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8日電 (記者 張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8日對外公布,從嚴懲治瀆職犯罪,首次明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首次明確實施瀆職行為並收受賄賂的應當數罪併罰,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當天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解釋》有關情況。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
孫軍工認為,當前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亟需通過《解釋》予以糾正。
「國家公職人員瀆職犯罪表現出的不作為和亂作為,危害性越來越大,全社會基本形成『瀆職也是嚴重腐敗』的共識,以此為背景制定的《解釋》體現了從嚴懲處瀆職犯罪的思想。」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說。
《解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做出規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在此基礎上,《解釋》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做出規定:造成傷亡達到前款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致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根據《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並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併罰。
《解釋》還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