徵收嗎?

2020-11-12 塔河法宣


對於財產所有權指的是: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法律保護所有權人的合法利權益,即使是特殊情況按照規定的徵收徵用,也要有相關的補償。

對於不動產的徵收和補償,《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對於物的徵用及其補償,《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也做了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案例:2009年8月,在某市,拆遷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拆遷單位某拆遷辦公室,在沒有和被拆遷人陳某籤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擅自拆除了其房屋。陳某要求地產開發公司給予拆遷補償。

法院依照有關拆遷法規調查後認定:拆遷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拆遷辦公室在未與被拆遷人籤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違法拆除陳某的房屋,應承擔侵權責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根據被拆遷人的請求,給予合理的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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