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律師和律所不是勞動關係(注意判決要點)

2020-09-09 濟南中院


案號:(2019)浙0212民初1589號

裁判要旨:原告以律師名義,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依照法律及委託協議完成委託事項,並非按照被告的授意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未體現勞動關係職務性的特性。被告對原告的管理僅限於律師法及行業行為規範等寬泛的規範性約束,並非被告制定的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原告獲得的報酬來源於原、被告對委託人支付的代理費的分成約定,不具有勞動報酬穩定性、周期性特徵。

原告:王律師

被告:某律師事務所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剋扣工資30000元(2015年11月、12月,2016年4月、11月,2017年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各3000元);2.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62300元(指《聘用合同》到期後未續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被告支付經濟損失3000元(指未足額發放的工資和未籤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利息損失)。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於2014年8月14日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約定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原告的勞動報酬為每月180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勞動報酬為每月3000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5日。上述期間,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被告沒有依法與原告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告答辯稱:1、原、被告之間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原告獲取的是律師費分成,不是工資;2.被告已經足額支付原告律師費分成;3、原告的第二、三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4、被告認可勞動仲裁裁決查明的事實以及裁決結果,該裁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綜上,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8月14日,原、被告籤訂《實習協議》一份,約定實習期一年,被告每月支付實習人員1800元實習生活補助,並按規定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生育、醫療等社保內容。2015年8月14日至同年11月10日系原告轉為執業律師的等待期。

原告取得執業律師資格後,於2015年11月11日與被告籤訂了《聘用合同》,約定:合同期為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被告聘用原告為其專職律師;原告月工資3000元,每月5日發放;原告受聘期間的義務主要為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完成工作任務,維護被告形象及利益,保密商業秘密,愛護被告財產,由被告統一籤訂委託代理合同,接受其指派開展律師業務,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被告向原告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並為其繳納養老、工傷、失業、生育、醫療等社保;發生爭議適用仲裁前置等。

2016年2月2日,原、被告籤署《聘用合同補充協議》,約定:關於2016年度的提成,業務實際收到額在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按67%提成;業務實際收到額在20萬元以上的,超過20萬元部分按77%提成,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由原告自行承擔。實際發放按實收到款額核算,隔月發放。上報司法局備案的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需在原告提成中扣減。社保按當年最低繳費基數繳納,被告承擔單位負擔部分,原告承擔個人負擔部分,公積金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擔。福利按所裡規定享受。聘用合同與本補充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此補充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

2015年4月至雙方《聘用合同》到期期間,原告的收入來自其業務提成,按其代理費的67%領取提成,被告未向原告發放每月1800元的生活補助或每月3000元的工資。原告在被告處執業期間(包括轉為執業律師的3個月等待期),不用坐班,無需考勤,除承辦自攬案件外無需從事其他工作。2016年2月起,原告自行全額承擔住房公積金。

2017年10月23日,原告與被告負責人談話,被告表示因合同到期決定不再續籤。2017年11月14日,被告中止為原告繳納社保,並於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2016年至2017年,原告擔任XX法律顧問,被告按67%比例向原告支付了提成。2017年12月,原告仍以被告處專職律師名義對外從事聘用期間接收案件的後續工作。

2018年10月23日,原告以訴請事項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於同年12月22日裁決駁回原告全部申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實習協議、律師聘用合同、民事裁定書及傳票、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情況說明表、公積金封存表、筆錄、銀行交易明細帳及工資清單、法律顧問合同及發票、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等,被告提供的實習協議、律師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補充協議、聘用律師分成發放明細、仲裁裁決書等,以及原、被告庭審陳述予以在卷佐證。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原、被告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本院認為雙方不形成勞動關係,理由如下:

一、從雙方的合意來看。雙方籤訂的聘用合同雖就工資、待遇及仲裁前置等進行了形同勞動合同的約定,但雙方同時又對此籤訂了補充協議,就報酬、福利另行約定,並協商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且雙方均按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故該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從獨立性來看。根據補充協議及實際履約情況,原告作為被告處的專職律師,雖在形式上由被告對外籤訂委託合同,但實質上業務由原告自行承接,委託事項、內容、權限、費用、期限等內容均由原告與客戶自行商定,並不受被告管理、控制。原告以律師名義,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依照法律及委託協議完成委託事項,並非按照被告的授意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未體現勞動關係職務性的特性。

