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12種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你知道多少?

2020-12-20 碩士說法

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並沒有完全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待勞動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然而因有的勞動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欠缺,甚至都不知道公司的一些行為侵犯了自己的權益。

今天,小編匯總了一些常見的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供大家參考,並可依法維權。

行為一:不籤訂或遲籤訂勞動合同。企業與員工應在用工前或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未在規定時限內訂立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行為二:試用期過長。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超期都是違法的哦,並且合同期限是包括試用期在內的。

行為三:試用期工資太低。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正式工資的80%,並且不能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行為四:拖欠工資。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企業應當及時足額發放工資。

行為五:罰沒工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扣工資,如因上班遲到罰沒工資、違反紀律罰沒工資等行為。這點需要注意的是,企業不能扣發工資但是可以扣發績效獎金等,所以很多企業也就是利用了這點。

行為六:不交社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行為七:就業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行為八:無故辭退。企業不得無故辭退員工,否則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尤其是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產期、哺乳期,職工患病期,因工負傷期或致使喪失勞動力的,均不允許辭退。員工的一般性違反勞動紀律,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等亦不可被辭退。

行為九:不準辭職。如果不想幹了,員工有辭職的權利。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正式告知,轉正後需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書面、口頭、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告知上級領導即可,不需要領導同意,更不是說一定要告知老闆,老闆很忙的。

行為十:強制加班。企業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後最長可以要求員工每月加班三十六個小時,並要按規定給加班費,超過36個小時還要求加班就屬於違法的了。並且不能連續加班,一周最多上班6天,就應休息1天,要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畢竟身體是革命的本錢!

行為十一:不提供必要安全保護措施。對於一些危險或有職業危害的崗位,企業必須提供必要的勞保措施,如安全帽、防護口罩、手套等。

行為十二:不批准產假、病假、婚喪假、年休假等帶薪假。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所有職工也均享有病假、婚喪假,工作滿一年享有五天年休假等,這些假期都是帶薪休假的哦。

企業的以上這些常見行為,您是否經歷過呢?如果遇到了,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依法維權,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趕快收藏起來吧,否則自己吃了虧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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