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郝鐵川,上海文史館館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律讀庫投稿郵箱:1751490@qq.com。
鴉片戰爭一聲炮響,總體上宣告了中華法系的終結;1902年光緒皇帝決意進行法制改革的一紙上諭,拉開了法制近代化的序幕。由此以來,中國總共九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草擬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實施的僅有一部,下面分述如下:
1907年民政部奏請速定民律,同年九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訂法律大臣,主持修訂民律。沈家本於次年奏請聘用日本法學家志田甲太郎、松岡正義主編民律總則、債權、物權三編。親屬、繼承兩編因「關涉禮教」,由修訂法律館會同禮學館編訂,親屬法由章宗元、朱獻文主編;繼承法有高種和、陳籙主編。全稿於宣統三年(1911年)八月完成,未及頒行,清朝已亡。這是中國民法典第一部草案。其立法宗旨,據俞廉三等原奏所稱,主要有四點:一是「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則」,二是「原本後出最精確之法理」,三是「求最適於中國民情之法則」,四是「期於改進上最有利益之法則」。不難看出,這部民律是想在現代西方法制與傳統禮教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爭取清廷內部保守派的支持,避免像《大清新刑律》草案那樣,因引進西方法制的步子邁得太大,導致被擱淺三年的命運。
1922年春,華盛頓會議召開,中國代表提出收回領事裁判權問題,大會議決由各國派員來華調查司法。北洋政府責成司法部加速進行司法改革,秉飭修訂法律館積極編纂民、刑各法典。修訂法律館以《大清民律草案》為藍本,調查各省民、商事習慣,並參考各國最新立法,於1925年趕在法權調查會議之前完成公布。總編由大理院院長餘棨昌負責起草;債編由修訂法律館副總裁應時、總纂梁敬錞主稿;物權編由北京大學教授黃右昌起草;親屬、繼承二編由修訂法律館總纂高種和起草。這是中國第二部民法典草案。由於當時北洋政府內部矛盾,國會解散,該民法草案未能完成立法程序而成為民法典,僅由北洋政府司法部於1926年11月通令各級法院在司法中作為法理加以引用。
1927年6月,南京國民政府設立法制局,著手草擬各重要法典。因為民法總則、債、物權各編暫時可以援用民間習慣及歷年判例,而親屬、繼承編的判例大多因襲舊有宗法制度,與世界潮流要求相距過大,法制局決定先行起草民法親屬、繼承二編,於1928年10月完成,但因立法院尚未成立,草案被擱置未行。該草案親屬編由法制局秘書燕樹棠主稿,繼承法由羅鼎主稿。這是中國第三部民法典草案。
1928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委員胡漢民、林森、孫科擬具民法總則立法原則草案,提經中央政治會議議決,指定戴傳賢、王寵惠、蔡元培會同原提案人審查修正,並報經該會議第168次會議通過,函送立法院查照辦理。立法院於1929年1月29日議決指定立法委員傅秉常、史尚寬、焦易堂、林彬、鄭毓秀(後由王用賓繼任)組成民法起草委員會,並聘請司法院院長王寵惠、考試院院長戴傳賢與法國人寶道為顧問,委任何崇為秘書,胡長清為纂修,遵照上述立法原則,於同年2月1日開始起草。4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政府於5月23日公布,10月10日施行。債編於1929年起草,同年11月立法會通過,1930年5月施行。物權編於1929年8月開始起草,11月經立法院通過,1930年5月施行。親屬編、繼承編1930年秋起草,12月經立法院通過,1931年5月施行。這部民法典是參照大陸法系民法訂立的。參與此事的吳經熊指出,它95%的條文不是對德國和瑞士民法的照帳謄錄,便是改頭換面。梅仲協也說,這部民法「採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曾擷取一二。」這部民法是中國第四部民法典,也是正式施行了的第一部民法典。
早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在起草《共同綱領》時,就曾有人提議起草民法典。政務院法制委員會就啟動了我國民法典的資料搜集、整理。陳瑾昆、李祖蔭、李浩培、吳傳頤、湯宗舜、王之相、蔡樞衡等翻印了幾百萬字古今中外的民法資料。1954年下半年,民法起草工作正式開始,全國法律院校民法教師、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等有關機關的工作人員集中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南海)。史懷璧、孫亞明、沈亞軍等負責領導日常工作。他們要求起草人員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立法工作必須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第二,立法工作要充分遵守群眾路線,要從我們國家的實際出發,為我們國家的事業服務,而不能照抄其他國家的東西;第三,立法工作要遵紀守法;第四,起草人員要積極工作,一氣呵成,要把民法編出來,有些東西不成熟,還可修改。
