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信箱」之刑事篇:如何區分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

2021-01-07 常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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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我想問一下如何區分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謝謝您的答覆。

答:招搖撞騙罪,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是騙,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第二、犯罪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方式只能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務行騙;而詐騙罪的行為手段則不限於此。第三、犯罪目的不同。招搖撞騙罪的目的是騙取某種非法利益,既包括財物,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而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第四、成立犯罪的標準不同。招搖撞騙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原則上便構成犯罪;而詐騙罪的成立必須是行為人詐騙所得的財物數額較大。

法條連結:

《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 常衛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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