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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究竟在哪?看法官如何解讀?
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究竟在哪?看法官如何解讀?怎樣把握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6月12日,《湖南日報》記者採訪了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肖芝樂和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亞飛,結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解讀網際網路時代如何捍衛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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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在網上發布侮辱、誹謗的言論,法律告訴你應該怎麼辦?
甚至很多人會選擇在人流量大的平臺故意發布侮辱、誹謗他人的言論,遇到這種情形如何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呢?(1) 及時採取措施保留證據,向公安機關報警自己發現後可以採取截屏、錄音、錄屏等手段,及時將證據保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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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究竟在哪?看法官如何解讀?
怎樣把握言論自由與名譽侵權的邊界?6月12日,《湖南日報》記者採訪了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肖芝樂和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亞飛,結合民法典人格權編的相關規定,解讀網際網路時代如何捍衛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第一千零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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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 以「言論自由」為名的網絡暴力有哪些法律風險?
本期小金為您分析以「言論自由」為名的網絡暴力有哪些法律風險?網絡暴力您在網絡上發表過評論嗎?您知道哪些評論會導致網絡暴力嗎?也許,很多人都還不清楚什麼是網絡暴力。網絡的發達和言論的自由給了網上一些人肆意妄為提供了方便,越來越多的網絡暴力正在發生。網絡暴力能針對當事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需要教育、道德的約束,也亟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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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中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
與名譽權有著相對完善的法律保護機制相比,我國缺乏言論保護的專門立法,實踐中有關言論保護的訴求往往無法可依。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可以在誹謗罪訴訟中以被告人辯護事由的形式表現出來。如何在司法技術上透過誹謗罪訴訟實現對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衡平保護,使國家(法院)履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的職責,正成為法院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通過梳理近二十年來39個誹謗罪案例,對此展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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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煽動罪行與言論自由的法治邊界——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六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 題:釐清煽動罪行與言論自由的法治邊界——香港國安法熱點透視之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公布後,別有用心者拿所謂「自由」「人權」攻擊法律有關煽動罪行的內容,企圖混淆概念、誤導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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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視角下,名譽權與言論自由的保護機制
概括而言,名譽權所保護的內容,是自然人社會共同體中的外在形象不得被消極描述,是一項具體人格權,而新聞媒體的言論自由權和新聞監督的權利又必須得到充分保障,這樣就很容易產生衝突。如何平衡二者一直為各國法律所爭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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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增毅:勞動者社交媒體言論自由及其限制
許多國家也在憲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的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禁止國會制定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德國基本法第5條規定:「人人享有以語言、文字和圖畫自由發表和傳播觀點以及不受阻擾地從普遍公開的來源中獲取信息的權利。出版自由以及廣播和電影的報導自由受到保障,對此不得進行審查。」 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相對應,勞動者在社交媒體上等也享有較充分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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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QQ報復誹謗能夠成為犯罪嗎,有什麼法律規定?
言論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一個公民應有的權利。但這種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性的言論自由,正確地講,是相對性的。比如某某惹惱了我,我要要在我的QQ空間裡發文損毀他的聲譽。那麼,用QQ報復誹謗能夠成為犯罪嗎,有什麼法律規定?網友諮詢:用QQ報復誹謗能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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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漢警方處置多起侮辱誹謗他人案件
正如個人權利有邊界,網絡活動亦應受到法律約束,在微信群中肆意侮辱、謾罵他人可能構成侵權。經查:人生**微信號使用者為劉某(化名),為同村另一家商店的老闆,因村民都去齊某家的商店購買商品,心生怨氣,在群內發布不實消息,對齊某進行誹謗。劉某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主動在發布消息的微信群內向齊某道歉。同時,敖吉派出所對劉某處以行政罰款伍佰元處罰,現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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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敖漢警方處置多起侮辱誹謗他人案件
正如個人權利有邊界,網絡活動亦應受到法律約束,在微信群中肆意侮辱、謾罵他人可能構成侵權。經查:人生**微信號使用者為劉某(化名),為同村另一家商店的老闆,因村民都去齊某家的商店購買商品,心生怨氣,在群內發布不實消息,對齊某進行誹謗。劉某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主動在發布消息的微信群內向齊某道歉。同時,敖吉派出所對劉某處以行政罰款伍佰元處罰,現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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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漢警方處置多起侮辱誹謗他人案件
正如個人權利有邊界,網絡活動亦應受到法律約束,在微信群中肆意侮辱、謾罵他人可能構成侵權。經查:人生**微信號使用者為劉某(化名),為同村另一家商店的老闆,因村民都去齊某家的商店購買商品,心生怨氣,在群內發布不實消息,對齊某進行誹謗。劉某如實交代自己的違法行為,並且主動在發布消息的微信群內向齊某道歉。同時,敖吉派出所對劉某處以行政罰款伍佰元處罰,現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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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的邊界
在朋友圈裡,也看到多篇聲援大學老師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文章,但大多的聲援也就僅僅只是聲援,對於學術自由的邊界並沒有太深入的探討。在我看來,為一項權利劃定邊界可能是保護這項權利的最佳方式。在當下,如果我們真的要捍衛大學裡的學術自由,可能只有先講清楚學術自由不保護什麼,才能讓學術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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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表不當言論,肆意侮辱誹謗他人?請注意,這是犯罪!
