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罪,於2019年11月28日、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經營的上某1,在無實際業務往來的情況下,為上某2、上某3、星某2、上某4、上某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175份,價稅合計人民幣809.6萬元,涉及稅款達人民幣45.8萬餘元。上述涉案稅款均已申報抵扣。案發後,上某2、星某2、上某4、上某5已補繳稅款。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向本院退繳了上某3的補繳稅款。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經營上某3過程中,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通過他人從中石化第XX加油站虛開發票,並提供給上某3入帳,金額合計人民幣100餘萬元。
2019年7月2日、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黃某某分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發票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其辨認的發票清單,證人胡某某、陳某、張某1、張2、張某3、邱某某、嚴某等人的證言,設備維護服務合同,稅務機關出具的抵扣證明、稅收完稅證明、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某1等公司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情況,推廣合作協議、委託售後回訪服務協議、記帳憑證、費用報銷單,上某3出具的情況說明、記帳憑證、中國石化加油卡額度預分配清單、中石化油卡充值轉帳記錄、財物交接表、機動車註冊登記信息及行駛證複印件,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吳某某、朱某某、顧某某電話詢問錄音光碟及相關筆錄、接受證據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複印件、發票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營業執照複印件、偵破經過及調取的發票複印件、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合同、勞動合同、檔案機讀材料,戶籍資料及本院代管款收據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並認為本案是經濟犯罪,不是自然犯罪,涉案金額45萬餘元,社會危害性較小,本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程序,被告人黃某某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自願補交稅款,被告人家庭條件困難,綜上,建議法庭採納起訴書中對被告人的量刑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利用上某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稅款人民幣45.8萬餘元,均已申報抵扣,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黃某某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虛開金額合計人民幣100餘萬元的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被告人黃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黃某某犯罪後能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願退繳應補稅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黃某某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