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店無理由退貨,什麼情況視為商品完好?贈送的積分、代金券怎麼處理?退回的商品還能再次銷售嗎?1月6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山西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服務指引》進行解讀,這些問題有了標準答案。
線下實體店作出無理由退貨承諾,要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條件及經營商品屬性,確定無理由退貨的具體商品品種範圍、退貨程序、退貨方式、退貨條件、退貨時限、退款時限等,並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內容。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在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憑購物小票或其他有效購物憑證向經營者提出退貨。如票證遺失的,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確認。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外觀,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贈品(如有)、保修卡、說明書、發票(如有)、外包裝(如有)等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取得贈品的,退貨時應將贈品與所購商品一併退回。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贈品不能一併退回,消費者可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或與經營者協商確定。購買商品時享受了折扣、返現等優惠服務的,退還的金額為扣除折扣、返現後消費者實際支付的金額。
無理由退貨時,消費者和經營者協商確定返款方式。協商不成,經營者按消費者原支付方式返還商品價款。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接受退回的商品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再次銷售應通過顯著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註。記者 何寶國
來源:太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