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
自治區政府新聞辦舉行
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月系列新聞發布會第一場
——民族教育新聞發布會
會上
自治區教育廳廳長侯元指出
今年秋季學期起
全區民族語言授課學校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
將使用國家統編《語文》教材
學生課業負擔不會增加
以下五個方面不會改變
其他學科和其他年級課程設置不變
使用教材不變
授課語言文字不變
蒙古語文、朝鮮語文課時不變
現有雙語教學體系不變
自治區司法廳廳長郝澤軍指出,國家統編語文教材適用於《民族區域自治法》。在民族語言授課學校使用統編語文教材,總體上是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活動。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具體措施。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與《民族區域自治法》也是一以貫之,一脈相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適齡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鼓勵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公民相互學習,但是並沒有免除履行其他法律的義務,也就是說《教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的義務仍要履行,更不能排斥。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在法律體系中是一脈相承,一以貫之相輔相成的關係,無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及其他機構,每個公民、還是父母及其法定監護人都應當履行法定義務。
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民委主任奇錦玉指出,堅持黨的領導,是民族教育沿著正確方向前進的根本保證。認真貫徹黨的民族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民族教育取得輝煌成就的關鍵所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是貫穿各級各類學校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的主線。
編輯:紀委監委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