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合同?有起草格式嗎?一般由哪方來起草呢?
我們日常籤訂的合同往往是正式合同,這份正式合同一般是經過多人起草後才確定的,中間可能會經歷多個版本。
那麼,合同一般是由哪一方來起草呢?
一般來說,合同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起草乙方的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個條款。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準備工作結合起來。在擬定談判計劃時,所確定的談判要點,實際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起草合同文本,不僅要提出雙方協商的合同條款,以及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義務,而且要對所提出的條款進行全面細緻地討論和研究,明確哪些條款不能讓步,哪些條款可作適當讓步、讓步到什麼程度。這樣,當雙方就合同的草稿進行實質性談判時,就掌握了主動權。
那麼,如何起草合同呢,起草合同有格式要求嗎?
首先,合同起草的必要條款:
合同的必要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欠缺它,合同就不能成立。它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確定著當事人各方權利義務的質與量。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當法律直接規定某種特定合同應當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更多是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的。按照合同的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款條款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卻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產生。例如,買賣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如一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它就是主要條款;如雙方均未提出必須在某地交貨,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其次,合同起草的一般條款:
合同的一般條款,是指合同中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類型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也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2.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或基於法律的規定,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3.特意待定條款。
下面列舉合同的一般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起草合同時應注意不能遺漏一般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個人經常居住地與身份證或戶口本中登載的地址不一致,可以用經常居住地為住址。
(二)標的
標的體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的,合同不能成立。
(三)數量
不要使用「包、箱、袋、捆、打」等國家沒有計量標準的數量單位。如一定要使用,也要明確每「包」等的具體數量。根據標的特點,有些還需註明標的毛重、淨重、正負誤差、合理磅差、自然減量、超欠幅度等。採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寫明標準名稱、代號或編號。
質量驗收有三種形式:按產品說明書驗收、按樣品驗收、按抽樣驗收。按產品說明書驗收的,說明書要真實、明確,包含所需技術標準和其他技術條件。按樣品驗收的,要明確對樣品的共同提取、封存和保管。
對質量提出異議期限和方式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法律法規無規定的,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明確規定。
(四)質量
本條款是最複雜、最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之一。要明確質量標準、質量驗收內容、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
(五)價款或報酬
實行市場價格的,按公平合理原則確定價格。要明確單價和價格總額及履行合同的其他費用如包裝費、包裝物回收費、保管費等由誰承擔;要明確價格計算方法、貨幣種類、支付時間和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要明確交付標的和支付價款或報酬時間。需分期或分批履行的,對每一期的履行期限也要作出規定。履行地點前要寫上省、市、縣名稱,地名要寫準確,避免重名或地名錯誤發生履行錯誤。
履行方式分為時間方式和行為方式。時間方式有一次履行和分期履行兩種。行為方式包括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支付價款和報酬方式。對履行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七)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全面履行合同。合同中必須有違約責任條款。
條款內容不能太籠統,法律法規對違約責任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雙方協商承擔責任方式和比例。法律法規中對違約責任比例幅度或限額有規定的,則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不得高於或低於規定。
(八)解決爭議方法
主要在仲裁和訴訟中選擇。
注意,選擇了仲裁就不能選擇訴訟,選擇了訴訟就不能選擇仲裁。選擇仲裁,必須寫明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全稱。選擇訴訟,約定由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
合同起草完成,在籤署時也要注意一些問題: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籤訂合同的雙方都必須具有籤約資格。否則,即使籤訂合同,也是無效的合同。在籤約時,要調查對方的信資情況,應該要求當事人相互提供有關法律文件,證明其合法資格,常見的有授權書、委託書等,了解對方的合法身份和權限範圍,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籤約資格,進行信資調查,了解對方的企業信譽及其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十分重要。特別注意不要輕易相信對方的名片,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譽和資產情況,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不負連帶責任的。
許多合同只規定雙方交易的主要條款,卻忽略了雙方各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違約應承擔的責任。這樣,無形中等於為雙方解除了應負的責任,架空了合同或削減了合同的約束力。
比較重要的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舉行的合同締約或籤字儀式,要儘量爭取在我方舉行。因為籤約地點往往決定採取哪國法律解決合同中的糾紛問題。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中對出現糾紛採用哪國法律未作具體規定,一旦發生爭執,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據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來做出判決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