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球養老金髮展概覽——OECD和G20國家

2020-12-16 金融界

來源:中國基金業協會

作者:編輯小Q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是由36個市場經濟國家組成的政府間國際經濟組織,通常每兩年發布一次《養老金概覽:OECD和G20國家各項指標》(Pensions at a Glance: OECD and G20 Indicators,以下簡稱「報告」),是研究全球養老金體系的重要資料來源。本文對報告的常規內容進行摘譯、整理,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養老金體系的改革」摘自報告第一、六、七章,「養老金體系的架構」摘自報告第四章,「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和資金來源」摘自報告第五、八章,「積累制養老金和公共養老儲備基金的投資情況」摘自報告第九章。

一、養老金體系的改革

(一)改革的背景

1、人口老齡化加速,維持充足、可持續的養老金水平的壓力越來越大

人口老齡化是推動養老金體系改革的主要驅動力之一,造成這種人口結構變化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新生兒數量減少,二是預期壽命延長。

從生育率來看,OECD國家的生育率自1950年代後期開始大幅下降,直至2000年左右趨於穩定,當前平均總生育率為1.66(即平均每位育齡婦女生育1.66個子女),遠低於估計的替代水平 [2](發達國家約為2.1)。

從預期壽命來看,1960年OECD國家65歲時剩餘預期壽命的平均值為13.7年,1990年增長到15.9年,2020年增長到19.8年,預計到2050年將達到22.6年。儘管預期壽命的增速小幅減緩,但增長的趨勢不會改變,預期壽命將持續增長。

OECD採用撫養比[3]反映人口老齡化的程度,過去40年,OECD國家平均撫養比顯著上升,由1980年的20上升至2020年的31.2。根據聯合國人口前景中期預測,OECD國家平均撫養比將持續上升,至2050年達到53.4,部分國家如日本(80.7)、韓國(78.8)、義大利(74.4)將超過70。

2、老年人收入水平相對較低,貧困率相對較高,存在不平等加劇的風險

從收入水平及來源看,OECD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的平均可支配收入相當於總人口可支配收入的87%,並且,收入隨著年齡的增長進一步下降,在所有OECD國家中,75歲以上老年人的收入均顯著低於66-75歲老年人的收入,平均相差14個百分點。

在老年人收入的四個主要來源中,公共轉移支付(與收入掛鈎的公共養老金、財力檢測待遇(Resource-tested Benefits)等)、私人職業轉移支付(職業養老金、遣散費、死亡撫恤金等)、工作和資本收入(個人養老金、非養老金儲蓄收益等)在65歲以上老年人總收入中的平均佔比分別為55%、10%、25%和10%。其中,在奧地利、芬蘭,公共轉移支付對總收入的貢獻超過80%;在荷蘭、英國、澳大利亞、智利、美國等12個OECD國家,私人職業轉移支付起到了重要作用,荷蘭私人職業轉移支付在總收入中的佔比最高,達39%;在智利、日本、美國,工作貢獻了很大一部分收入。

從收入貧困[4]看,OECD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的平均貧困率為13.5%,高於總人口11.8%的貧困率,主要是其中15個國家的老年人貧困較為嚴重,抬升了平均水平。在這15個國家中,老年人的平均貧困率為22%,顯著高於總人口14%的貧困率;其中,韓國老年人與總人口的貧困率差距最大,達到26.4%,老年人口貧困率為43.8%,總人口貧困率為17.4%。除芬蘭外,餘下20個成員國的老年人貧困率均低於總人口貧困率。G20國家中,中國和印度65歲以上老年人的貧困率高,分別為39%和23%。此外,貧困率隨老年人的年齡增長而上升,OECD國家66-75歲老年人的平均貧困率為11.6%,75歲以上老年人的平均貧困率為16.2%。

從收入差距看,OECD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的平均基尼係數 為0.302,低於總人口0.317的基尼係數[5]。其中,25個國家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小於總人口收入差距,但仍有11個國家存在老年人收入差距更大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韓國和墨西哥。除俄羅斯外,G20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的基尼係數遠高於OECD國家的平均水平,且中國(0.545)和印度(0.536)老年人基尼係數顯著高於總人口的基尼係數,老年人收入差距大。此外,平均來看,65歲以上老年人的收入差距問題在最近幾十年幾乎沒有得到改善。

