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2020-09-22 企服國際

綁架罪——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別:

一、犯罪目的不同

實施綁架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而實施非法拘禁的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二、侵犯客體不同

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如果索要自已的財物,就不涉及侵犯他人財產權利問題,故以索要被害人合法的債務為目的進行綁架案件,一般認為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以非法拘禁罪處理。

三、客觀方面不同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非法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一般表現為暴力、脅迫等方法對被害人造成傷害;非法拘禁罪的客觀方面構成僅僅是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一般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或限制等行為。

四、債權債務關係不同

綁架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為非法的債權債務、超過實際數額的債務或者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行為,則應認定為綁架罪。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確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否則,應當認定為綁架罪。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有非法勒索他人財務的目的和行為,都採取了一定的要挾方式迫使對方不得不交出財物(當然,人質型綁架罪不在其限),在犯罪構成上有許多共同點,但其不同點卻是:

1、實現勒索的方式不同。

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對受害人不利的所謂「把柄」),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後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可見,綁架罪的本質特徵,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後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為人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採用秘密的方法,不會讓被綁架人與其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見面),且犯罪行為人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第三人處取得財物的,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取得財物,所採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於暴力威脅範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當然,有時也不排除將被害人的親友納入其中。

2、犯罪客體有一定的差異。

兩罪都是複雜客體,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是,勒索型綁架罪雖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敲詐勒索罪雖然對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脅,但其主要侵犯的還是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正因為綁架罪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構成了極大的威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所以刑法將綁架罪歸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並以適用起點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沒有勒索錢財數額大小的限制。而敲詐勒索罪主要是對被害人的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並未像綁架罪那樣嚴重威脅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將其歸屬於侵犯財產罪,處以比綁架罪輕得多的刑罰——起點刑為管制,最高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且以勒索財物的「數額較大」作為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

3、客觀方面不同。

其一,綁架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的階段性,分為綁架、拘押、勒索三個階段,其中以綁架人質為手段,以拘押人質為條件,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形成綁架罪客觀方面三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的有機整體。在綁架人質階段,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它方法綁架、劫持人質。「暴力」是指對被綁架人採取捆綁、毆打、傷害或強行架走等強制行為,使被綁架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脅迫」是指以暴力為後盾的言語、動作或兇器威脅,實行對被綁架人的精神強制,使其恐懼而不敢反抗。「麻醉」是指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綁架人昏迷、昏睡而不知反抗。「其它方法」是指比如採取直接抱走嬰幼兒等等方法。在拘押人質階段,行為人採用將被綁架人質進行拘押、隔離、禁閉等與外界斷絕關係等方法。將人質完全控制在行為人手中,其目的在於以人質為籌碼向被勒索人強行索取財物。在勒索財物階段,行為人主要採取以「撕票」或者傷害人質相脅迫,要挾被勒索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付勒索的財物。行為人發出威脅的手段多採取通信、音像等方式使被勒索人確信人質在行為人控制之中,有時直接脅迫人質親自將財物要求轉達給被勒索人。

其二,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手段明顯同點。敲詐勒索罪的手段是敲詐後勒索,綁架罪的手段是綁架後勒索。敲詐的關鍵在一個「詐」字。行為人並不真正實施暴力;綁架的關鍵是強制性,行為人的暴力性明顯。也即:

(1)綁架罪不但綁架了人質,而且實際控制了人質來威脅、要挾被勒索人;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要挾並沒有實際控制任何人。

(2)綁架罪以殺害、傷害人質相威脅,因為人質已在手中控制,這種威脅隨時可能付諸實施,具有加害的現實性或緊迫性;敲詐勒索罪雖也有對受害人相威脅,但只是「詐」而已,其傷害受害人的現實性或緊迫感並不突出。

(3)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如果「詐」不成,真的實施了威脅的內容,如殺人等,就應定其它罪數罪併罰。而綁架罪真的撕了票,也是定綁架罪處死刑。

如果您還有疑惑,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諮詢,歡迎您進行諮詢。

綁架罪——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綁架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什麼是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關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歲的人對本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於這種犯罪的「危害性特別大,凡是年滿14歲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二、綁架罪與搶劫罪有什麼區別

綁架罪與搶劫罪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加害或威脅被害人,同樣都有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是綁架並控制他人後以加害被綁架人相威脅,要求被綁架人親屬或其他關係人給付財物,後者則是當場劫取財物;

2、索取財物的時間、地點不同,前者是先有綁架行為,後有勒索財物行為,後者是當場劫取或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

3、索取財物的數額不同,前者要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將一定數額的財物送到一定地點,犯罪嫌疑人可以漫天要價,具有隨意性,後者則一般都是限於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4、實現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是通過把被綁架人作為人質脅迫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錢贖人,犯罪目的必須通過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實現,後者則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劫取財物,不與第三人發生關係。

綁架罪——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綁架罪的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綁架罪——綁架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綁架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所謂的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法律對該罪進行了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0)》第十八條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綁架罪——綁架未遂怎麼判刑

一、綁架未遂怎麼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已經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未遂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綁架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綁架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

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脅,迫使其家屬交付贖金;在綁架過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甚至慘遭殺害;還有的將被害人危害後再勒索財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暴力」,是指行為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蒙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

「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

法律只要求行為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如果僅參加了綁架的行為,但未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沒有實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為,該未成年人對這種綁架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如果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或者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被綁架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是指出於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機關釋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為人質。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王海英律師團隊進行法律諮詢。