三、從管理方式來看。雖然原告主張其為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受被告的工作指派,但該「指派」應理解為《律師法》對律師承辦業務需由某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的法定要求,而非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作指派。原告主張其擔任姜山鎮5個村的法律顧問工作是受被告工作指派,但並無證據證明,而且被告按慣例以代理費的67%計提比例支付了原告顧問費,故本院對該主張無法採信。被告對原告的管理僅限於律師法及行業行為規範等寬泛的規範性約束,並非被告制定的工作紀律或規章制度。

四、從報酬組成來看。原告獲得的報酬來源於原、被告對委託人支付的代理費的分成約定,不具有勞動報酬穩定性、周期性特徵。綜上,原告以勞動關係為基礎主張的各項費用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予收取。


來源微信公號:子非魚說勞動法、法務之家

相關焦點

  • 最新判決:律師與律所之間不形成勞動關係
    審判實務中,律師與律所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一直是備受爭議的問題,這與律師職務類型較多、律師與律所之間的協議約定與實際情況有出入以及行業習慣有著密切的關係。本期小編就律師與律所之間的關係整理了相關案例及法律依據,為大家梳理這一問題提供參考。
  • 最新:高院判律師與律所不存在勞動關係,律所不承擔工傷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二審判決:何以深與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律所也不存在違法用工的情形,其不符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主體的條件,因此其無需承擔工傷責任
  • 《律師法》修改重點;公檢法刑事辦案期限一覽表(最新);車險費改2020年9月19日開始實施
    ► 湖北襄陽市律師協會召開第五屆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 武漢成功取得第七屆80後主任論壇主辦權►► 國方訴匯桔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判決書► 最新案例:律師和律所不是勞動關係(注意判決要點)► 兩高一部:從今天起,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可以實施正當防衛!!!
  •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律師不能與律所以外的其他單位形成勞動關係
    律師剛入行時其實是特別困難的,要想維持律師之路,首先要生存及生活下去,那律師到底能否兼職?能否與其他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具體可以形成怎樣的勞動關係呢?案例:何以琛是深圳某律師事務所的在職律師,擔任專職律師期間加入深圳奧特曼公司,從事法律相關事務。後公司解除合同,雙方發生爭議。
  • ...公檢法刑事辦案期限一覽表(最新);車險費改2020年9月19日開始實施
    (點擊標題即可獲取詳細內容) 湖北去年近3萬家單位享受法律顧問服務喜訊 | 今天律師當選襄陽律協會長湖北襄陽市律師協會召開第五屆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武漢成功取得第七屆國方訴匯桔不正當競爭案|二審判決書最新案例:律師和律所不是勞動關係(注意判決要點)兩高一部:從今天起,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近一年來20位律師英年早逝!均不到60歲!我們需要深思什麼?
  • 律所過錯導致委託人少分75萬元遺產,法院判決:律所賠
    王先生委託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本以為這份遺囑萬無一失,沒想到反而是律師出了問題——律師因是利害關係人,所以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為此,少分得75萬元遺產的王先生把兩家律所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相關損失並支付律師費5萬元。海澱法院近日判決兩律所向王先生連帶賠償損失75萬元。
  • 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師能擔任案件雙方的代理人嗎?
    工程結束後,經驗收合格,本應結清款項回家享福時,小張和甲乙丙丁的麻煩卻出現了。安陽鋼鐵公司因其沒有與小張他們籤訂勞務合同為由拒絕向他們支付勞動報酬,甲乙丙丁遂向包工頭小張索要勞動報酬,小張沒有收到貨款自然也無法向甲乙丙丁等人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協商不成,甲乙丙丁遂將小張和安陽鋼鐵公司訴訟至法院。
  • 律師"私自接案"引發律所險企紛爭不止
    法院最後判決認為,朱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因此,因朱某的重大過失給停車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由其律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朱某當時作為律所的一名執業律師,其與停車公司籤訂的《聘請律師合同》,停車公司有理由相信,朱某接受其委託並代收訴訟費的行為是代表律所所為,至於該合同文本是否是朱某盜用、合同內容是否經律所審查及訴訟費是否交至律所,屬於律所內部管理問題。」
  • 律師案例解析:員工自動離職,為什麼用人單位仍敗訴?
    <今日法智案例普及>唐君律師:執業地點:重慶 渝中區 專長領域:勞動爭議、合同經濟糾紛、公司法律事務職業 律所:重慶渝正律師事務所用人單位在用工的過程中會經常會遇到員工不辭而別,特別是在員工流動率大的行業,這種現象普遍存在。
