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貸款中介機構涉嫌犯罪的情形
貸款中介機構對於其開展的業務有所擔心,即擔心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幫助借款人準備資料並協助辦理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貸款的中介機構是否構成犯罪呢?
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一般是自行準備資料並提交,但是因為銀行的要求的標準較高、資料較多以及手續較為繁瑣。所以,一些借款人的條件可能不太能滿足要求。為此,就催生了部分中介機構,其主要從事的業務就是協助貸款人準備貸款資料,使借款人的資質、手續以及相應的資料符合銀行的貸款要求。
那麼中介機構的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呢?
一、中介機構準備虛假資料
中介機構為能夠獲取相應的收益而準備了虛假的資料,此時,中介機構可能已經涉嫌犯罪了。比如,如果中介機構偽造、變造了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則可能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二、中介機構僅協助準備資料,未準備虛假資料
中介機構並未為貸款人貸款準備虛假資料,僅協助提供和指導準備相應資料(諮詢活動),不會涉嫌犯罪。
三、中介機構開展「套路貸」業務
實踐中,很多的中介機構開展貸款業務。如果中介機構開展其他犯罪活動的,按照相應犯罪定罪處罰。實踐中,很多中介機構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通過公開宣傳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資金,同時開展放貸業務的,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其他犯罪。比如,如果有暴力催收或者其他犯罪行為的,可能涉嫌「套路貸」,即可能涉嫌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犯罪。
四、中介機構與銀行日常往來中有賄賂行為
如果在日常的往來中,如果中介機構向銀行工作人員行賄的,則可能構成行賄罪。
五、中介機構與借款人串通高利轉貸
如果中介機構為了非法取得銀行貸款,然後通過轉貸方式獲取高利收益的,則構成高利轉貸罪。
六、明知騙取貸款或者貸款詐騙而幫助的
如果明知貸款人騙取或者詐騙而繼續提供相應協助的,則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者貸款詐騙罪的共犯。
七、其他犯罪
(一)虛假廣告罪
如果虛假宣傳(發布虛假廣告)等行為,即中介機構在對相關服務進行宣傳推介的過程中對產品內容、背景等進行虛假、誇大等行為,則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中介機構將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數據信息(公民個人信息)洩露給第三方推銷其他金融產品、借款人逾期時個人信息被提供用於暴力催收等情況,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高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