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偷盜後敲詐是否適構成數罪併罰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7-11-26 16:32:0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周軍 嚴長龍

  案情:

  無業人員胡某因賭博輸錢,為償還賭債,聽說挖掘機上的電腦板挺值錢,預謀敲詐挖掘機機主。2007年4月15日晚,胡某攜帶作案工具螺絲刀一把來到弋陽縣灣裡鄉樂江線邊紅磚廠,盜走張某停放在此的挖掘機上電腦板一塊,讓張某無法施工,後以拿錢贖回所盜電腦板對張某敲詐,得贓款6800元。5月18日晚,胡某以同樣的手段將喻某停放在弋陽縣旭光鄉張灣村的挖掘機上的兩塊電腦板盜走,後以拿錢贖回被盜電腦板向喻某敲詐,得贓款5500元。電腦板經評估價值人民幣2.25萬元,

  分歧意見: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胡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實踐中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胡某主觀上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很明顯,客觀上採取了威脅和要挾的手段,其所得財物數額達到了巨大的標準,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分別觸犯了敲詐勒索罪、盜竊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胡某的行為應以盜竊罪論處。胡某為了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先後實施了盜竊、敲詐勒索行為,上述行為分別觸犯了盜竊罪、敲詐勒索罪,但二罪之間存在牽連關係,牽連犯罪是以一罪論處,不是數罪論處,故不能實施數罪併罰,牽連的數罪中只能擇一重罪論處,相比之下盜竊罪較重,故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本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態。牽連犯的構成要件, 表現為以下四個基本特徵:一是牽連犯必須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二是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社會行為;三是數個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即行為的牽連性。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內在聯繫,亦即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並相互依存形成一個有機整體。關於牽連關係的判定,理論上存在主觀說、客觀說和折衷說三種主張,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折衷說。牽連關係是以牽連意圖為主觀形式,以因果關係為客觀內容構成的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的有機統一體。具體而言,判定牽連關係的成立,必須依據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牽連意圖。所謂牽連意圖,是指行為人對實現一個犯罪目的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所具有的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關係的認識。2、行為人實施的本罪行為與他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內在的因果關係。3、牽連關係必須是牽連意圖與因果關係的統一。四是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

  就本案而言,胡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牽連犯的構成特徵。為了達到敲詐勒索機主的犯罪目的,胡某實施了盜竊行為,將電腦板盜走,胡某實施的盜竊、敲詐勒索行為,觸犯了盜竊罪、敲詐勒索罪,且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內在聯繫,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故形成牽連關係。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中雖未明確規定牽連犯,但在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從刑法理論上講,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是「從一重處斷」,即按數罪中的重罪論並處以重罪之刑。

  綜上,胡某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竊取的方法,後以敲詐的手段向他人敲詐勒索,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和敲詐勒索罪,屬牽連犯,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處罰原則,對胡某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作者單位: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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