到了1956年年底就草擬了一個民法草稿,分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共525條。為什麼會這麼寫?有人說是受蘇俄民法典的影響,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結構都分四編,二是都把土地關係、勞動關係、婚姻家庭關係等民法傳統內容排除在民法之外。但也沒有完全照搬蘇俄民法典。例如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有物權一篇,而中國1956年民法草案中只有所有權篇,沒有物權篇。為什麼有此差別呢?這是因為蘇俄制定民法典時,蘇俄結束戰時共產主義政策(即:實行餘糧收集制;把大中企業收歸國有,對小企業實行監督;取消一切商品貿易;一切生活必須品均由國家集中分配;強制勞動,實行"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改行新經濟政策:用固定的糧食稅代替餘糧收集制;部分恢復私營經濟,關係國家經濟命脈的企業仍歸國家所有;允許自由貿易,恢復商品流通和商品交換;廢除實物配給制,實行按勞分配製。既然有私有制經濟和商品交換,就容易承認物權。而中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時,恰巧是正在進行農業、手工業和工商業的生產資料的三大社會主義改造,是要消滅私有制和實行計劃經濟,當然只重視所有權。公有制基礎上不會派生出來使用、處分、收益等物權內容。民法典草案就不可能有物權。
這部民法典寫好以後就開始到全國各地徵求意見,但這時 「整風運動」開始了。領導說現在進行整風運動,民法的起草工作暫時告一個段落,院校工作的同志先回去參加整風運動,第一次的起草工作就告一段落。新中國第一次民法的起草工作落下帷幕。
1962年,經過了三年困難時期,中央認識到了在社會主義生產力不發達的情況下,需要發展商品經濟。毛澤東指出,不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現在是無法無天,沒有法律不行,不僅要制定法律,還要編案例。1963年又指出我們還沒有制定刑法典和民法典,經驗不足,我們也要搞。於是1962年至1964年又進行了第二次民法起草工作。這次起草的指導思想是:力求從中國實際出發,打破舊框框;從調整財產關係出發,去掉與此無關的家庭、繼承等有關人身性質的內容。試擬稿分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通等三編,24張,262條。它重點對「財產的流轉」作了規定,突出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的特點,將經濟行政關係作為財產流轉的主要方面。它沒有對家庭婚姻、繼承等人身關係作出規定,沒有法人、自然人、債權、物權、法人制度、法律行為、合同、智慧財產權等民法的基本內容。它引出後沒有向外印發,甚至有「積極起草,一條不用」的奇怪指導思想。
改革開放後的1979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組建了36名法學專家、學者和實務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民法起草小組,開始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陶希晉與楊秀峰領導。起草小組進行了調查研究,至1982年5月先後草擬了4稿民法草案。由於中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摸著石頭過河,立法機關決定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由「批發」改為「零售」,即先制定單行法,單行法完善後再制定民法典。但在一些學者看來,這次起草工作由於既可借鑑西方國家的,也可借鑑蘇聯的,還可借鑑臺灣地區的(當時指民國時期的民法),所以,雖然這幾稿民法草案沒有正式成為法律,但後來正是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將其中爭議不大的部分,單獨制定了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等單行法。而民法通則對促進市場經濟和社會文明的培育發揮了較大的作用。
1998年1月,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漢斌認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已經明確,民法方面的單行法已經大體具備,制定民法典的時機成熟了。於是成立了由江平和王家福牽頭的民法起草小組。經過討論,一致認為民法典的起草應採取分步單行立法,然後匯總為法典的做法。步驟是:1999年完成合同法;從1998年開始到大約2003年的四五年時間中,爭取通過物權法;到2010年完成中國民法典。
