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劉高鋒談:貸款詐騙罪
一、刑法條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本罪重點
本罪中,行為人的目的也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從主觀目的上與集資詐騙罪一致,但是從犯罪主體上而言,單位不是本罪的犯罪主體。
實踐中,應當嚴格區分本罪與普通貸款糾紛的界限。
三、立案追訴標準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四、適用的規範性文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法〔2001〕8號)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三)《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
五、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楊某某通過重置梅某的支付寶帳戶密碼,冒用梅某的名義,以梅某的支付寶帳戶從「螞蟻借唄」申請人民幣29800元貸款,並將上述貸款轉至自己使用的帳戶內用於賭博等個人開銷。
被告人楊某某於2017年7月15日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17年9月,楊某某家屬代為賠償全部錢款。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楊某某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律師說法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的規定,單位不是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對於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籤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另,應當區分貸款詐騙罪和貸款糾紛的界限。如果當事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在貸款過程中提供了虛假的資料,在獲取貸款時具有償還能力,但獲取貸款後又因為市場風險或經營不善而不能履行還款義務的,仍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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