綁架罪——綁架致人死亡如何處理

綁架致人死亡如何處理

在綁架過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無論死亡的結果是人為的,還是故意過失引起的,只認定為綁架罪,綁架過失致人死亡屬於結果加重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于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為的,被綁架罪所包容,不單獨定罪。如實施強姦等行為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綁架罪——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標準是什麼

綁架罪的既遂標準標準是什麼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

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為標準,如果行為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那種以是否實際取得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客觀評判標準是簡單的結果論。



京師企服是一家以服務為背景,有強大服務能力的網際網路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京師企服旗下擁有包括專利、商標、軟著、文著及高新認定的500餘名專業智慧財產權專家,還囊括了一大批工商、稅務、財稅高級人才,組建成為龐大的企業服務團隊,為企業提供工商財稅、人力社保,智慧財產權,資質政策,法律服務五大板塊500+服務,助力企業進入到各行業的前端領域,推動企業發展,推高企業的市場價值。

相關焦點

  •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評析】  在處理本案時之所以出現以上三種不同意見,原因在於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與勒索型綁架罪之間存在一定相似之處。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型綁架罪在主觀上都是出於索取財物的目的,客觀上均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並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而敲詐勒索罪與勒索型綁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並採取威脅或要挾等手段,迫使被害方交出財物。
  •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有何區別
    偃師趙先生來電諮詢:  請問,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是什麼,二者有什麼不同?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路未晞解答: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出於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作人質的行為。而所謂拘禁,是指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範圍較小的場所,剝奪其行動自由,即被拘禁者無法依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離開。
  • 淺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的區別
    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二者雖然在行為方式上都表現為剝奪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仍有不同之處:(一)犯罪構成上的區別 。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完全相同。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單一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而綁架罪則是複雜客體,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他人的財產權益。二是行為目的不同。
  • 從一起案例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分歧】  本案屬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根等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並使用暴力綁架他人,其行為構成綁架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根等人採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劉某林、黃某榮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2019山東事業單位備考:如何區分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下面我們來看幾個關於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題目。
  • 軍轉幹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辨析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本文為大家提供軍轉幹公共基礎知識備考資料:辨析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的區別。更多有關軍轉幹考試資料請關注北京軍轉幹考試網。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一直以來是考察的重點難點,在日常授課過程中學員經常出現分不清楚兩種罪名的情況,以下就其相同點以及不同點對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進行分析:一、近年試題:1.李某在打工期間認識了楊某。
  • 從個案看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及綁架罪的界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
  • 本案是非法拘禁還是綁架或敲詐勒索
    分歧:  對於本案共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韓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韓某等三人對夏某沒有法定拘留的權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綁架罪。韓某等三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對夏某採取了捆綁,毆打等暴力手段,威脅被害人的母親給付3萬元錢,構成綁架罪。  第三鍾意見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罪要多長時間才能成立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致死的處罰標準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不管出於什麼動機,只要具有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實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構成本罪,如果非法剝奪他人身自由是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處罰更重的,應以其他罪論處。
  • 被控"非法拘禁罪" 盧沛泉"賠錢"求女人質諒解
    (記者 魏徽徽)因討債無門劫持欠債粵皇公司女財務的小老闆盧沛泉,日前被以非法拘禁罪批捕。進展盧沛泉接受調解條件法院兩天內促籤協議記者獲悉,海珠區人民檢察院日前以非法拘禁罪對盧沛泉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盧沛泉現仍羈押於海珠區看守所。前日下午4點40多,許志勁律師與番禺法院執行局的法官一同來到海珠區看守所,隨後單獨會見了盧沛泉。
  • 法律知識 刑法: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該犯罪行為的特徵是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必須是具有非法性。合法剝奇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只有公檢法等司法機關。
  • 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解析
    後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孫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併罰,依法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非法拘禁王某,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權,並對王某進行搖晃戲弄,致使王某摔下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但對兩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併罰的指控,法院認為不成立。
  • 本案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孟祥錄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免予刑事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 菏澤一惡勢力團夥闖派出所謾罵、撕扯、糾纏民警、搶奪民警槍枝、還非法拘禁...
    因涉嫌綁架罪於2019年9月18日被曹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縣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馬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於山東省曹縣,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63********,回族,初中文化,務工,住曹縣**鎮**村**街**號。
  • 以案說法:因債務非法拘禁他人,並向家屬索要財物,算搶劫罪麼?
    、拘禁他人,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毆打情節,致人輕微傷,依法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處罰。正確區分當場索要債務的非法拘禁罪與搶劫罪的關鍵是要結合債務是否存在、債務具體額度及被告人的犯罪動機等準確認定被告人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本案中,對於被告人黃永某糾集他人採用暴力、人身控制等手段強索債務的行為,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搶劫罪,審判機關則認定其構成非法拘禁罪。
  • 茌平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審
    茌平陳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審茌檢一部刑訴〔2020〕17號被告人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31999********,漢族,高中文化,住山東省茌平縣**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
  • 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限制老賴3個小時,構成非法拘禁罪嗎?
    【爭議焦點】張三為了索取合法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嗎?1、 什麼是非法拘禁罪?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 鄂託克前旗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案
    8月12日至13日,鄂託克前旗人民法院在烏審旗人民法院的傾力協助下,在烏審旗公開開庭審理了鄂託克前旗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准,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給付月利率2.3%-2.5%不等的高額利息作為回報,向277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585.29萬元,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敲詐勒索追究其刑事責任。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應當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