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 行為無價值:可能的自由說;結果無價值:現實的自由說(主流觀點)。
2. 拘禁:剝奪人身自由,包括作為、不作為,有形、無形的方式。
3. 拘禁的時間一般是24小時以上,但是嚴重情節的幾個小時也算非法。
4. 他人必須意識到自由被剝奪,植物人沒有意識。
5. 非法拘禁和綁架罪,可成立法條競合。
6. 區分量刑情節和定罪情節。
7. 毆打、侮辱是從重處罰的情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此罪的,是從重處罰情節。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15-20年)、拘役(6個月-1年)、管制(2-3年)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
8. 非法拘禁的基本行為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如關在箱子裡悶死了,捆綁肢體傷殘了),是本罪的結果加重犯;超過基本行為使用其他暴力行為致人重傷死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過失致人死亡,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
9. 索債必須是雙方都認可的債務。單方是搶劫或綁架。
10. 合法債務成立非法拘禁;非法債務,同時向被害人家人要錢,威脅恐嚇,成立綁架。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1. 綁架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比如要挾政府交換人質。
2. 聲稱綁架自己是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像競合。
3. 偷盜嬰兒罪是基本犯,可以與拐騙兒童罪、綁架罪法條競合。
4. 綁架罪以控制了人質為既遂。
5. 綁架罪是目的犯,但目的存在於內心即可,不要求實現。
6. 向人質本人要錢財,是搶劫罪。
7. 犯本罪要16周歲以上。
8. 綁架之後故意傷害輕傷的,數罪併罰;綁架後故意傷害重傷殺人是結合犯。
9. 綁架行為中止的可以從寬。
10. 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想像競合;綁架後其他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數罪併罰。
11. 先殺人再索財,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數罪併罰。
12. 綁架後敲詐勒索成功,類型性的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13. 現場綁架並當面威脅家人取財,綁架和搶劫的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