2002年年初,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李鵬提出,要在九屆人大任期內通過民法典。物權法的起草被擱置。在只有一年半左右的時間裡,法工委綜合兩位法學專家領銜提交的兩個草案,擬定了新中國第五部民法典草案,並在2002年12月23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份民法典草案共有1200多個法律條文,10萬多字。學界對此爭議較多。於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擱置民法典的制定,重新啟動物權法的立法工作。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編纂民法典。2015年對這一立法任務進行具體落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擔負編纂民法典任務的總責,最高法、最高檢、國務院法制辦、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等5個單位參加編纂工作。2015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了「兩步走」的編纂思路,即先編制民法典總則,再整合其他民商法律為民法典。
綜上所述,近代以來中國總共九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草擬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生效實施的僅有一部。制約中國民法典制定的因素主要是:
第一,是否採行市場經濟體制。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晚清政府和民國政府的立法者客觀上認可了市場經濟,所以他們對制定民法典的態度是積極的。新中國成立後,民法典的起草步履蹣跚,主要是新民主主義階段的市場經濟很快結束,統購統銷、統包統配的計劃經濟體制很快確立,因此,缺少制定民法典的基本動力。
第二,是否採行民主政治。民主是現代法治的基礎。新中國民法典起草工作幾起幾落,大都和領導人的個人認識變化有關。確實存在「人存政舉,人亡政息」的現象。
第三,是否認同人權理念。民法是人權的宣言書。民法理念說到底就是怎樣對待人權和實現人的自由的問題。人權和自由的實現當然是一個過程,但卻是當代世界誰都不敢否認的公理。在所有部門法中,民法的特點就是它從頭到尾保障的都是自然人和自然人擬制化的法人的權利。如果立法者不認同人權理念,民法就無從談起。近代以來的中國民法典起草過程中,充滿了對人權的爭論,這也是民法典草擬斷斷續續的深層原因。
第四,是否認同民法在整個現代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德國法學家耶林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說,羅馬帝國曾三次徵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滅亡,宗教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唯有法律徵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徵服。主持《法國民法典》編纂的拿破崙曾經自豪地說,我的光榮不在於打勝了四十個戰役,滑鐵盧會摧毀這麼多的勝利。但不會被摧毀的,會永遠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英國法學家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表達了這樣的意思,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從民法和刑法在這個國家的地位便可知曉。大凡民法在這個國家的地位高於刑法,這個國家可算一個文明國家,否則就是一個未開化的國家。雖然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但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那樣,除了英國以外,近代主要國家的法制發展都是以羅馬法典為基礎的。即使在英國,為了私法(特別是其中關於動產的那一部分)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得不參照羅馬法的諸原則。因此,在18世紀的法國、19世紀的英國,整個法都歸結為私法(《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1、368頁)。
與西方具有悠久的私法傳統不同,中國歷史悠久的是公法傳統,私法很不發達,這是因為「三綱五常」的觀念無法產生私人生活,無法萌生私法所要求的身份平等、等價有償、契約自由等理念;泛刑主義的立法理念使得刑罰成為可以調整一切法律關係的手段。舊的公法傳統對中國民法的起草甚有影響。例如,公民是個公法上的概念,自然人則是私法上的概念,而《民法通則》竟違背常理地採用了公民的提法。用公法理念編纂民法,始自蘇俄,陰魂不散,值得人們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