  • 【案例分享】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
    訂閱君厚勞動(Junhou-Labor):點擊本圖片上方「Junhou-Labor」小字並加以關注君厚勞動(Junhou-Labor)微信平臺致力於打造成您貼心的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防控專家,為您提供最新的勞動資訊、新法解讀、案例分享、人力資源管理風險防範實操經驗。
  • 律師為什麼來你的律所工作?如何吸引律師?
    律所管理的本質,與普通商業世界並無二致。管理就是洞察團隊與客戶的需求,而需求就隱藏在關係衝突中。發現衝突,就是發現隱藏的欲望或恐懼,滿足欲望,克服恐懼,就能創造平臺的價值,實現服務跨越式發展。甚至,通過創造性解決衝突,還能改變商業的賽道,重構行業格局。
  • 律師代書遺囑有效嗎?代書遺囑不規範,法院判律所賠償118萬
    而立遺囑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些人為了慎重起見,到律所委託律師進行代書遺囑,而律師代書遺囑是否能確保萬無一失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通過一則案例為您介紹律師代書遺囑的相關知識。案例:上海某律所接受瞿某委託進行代書並見證遺囑,但在代書遺囑過程中,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時,兩位被指派的律師既沒有做談話筆錄、也沒有錄音錄像,回到律所憑藉自己的記憶整理出遺囑版本。
  • 佛山公司勞動合同糾紛律師
    一、工地受傷老闆不賠償怎麼辦首先,要弄清楚用工性質,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兩者的賠償程序和數額是有差別的。其次,如果是僱傭關係,協商不成,直接起訴。同時,還要區分戶口問題,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賠償標準也是大不相同的。傷殘等級以鑑定為準。再次,如果是勞動關係,則屬於工傷事故。需要申報工傷,進行工傷鑑定,確定傷殘等級。賠償項目有:醫療費、交通食宿費、住院夥食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次性就業補助金等。
  • 上海最大律所被判決賠償3700萬元,到底咋回事?
    但「非訴」業務的風險顯然比訴訟案件的風險大的太多了,訴訟案件敗訴,說句實話,委託人都不太容易找到律師的過錯責任,律師也容易推脫;而「非訴」業務主要就是靠著中介機構為主處理,出事以後不找你中介機構找誰?這不就有一起多達487名原告起訴發行債券的被告,以及眾多中介機構賠償原告損失案件,該案件一審判決上海最大的錦天城律所賠償3700多萬元。
  •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王某諮詢了勞動局的工作人員,搞清楚了他與林業站是事實勞動關係,如果轉為承包關係,他的勞動權利就得不到保障,因此拒絕與其籤訂承包合同。2008年10月,林業站通知王某解除雙方的勞務關係。王某起訴要求法院判決林業站支付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等合計14.6萬元。
  • 高級法院判決:專職律師與其他單位籤訂《勞動合同》合法有效
    仲裁委認為雙方不屬勞動關係,駁回了何以琛的全部請求。何以琛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何以琛是律師事務所的在職律師,雙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對於何以琛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何以琛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 專職律師能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嗎?
    仲裁委認為雙方不屬勞動關係,駁回了任萬龍的全部請求。任萬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任萬龍是律師事務所的在職律師,雙方是提供及接受法律服務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並非勞動關係。對於任萬龍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 準律師和頂級律所之間的第一道鴻溝,竟是英語?
    不管從事哪個業務領域,法律英語也是紅圈所、一線所招聘實習生、律師助理的必考內容,以金杜為例,筆試主要分為3個部分:中英法條互譯、案例分析、情景應對。其中中英互譯,就難倒不少人。比如,代表「律師」的詞彙有Advocate、Attorney、Barrister、Counsel、Counselor、Lawyer和Solicitor等,在積累詞彙的過程中,你要記住的不是律師有7種翻譯,而是在不同的文書和法條中,具體需要把律師翻譯成哪個單詞。
  • 已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注意細節+要點)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認定李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屬於勞動關係主體範圍,判決李某與沙洋縣環衛處不存在勞動關係,系適用法律錯誤。
  • 律所為何給實習律師的工資如此少?
    對於實習律師而言,是否通過法考就表明律師的技能都掌握了?現實是:1、如何接待客戶諮詢收案;              2、如何利用工具、網絡檢索資料、案例(不是百度搜索);              3、如何處理危機公關以及突發情況的應對;              4、如何把握案件辦理的技巧與庭前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