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公訴,堯都區人民法院重審的徐佩蘭詐騙一案,於8月11日進行重審,依法判處徐佩蘭11年3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被告人徐佩蘭退賠劉平法定繼承人167.75萬元。
被告人徐佩蘭,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臨汾市堯都區人,漢族,初中文化,臨汾市農行退休職工,住臨汾市堯都區貢院街16號樓1單元402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監視居住,同年6月12日被法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12月9日經法院決定被監視居住。
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堯檢刑檢二刑訴(2019)1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佩蘭犯詐騙罪,於2019年5月17日向堯都區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並於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晉1002刑初388號刑事判決。判後,被告人徐佩蘭不服,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晉10刑終381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件發回後,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徐佩蘭在任山西德運煤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協管財務期間,明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麥生(已故)已無法正常經營,資金緊張,仍虛構該公司正常營業,有實力歸還借款的事實,以借款的名義,詐騙劉平(已故)300萬元,之後拆東牆補西牆歸還134萬元後,致使劉平剩餘166萬元無法收回,經劉平及家屬多次催要,被告人徐佩蘭拒不歸還。現贓款未追回。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佩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院提交了物證、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經查,被告人徐佩蘭虛構山西德運煤業有限公司需要資金周轉的事實,使得被害人劉平陷入該公司使用借款其能夠獲利並可以收回借款的錯誤認識,將財物交付給被告人徐佩蘭,被告人徐佩蘭所借款項未進入公司帳戶,而是從其帳戶打入其他個人帳戶歸還王麥生及其個人的借款、消費,後期又以不具有處分權的他人的房產作抵押,再次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徐佩蘭至今仍未有償還能力。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書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足以證實被告人徐佩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徐佩蘭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被告人徐佩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67.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佩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徐佩蘭退賠劉平的法定繼承人167.75萬元。
(二三裡編輯 關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