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豬野雞野兔子,三人非法持有槍枝十餘載被捕
射釘槍大家都認識吧
一種建築施工、木工工作中
常用的的工具之一
作為裝修常用的工具
個人持有改裝射釘槍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案是肯定的
▲藏匿槍枝的穀倉
2020年8月的一天,連城縣朋口鎮桂花村的一位村民在途經一穀倉時,發現穀倉的一條縫隙中有蜜蜂進出,就在該村民通過縫隙觀察穀倉內蜂巢情況的時候,發現穀倉的一個角落裡有三把疑似槍枝。驚恐之餘的村民連忙撥打報警電話,向警方講述自己所見的情況。接到報警後民警迅速出擊,經過一番走訪調查,確認了非法持有槍枝的犯罪嫌疑人。
▲穀倉內三把改裝射釘槍
經調查,2008年的某一天,在龍巖遊玩的饒某春(朋口鎮桂花村人)在一次偶然機會,看到地攤上擺有四五條類似槍的東西。「你這是什麼?怎麼賣的?可以用來幹嘛?」「是射釘槍,價格好商量,可以用來打野兔,野雞。」經過一番商談後,饒某春就從商販處購買了一把改裝後的射釘槍。將槍帶回家中的饒某春,不時帶著槍枝在老家附近的山林裡打獵,射殺野兔、野雞等動物。
▲穀倉內查獲的火藥
還是2008年的某一天,饒某宗(朋口鎮桂花村人)與饒某生(朋口鎮桂花村人)開車途徑龍巖龍門路段購買水果時,看到有一攤販在售賣刀具、弓弩等物品。出於好奇兩人就上前詢問「你這是什麼?」「要買嗎?我這還有更好的東西,要看看嗎?」於是攤主將他們拉到旁邊,在草從中取出了一把射釘槍。「這槍可以射50多米,裝上鋼珠還可以射殺野豬,效果非常好!」攤主推薦道。「咱家附近經常有野豬出沒,破壞莊稼影響收成,有時還追人咬人嘞,不如買兩把好歹也能自衛。」饒某宗、饒某生私下嘀咕道。兩人經過商量後就從攤販那購買了兩把射釘槍,並配了射釘子彈,鋼珠若干。
▲警方清點違法物品
時間一晃到了2010年,槍枝管控越來越嚴。原來對持有射釘槍不以為意的饒某春,就將自己持有的以及饒某宗、饒某生的三把射釘槍,一起藏到了老家房子裡的一個角落。後來隨著饒某宗外出打工謀生,饒某生也在朋口鎮做運輸生意,饒某春就將槍枝偷偷轉移到饒某輝位於朋口鎮桂花村的穀倉中避人耳目,直到被人發現。
目前,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連城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一直以來,連城縣公安局始終將轄區平安穩定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持續加大緝槍治爆工作力度,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明顯提升,受到黨委政府和轄區群眾的充分肯定。
連城警方提醒
射釘槍(圖片來源:網絡)
射釘器是一種常見的裝修加工工具,由於外形和原理都與手槍相似,故常稱為射釘槍。它是利用發射空包彈產生的火藥燃氣作為動力,將射釘直接打入鋼鐵、混凝土和磚砌體或巖石等材質中,起到緊固作用,使用中,違法份子通常是把射釘器槍管加長,使威力加大,使射釘槍能夠對人體或其它動物造成傷害,這些改制槍枝,根據公安部門的鑑定,都是屬於槍枝。
據了解,在農村裡,非法改制射釘槍的違法行為較為普遍,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村民,認為只是造來打打獵,玩玩而已,但卻沒想到自己這一行為很可能已經觸犯了非法製造槍枝罪。由於粗製濫造,村民在使用這種改制的射釘槍進行狩獵時,不僅容易誤傷別人也極易傷到自己,而且打獵中,也很有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而受到處罰。類似的案件,公安機關已查處多起,違法者也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學法小提示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枝、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這一罪行的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此,福建省公安廳也發出了相關通告
福建省公安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改制射釘器射釘彈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嚴厲打擊利用射釘器、射釘彈非法改制成槍枝、子彈或者提取射釘彈火藥製造爆炸裝置等違法犯罪行為,權力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銷售射釘器、射釘彈要落實實名登記管理規定;
二、購買射釘器、射釘彈時請自覺按照有關規定出示身份證實名登記。
三、嚴禁將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槍枝和子彈,嚴禁私自提取射釘彈火藥;
四、嚴禁使用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子彈狩獵;
五、嚴禁非法持有、私藏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彈藥;
六、嚴禁非法攜帶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彈藥進入公共場所或者搭乘公共運輸工具;
七、嚴禁郵寄、夾帶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彈藥;
八、嚴禁非法運輸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彈藥;
九、持有射釘器、射釘彈改制成的槍枝彈藥的 ,必須立即投案自首,並將改制彈藥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十、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投案自首並交出非法改制槍枝彈藥等物品的,予以從寬處理;逾期拒不交出的,依法從重處罰。
十一、公民發現遺棄的改制槍枝彈藥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並上交當地公安機關。
十二、廣大人民群眾應當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及槍枝彈藥違法犯罪的活動和線索,凡舉報有功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包庇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
福建省公安廳舉報方式:電話 0591-87093291;騰訊微博@「福建警方」、@「機警阿太」。
各地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4月24日
來源:平安連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