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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師:
您好,近日看到新聞媒體報導,湖南某一小學一名三年級女孩,被老師罰站數分鐘,女孩父親,作為當地的一名派出所副所長知悉情況後,驅警車直入學校,將該老師帶走,並關入審訊室達7小時,您可以分析一下該女孩父親的行為嗎?
答:根據您的描述,該女孩父親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並且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如案例中女孩父親將老師關在審訊室,已經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常衛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