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
一、基本含義
高利轉貸罪是指行為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並高利轉貸他人而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是指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如何區分
(一)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
理論上講,二罪的區分就是主觀目的,即是否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但是實踐中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首先行為人都實施了欺騙的客觀行為。第二欺騙的對象都是金融機構。第三都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
比如,行為人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騙取了銀行貸款,然後因為不再需要該貸款資金,進而轉貸給他人牟利。此種情形,應當以何罪定罪處罰?很顯然,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我們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區分行為人在貸款時是否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二)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
此二罪非常相像,實踐中很多時候存在行為競合,即二罪都存在採取欺騙手段套取/詐騙(實質上都可以認定為欺騙行為)金融機構的行為。在高利轉貸罪中,行為人在實施套取貸款行為時即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而不是自己佔有、使用或者用於生產經營。貸款詐騙罪中的主觀目的更是非法佔有,比如在籤署貸款合同時,行為人就不具備償還能力,或者不打算償還,比如直接償還賭債,借新還舊等,無牟利的目的。通俗講,高利轉貸罪中,行為人轉貸牟利後仍可以償還,但是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自始至終無力償還或者根本不打算償還,抑或抱著利用貸款去投資暴富的僥倖心理去騙取貸款。
實質上,在此三罪中,從客觀行為上看,騙取、套取和詐騙均是具有欺騙的行為表現,三罪的主觀方面雖然都是故意,行為人也都採取了欺騙的行為,但是犯罪目的不同,所以行為人的具體客觀行為也不同。比如,騙取貸款罪中,行為人實施了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騙取了貸款;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隱瞞了貸款的目的和用途等欺騙行為;高利轉貸罪中,行為人在貸款時隱瞞了貸款後轉貸牟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