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治區藥監局認真貫徹落實《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組織開展了飛行檢查、許可檢查、聯合檢查、日常及專項檢查,現將檢查情況通報如下:
一、檢查基本情況
截至2020年12月底,累計檢查藥品生產企業107家,340家次。其中,飛行檢查5家次,許可檢查66家次,聯合檢查16家次,日常檢查及專項檢查248家次, GMP符合性檢查5家次。檢查製劑生產企業44家,中藥飲片生產企業33家,原料藥生產企業16家,醫用氧氣生產企業14家。
二、檢查發現主要問題
自治區局組織檢查92家次,共發現缺陷項686條,其中嚴重缺陷項2條,主要缺陷項67條,一般缺陷617條。主要問題集中在四個方面:一是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方面缺陷佔比18.95%;二是文件管理方面缺陷佔比15.74%;三是設備方面缺陷佔比11.66%;四是中藥飲片附錄方面缺陷佔比10.93%。
(一)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方面。一是產品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報告內容不夠合理、全面。部分企業未按照操作規程規定的全部內容進行分析,有的企業只對產品檢驗結果回顧分析,未對物料、生產關鍵控制點、確認與驗證、偏差等方面進行回顧分析。另外,對於產品工藝穩定性、標準適應性和質量趨勢信息不準確、不全面。二是不能有效識別偏差。偏差管理不規範,漏記或記錄不及時。偏差臺帳設計內容不全面、不合理,不易溯源。對引起偏差原因沒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致使相同偏差多次出現。三是薄層色譜鑑別採用照相列印記錄時,列印的紙質薄層色譜圖斑點不清晰,無藥品名稱、人員籤字,沒有可追溯性。四是高效液相色譜法測定含量時,未進行系統適應性實驗;微生物限度檢查R2A培養基未按照中國藥典規定進行適應性實驗,可能導致檢驗結果不準確。五是部分企業質量控制實驗室缺少門禁。
(二)中藥飲片附錄方面。一是藥材陰涼庫缺少必要的溫度控制措施,無法保證需陰涼存放的藥材按規定條件進行存放;常溫庫缺少排風設施。二是直接口服飲片的粉碎粒度為超細粉、破壁粉,與標準規定的細粉不一致。三是未制定中藥材養護記錄,或未按規定進行養護。四是中藥材留樣標籤內容不全,缺少數量、購進單位、物料編號等信息,不可溯源。五是標本室標本較少,缺少偽品和易混淆品標本,起不到對中藥材、中藥飲片鑑別比對作用。六是試驗用對照品未採用國家局指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標定的對照品。
(三)生產管理方面。一是生產操作未嚴格按照工藝規程執行,使批生產記錄內容與工藝規程規定不一致。二是潔淨區管道缺少內容物及流向標識;高效過濾進風口、迴風口、直排口未進行編號,清洗更換時容易發生混淆。三是清場不徹底。四是中間產品未制定存放期限。五是企業制定的物料編號與成品批號均使用六位數字標識,都為年份2位+月份2位+流水號2位,不具有唯一性,易造成混淆,不易追溯。六是藥品包裝袋、標籤不受控,在生產車間發現有未使用包裝袋及標籤未及時退庫,易造成汙染、混淆風險。
(四)機構和人員方面。一是個別企業管理人員對GMP相關知識及中藥飲片等相關附錄培訓、學習、理解不到位,致使所編制管理文件及操作規程不完整,不合理,操作性不強。對崗位變更、新進人員未及時進行崗前培訓。二是實驗室人員缺少實驗技能、偏差管理及相關檢驗操作規程的培訓,檢驗人員不能熟知本崗位職責和SOP。三是部分生產相關文件未認真審核,針對同一工序,工藝規程、操作規程和批生產記錄中參數和具體操作方式不一致。
(五)物料與產品方面。一是企業對關鍵物料供應商未按照供應商質量審計管理規程進行審計,合格供應商目錄未對供應商進行分類管理。二是召回產品放在成品庫,無明顯標識,易發生混淆。三是成品庫存放有毒性飲片生馬錢子、生川烏,未按照毒性中藥飲片專庫存放,雙人雙鎖,防盜監控管理。
(六)廠房設施設備方面。一是淨化空調機組未記錄初始壓差,壓差計不歸零,檢測口漏風;中效壓差計量程不適宜,無法準確指示壓差。二是倉儲區、烘乾車間、蒸煮車間牆面、地面起皮脫落,不易清潔,易產生汙染。三是前處理粉碎稱量間、製劑車間稱量間捕塵設施效果不好,易產生粉塵汙染。四是部分企業倉庫滅蚊蠅燈未制定清潔操作規程及清潔記錄,或者有清潔規程的企業未按照操作規程規定時間清潔,致使滅蚊蠅燈上有大量蚊蠅殘留。滅蠅燈損壞未及時維修。
(七)文件管理及記錄方面。一是相關文件批准時間和實施時間間隔不合理,中間沒有培訓時間。二是工藝規程(流程圖)未標明關鍵工藝參數,無法指導生產。三是空調機組初、中效過濾器清洗記錄不全面,缺少過濾器數量、清洗次數、清洗方法等。四是生產設備發生變更,企業未及時變更工藝規程,致使工藝規程上的生產設備與實際使用不一致。五是未建立試劑領用記錄、設備使用記錄等相關文件。
(八)其他方面。一是部分企業未對公用系統按照操作規程再確認,新增加或更換生產設備、檢驗儀器未進行確認;二是電腦控制面板未設置控制權限或權限設置不合理。人員職位發生變更後,未及時對計算機化系統權限更改。三是企業建立的氣瓶檔案內容不完整,無購入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氣瓶檔案與實際使用的氣瓶不符,部分氣瓶檔案缺失。四是壓力表檢定超過期限,或不能提供檢定證書。運輸醫用氧的槽車缺少醫用氧專用標識。五是原料藥生產企業對原料藥建立的雜質檔案中,未描述產品中存在的已知和未知雜質情況,缺少雜質含量範圍等內容。六是口服液、注射液燈檢操作規程內容不全,不能很好的指導操作。對燈檢人員培訓不到位。
三、處置措施
(一)對問題較多,存在嚴重缺陷項的2家藥品生產企業,採取暫停生產、暫緩換證、責令整改等措施,對3起涉嫌違法問題移交稽查依法處理。
(二)對於問題較多、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9家藥品生產企業,對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約談告誡,發出2封警示告誡信,責令限期整改到位。對發現存在風險隱患的品種,發出風險提示函9份。利用抽檢數據,處理風險提示11份。
(三)對其他存在較低風險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
下一步,自治區藥監局將有效督促企業深入分析風險原因,逐條認真整改並制定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同時,緊盯生產環節易發多發問題,結合監督抽檢、投訴舉報、不良反應監測,科學組織研判,有效防控安全風險,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特此通報。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