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網
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終於落定!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LPR的4倍為標準取代「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以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來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3.85%×4=15.4%,與24%和36%相比有較大幅度的下降。
「原規定確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當時基準利率6%左右的4倍計算而出。現基準利率不復存在,故有必要根據我國貨幣政策調控機制的改變對司法解釋進行相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
民間借貸利率新解
「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賀小榮稱利率保護上限過低也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緊缺,加劇資金供需緊張關係。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
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即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降低非法經營罪門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訂增加了對「職業放貸人」的規定,在第十四條「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中,增加了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就是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的限定。
這降低了非法經營罪的門檻。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環球網分析指出,若放貸主體為「職業放貸人」(2年內10次)則涉嫌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以前超過年化36%的職業高利放貸行為(2019年10月21日之後)被定為非法經營罪。而新司法保護上限一變,對刑事入罪的標準也就同時變低,直接影響本罪的構成要件裡的核心要點。」肖颯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