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購仿真槍被控非法持有槍枝!元芳,你怎麼看?

2020-08-27 法者說

嫌疑人於某曾經是一名預備役軍官。

於某2006年在網上購買仿真槍7支,2007年在戶外用品店購買仿真手槍2支,並將上述9支槍枝收藏在家中。2016年8月1日,經群眾舉報,民警對於某的住宅進行搜查,在其家中搜查出仿真槍9支、軍用54式子彈二發。

經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物證檢驗,被扣押的槍枝中5支為以氣體為動力的槍枝,4支因損壞未能鑑定;子彈因數量少且送檢槍枝中無使用制式子彈發射的槍枝而未進行鑑定。

檢察院認為,於某構成了非法持有槍枝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僅以收藏、娛樂為目的,主觀惡性不大,涉案槍口比動能低,且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依據有關規定,決定對於萌不起訴。

應該說,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是比較好的,兼顧了法理和人情。不起訴不代表不構成犯罪,只是因為情節輕微,所以沒有起訴必要性。

那麼為什麼仍然會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呢?而且一邊倒的認為司法機關胡作為?為什麼不把家裡有菜刀的人抓起來呢?

首先,我們來看於某是否夠罪呢。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槍枝的管理可以說是世界上最嚴格的,這也是我們國家幾乎可以說是治安環境最好的國家。想想大洋彼岸國家的槍枝濫用吧。

而我們國家對於非制式槍枝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枝主要依據於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枝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中的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枝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

沒錯,正是這1.8焦耳引發了問題所在,因為這個標準相對比較低,這樣就會導致很多非制式槍枝被認定為犯罪論上的槍枝,包括許多軍事發燒友持有的仿真槍。

那麼這個規定有錯嘛?我認為沒錯,法律法規本來就不是針對個人行為的,而是調整社會一般階層的普遍行為。直白點說,1.8焦耳的規定本來就不是針對個人愛好行為,而是針對的是槍枝對社會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總不能甲說我是愛好收藏,乙說我是用來幹壞事。制定法律總不可能考慮到每個人的具體行為吧,必然要有一個統一標準,觸犯了這個標準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同我國嚴厲打擊毒品犯罪一樣,槍枝類犯罪也是我國嚴厲打擊的,所以槍枝的所有環節都是嚴厲打擊的。跟毒品類似,總不能等流向社會了才打擊吧,被抓了說我只是自己留著用。打擊的本來就是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所以,從這個角度講,我認為1.8焦耳的規定是有合理性的。

我們不能一邊享受著嚴格標準帶給我們的良好環境和安全感,一邊質疑著嚴格標準的不人道。當你受到槍枝的可能危害性時,你也許就不會質疑這個標準了。放寬標準帶來的必然是類似仿真槍的泛濫,你確定所有仿真槍都是用來自我欣賞的嗎,當別人用仿真槍來威脅你,你敢說不會感到害怕嗎?你確定氣槍今天用來擺攤打氣球,以後就一直在街上打氣球嗎?

第二、夠罪是不是一罰了之呢?前面已經說過,法律法規是社會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法規是死板的,沒有感情的,這就會導致大量無意識觸碰法律的行為出現。比如曾經天津因為擺攤打氣球差點被判處監禁型的老太太,以及大量曝光的發燒友持有槍枝被判刑。

但人是有思考能力的理性動物,運用法律是司法工作者的基本能力。法律工作者應該嚴格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大局為準繩的原則,只就具體事實負責。綜合嫌疑人一貫表現,能夠確定非法持有槍枝的目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就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從輕減輕處理,大膽運用不起訴制度,畢竟刑法也是有謙抑性的,也應該體現人性溫暖的一面。這個案子可以說起到了很好的示範作用,應該值得鼓勵,而不是用來調侃和質疑司法機關胡作為和濫作為。

第三、法律面前不要以僥倖心理作為擋箭牌。本案中嫌疑人真就無辜的跟白紙一樣嗎?我持保留態度。作為多年的預備役軍官,而且保留仿真槍多年,還有二顆制式子彈,如果說他不知道槍枝可能存在的危害性,恐怕自己都不相信,更何況網絡這麼發達,關於非法持有槍枝的新聞主動就會傳入一個發燒友耳中。只不過經過調查,確實根正苗紅,所以可以確定其沒有社會危害性,才落了個從輕處理。但是否其真的只在家裡欣賞過,未置可否,畢竟本案是群眾舉報,至於群眾怎麼發現,我們不好亂猜測。作為發燒友,恐怕也很難放在櫥櫃裡當擺設,總會找機會鼓搗鼓搗。所以,說到底,心裡還是存有僥倖心理。當然,我堅信,他本質上是沒有任何社會危險性的。

第四、吃瓜群眾還是帶點思考能力,不要以自己樸素的生活經驗不帶腦子的想當然或者被屁股決定腦袋的磚家或者行業人士帶偏,包括我。大量評論一股腦的說照這個邏輯,應該把家裡有刀的統統抓起來,什麼一巴掌都不止1.8焦耳等等弱智理論,真要這麼簡單,還要法律幹什麼,人人自己都是裁判者。如前面所說,槍枝是特殊管制類物品,本就不同於日常生活用品,是要絕對禁止的,你拿日常生活用的菜刀和槍枝比較,菜刀本就是只在家庭範圍內適用,有誰一天拿刀在家裡比劃的,不覺得可笑嗎,而且你拿把菜刀到大家上晃蕩試試,看看有沒有管你。至於1.8焦耳,那就更是可笑了,恐怕很多人連焦耳是什麼都未必知道,這種鑑定標準是依據一定的實驗標準得出的結論,是規定是否構成犯罪的最低標準,不是什麼隨手一巴掌的實驗得出來的標準。你手掌是多大面積,你換算一下,看看有沒有傷害力,小孩子玩的橡膠子彈都有傷害,更何況仿真氣槍的子彈。

所以說,這個案子是一個很好的示範,體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兼顧了法理和人情。那些所謂的不構成犯罪的說法,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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