3、工作形式變化,靈活就業人群的擴容可能會降低未來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

非標準形式從業人員是一個非常多樣化的群體,包括兼職工(Part-time Employees)、臨時工(Temporary Employees)和自僱人士(Self-employed Workers),數量佔OECD國家全部就業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新的工作形式的發展可能會降低未來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一方面,退休後自僱人士享有的公共養老金水平往往低於標準形式從業人員;另一方面,非標準形式從業人員參與積累制養老金計劃的途徑更為有限。在整個OECD範圍內,基於強制性繳款計劃,自僱人士領取的養老金要比工作期間與之具有相同應稅收入的標準形式從業人員低20%。

4、低利率、低增長的經濟環境降低養老金資產的投資收益,可能威脅養老金體系的償付能力

低利率給養老金體系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帶來新的挑戰。一方面,低政府債券利率可以大大降低公共債務成本,尤其是在政府債券利率低於GDP增速的情況下;但另一方面,低利率限制了積累制養老金資產的收益並增加了負債的折現值,潛在減少了積累制繳費確定型計劃(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簡稱DC計劃)的未來養老金、影響了積累制待遇確定型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s,簡稱DB計劃)的償付能力。低利率還可能反映低增長的經濟前景,在這種情況下,養老金體系將難以提供充足的、可持續的養老金。

(二)改革的措施

1、過去兩年的主要改革措施

過去兩年,大多數改革舉措集中在放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要求、提高養老金(含第一層次養老金)待遇、擴大養老金覆蓋率或鼓勵私人儲蓄。主要國家舉措包括:

德國:(1)提高低收入群體退休待遇的同時減少繳費。(2)設定新的最低和最高繳費率標準,到2025年,總繳費率上浮不得超過20%或下浮不得超過18.6%。(3)自2018年開始,允許僱主在僱員同意的前提下提供沒有最低退休待遇保證的繳費確定型計劃。

智利:擴大強制性、與收入掛鈎養老金計劃的覆蓋率。2012年至2018年間,智利曾嘗試通過自動加入計劃將自僱人士也納入對標準形式從業人員具有強制性的、與收入掛鈎的養老金計劃中,但大部分自僱人士選擇退出。因此,自2019年以來,除老年人和低收入群體外,自僱人士必須強制繳費。

奧地利、法國、墨西哥:提高第一層次養老金水平或擴大覆蓋率。

義大利、荷蘭:暫停提高退休年齡或增加提前退休選擇。

比利時、加拿大、丹麥:增加工作激勵。

西班牙:暫停隨人口結構變化調整養老金待遇。

紐西蘭:增加繳費選擇。

瑞典:修改對養老金領取者的稅收規定。

2、過去50年的長期改革趨勢

在過去50年,所有OECD國家的養老金規定都已發生變化。面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各國都已採取行動來改善金融可持續性,改革措施既有系統性的也有參數性的。總的來看,長期趨勢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從DB計劃向DC計劃轉變

早期的養老金體系以現收現付制DB計劃為主導,尤其在20世紀下半葉,OECD國家紛紛建立或擴大現收現付制DB計劃。隨著時間推移,一些國家如加拿大、丹麥、荷蘭、瑞士、英國、美國除現收現付制DB計劃外建立了積累制職業養老金,但除丹麥外,其他國家採用的仍是DB模式。

過去的幾十年間,為了解決現收現付制養老金計劃帶來的養老金可持續性問題,尤其在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養老金體系由DB計劃向DC計劃轉變。智利在1981年使用私人積累制強制性DC計劃取代了公共現收現付制DB計劃。美國支持更多的DC計劃,DB計劃在職業養老金中的份額佔比逐漸下降。

(2)加強收入與退休待遇之間的關聯

一些國家在現收現付制DB計劃中加強了養老金與收入的關聯。例如,愛沙尼亞,立陶宛和斯洛伐克已經從傳統的DB計劃轉換為積分計劃,退休待遇與終生收入成正比;法國也計劃引入普遍適用的積分計劃。

退休待遇公式中收入的計算方法是影響收入與退休待遇之間關聯的另一個因素。目前,絕大多數國家使用終生收入計算退休待遇,只有奧地利、法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美國和葡萄牙使用部分年份的收入。

