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常見的侵犯學生受教育權行為的主要表現:①侵犯學生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權;②侵犯學生的入學權;③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④隨意開除學生。
2.侵犯學生的人身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就是人身權。常見的侵犯學生人身權行為的主要表現:①侵犯學生的生命權和身心健康權;②侵犯學生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③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④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⑤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3.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學生的合法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教師不得侵佔、破壞或非法扣押、沒收等。學生對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可依法申訴或提起訴訟。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表現形式包括損壞學生財物、非法沒收學生物品、亂罰款、亂攤派、推銷商品等。
4.侵犯學生的著作權根據有關規定,只要是自己獨立完成的,體現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構思和表達方式的,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構成作品並不- -定要達到- -定的文學、藝術或科技水準。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發表權,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發表其作品。中小學生的作文也是作品,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作品。
5.不作為違法侵權根據性質不同,侵權行為可分為作為侵權行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兩類。作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一定的作為人以一定的作為這人損害的行為,如體罰、侮辱學生等。不作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和教師負有保護學生的法定義務。如果教師沒有積極履行保護職責或阻止有害學生的行為即構成不作為侵權。學校和教師的不作為侵權行為的表現:①對學生身體狀況關照不力;②對生病或受傷學生救護不力;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④學校活動組織失職;⑤飲食安全事故;⑥未及時向學生監護人履行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