王某在其新浪微博發表的多篇不當言論和侮辱性文字均有幾萬次的點擊量,王某還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廣泛轉發,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與此同時,王某煽動拆遷區群眾,鼓動群眾拒籤協議,抵制徵遷工作,他的的行為不僅造成被罵人名譽受損,而且還造成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對政府不信任,嚴重影響了當地徵地拆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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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誹謗構成誹謗罪之要件兼評「兩高」關於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的解釋
在虛擬的網絡環境下,公民人格實體權利,同樣是法律保護的對象。[2]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誹謗罪之客體為公民的實體權利——名譽權。 希拉蕊·柯林頓曾於2010年和2011年兩次發表關於「網際網路自由」的演說,[3]希拉蕊式的泛「網際網路自由」受到批判,但同時「網際網路自由」的邊界成為爭論的焦點話題。網際網路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平臺,但言論自由權利作為憲法基本權利仍應受到下位法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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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越界自由」傷害的藥家鑫之父
近日,就藥家鑫之父藥慶衛訴張妙家屬代理人張顯侵犯名譽權案,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張顯侵犯藥慶衛名譽權的事實成立,「被告張顯在其博客、實名微博網頁中發表言論和轉載博文、微博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轉載文章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採用了自行書寫或轉載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對原告藥慶衛進行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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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靈:被「越界自由」傷害的藥家鑫之父
近日,就藥家鑫之父藥慶衛訴張妙家屬代理人張顯侵犯名譽權案,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教師張顯侵犯藥慶衛名譽權的事實成立,「被告張顯在其博客、實名微博網頁中發表言論和轉載博文、微博的過程中,未嚴格審查轉載文章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採用了自行書寫或轉載他人博文、微博的形式……對原告藥慶衛進行誹謗、侮辱,並對藥慶衛的家庭情況進行失實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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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所高校開學,校長:遵守法律 校園不容仇恨誹謗
多所香港高校校長在開學致辭時呼籲學生互相尊重,遵守法律,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校園內不容仇恨及誹謗。香港浸會大學:絕不容忍仇恨誹謗錢大康在開學典禮上致辭。圖源:香港浸會大學官網香港浸會大學8日在網上舉行開學典禮,歡迎逾2000名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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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多所高校開學,校長:遵守法律 校園不容仇恨誹謗
多所香港高校校長在開學致辭時呼籲學生互相尊重,遵守法律,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校園內不容仇恨及誹謗。香港浸會大學:絕不容忍仇恨誹謗錢大康在開學典禮上致辭。圖源:香港浸會大學官網香港浸會大學8日在網上舉行開學典禮,歡迎逾2000名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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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志剛:網絡謠言與網絡言論自由背道而馳
原標題:網絡謠言與網絡言論自由背道而馳 網絡謠言是網絡空間的視覺汙染,也是信息化時代的一大公害。網絡謠言在自媒體和移動網際網路的背景下愈演愈烈,公眾早已不堪其擾,很多人因為網絡謠言付出了名譽受損、經濟損失等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