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則新聞上了熱搜:「19歲女教師請假被痛罵」,大概講的是西安一名大二學生欣欣(化名)在一家舞蹈培訓機構兼職任教已有兩年。某日被臨時通知加班,因為有事需要請假,然後在微信群裡被校長罵的體無完膚。
從微信截圖可以看出,該校長各種汙言穢語、不堪入目讓人難以接受,更何況是一名膽子小的小女生。
之所以這個新聞能引起廣泛的關注,有可能是對這位女孩的心靈受到了嚴重打擊的同情,也有形象的反差:在很多人眼裡校長都是德高望重的人!還有就是在職場上有過相似經歷,引起了共鳴。
那在勞動法的角度,這個新聞體能夠引出那哪些問題呢?
1.欣欣與培訓學校提出離職後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雖然欣欣是主動提出離職,但在《勞動合同法》中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情形下,員工單方解除也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但是上述中欣欣的情況為在校大學生兼職,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無法獲得經濟補償。
2.勞動關係中領導辱罵員工,員工以此解除合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領導責罵甚至體罰員工也不是什麼稀奇的事,很容易引起讀者的共鳴。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3.員工和領導對罵,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員工與領導產生爭執,產生辱罵性的語言,這樣的情況下,員工肯定是在單位幹不下去了。那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呢?
如果是員工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大多是不能獲得賠償的。
若是用人單位以此開除員工,就涉嫌違法解除,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是可以獲得違法解除賠償金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辱罵領導,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法的解除,員工無法的到賠償。
4.遭到領導的口頭開除,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你這都做不好,明天不用來上班了」,這是在很多視頻中常見到的臺詞,當然在現實工作中也時有發生。可以分為以下情形:
△員工當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原因寫的是被領導開除,並且順利辦理了離職手續,可以以此為據,要求違法解除賠償金。如果離職原因寫的是個人原因,那就無法獲得了。
△口頭開除後,單位立即發送解除通知書,但並沒有法律規定的解除依據,也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獲得賠償金。
△員工未辦理離職手續,第二天開始也未到公司上班,公司以其曠工為由向其送達解除通知,則無賠償風險。
△員工不理會單位領導的口頭開除,正常上下班等待單位的書面解除文件,以此為據申請賠償金。
由以上問題、解決方式和結果來看,勞動關係中沒有絕對的強勢弱勢之分,只有懂法與不懂法之別,同樣的用工情形下產生的結果可能天差地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