(3)引入自動調整機制

在自動調整機制下,養老金體系的參數可以隨各種指標(如預期壽命、其他人口結構比例或資金餘額)的變化而自動調整,自動調整機制已成為養老金政策標準化工具箱的一部分。當前,一半的OECD國家使用自動調整機制。在某些情況下,自動調整機制不能涵蓋養老金體系的所有組成部分,在特定國家的總體重要性取決於一國養老金體系的架構。

(4)養老金替代率發生變化

經過幾十年的養老金改革,OECD國家1956年出生人群的養老金替代率較1940年出生人群平均小幅下降1個百分點,部分國家變化的幅度會更大。根據現行立法,1996年出生人群的養老金替代率將發生較大變化,在60%的成員國中,1996年出生人群的替代率將低於1940年出生人群的替代率;在30%的成員國中,1996年出生人群的替代率更高;在餘下10%的成員國中,二者一致。平均來看,預計1996年出生人群的替代率較1940年出生人群低5.8個百分點。

二、養老金體系的架構

(一)三層次養老金體系

OECD將養老金體系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強制性、與收入無關的養老金計劃;第二層次為強制性、與收入掛鈎的養老金計劃;第三層次為自願性、與收入掛鈎的養老金計劃。報告主要研究強制性養老金計劃。

1、第一層次養老金

第一層次養老金致力於提供絕對、最低標準的退休生活保障,具有強制性、與收入無關的特點,全部為公共養老金。

第一層次養老金主要包含以下四類計劃:

基於居住地的基本養老金(Residence-based Basic Pensions):退休待遇水平與居住年限相關,與退休前收入無關。7個OECD國家為未來的退休人員提供了基於居住地的基本養老金,挪威和瑞典正採用涉及經濟審查的目標養老金替代此類計劃。

目標養老金(Targeted Pensions):需滿足一定的居住標準。退休待遇取決於其他來源的收入水平,也可能取決於資產多寡,因此,貧窮的退休人員退休待遇更高。幾乎所有OECD國家都為居民提供了這種需要進行經濟審查的目標養老金。

基於繳費的基本養老金(Contribution-based Basic Pensions):退休待遇水平與繳費年限相關,與退休前收入無關。9個OECD國家設有此類計劃。

最低養老金(Minimum Pensions):可以指特定繳款計劃的最低養老金,也可以指所有計劃合計的最低養老金。17個OECD國家實施此類計劃,智利和義大利正逐步取消該計劃。在大多數國家,此類退休待遇僅考慮養老金收入而沒有對其他收入進行審查。最低養老金可以是對終身應享權利定義的一個最低金額,當繳費年限超過特定閾值時,最低金額可能上調;也可以是最低養老金補助,按照一個更高的收入水平逐年計算低收入者的應享權利。

從待遇水平來看:(1)9個OECD國家 基於居住地的基本養老金平均可以提供17%的總平均工資(Gross Average Wage),其中,紐西蘭待遇水平最高,可以達到40%。(2)OECD國家的目標養老金平均可以提供16%的總平均工資,如果把基於居住地的基本養老金考慮在內,二者合計可以提供20%的總平均工資。(3)9個OECD國家基於繳費的基本養老金平均可以提供14%的平均工資,最高為愛爾蘭的27%,最低為以色列的6%。(4)在近乎一半的OECD國家,最低養老金平均可以提供25%的平均工資。

從覆蓋範圍來看:(1)基於居住地的基本養老金平均覆蓋率最高。(2)目標養老金覆蓋範圍同樣很大,尤其在智利、韓國、墨西哥,超過50%的65歲及65歲以上老人領取目標養老金。(3)在大部分實施基於繳費的基本養老金的國家,領取該類養老金的人數也很高。(4)各國領取最低養老金的情況千差萬別,與一國待遇水平呈正相關關係。在法國和葡萄牙,接近40%的65歲以上老人領取最低養老金,而在匈牙利等國該比例不超過2%。

2、第二層次養老金

第二層次養老金有助於平滑退休前後的消費,提高生活標準,具有強制性、與收入相關的特點,包含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在OECD國家中,只有愛爾蘭和紐西蘭沒有第二層次養老金,英國正逐步退出第二層次養老金,餘下國家的第二層次養老金主要包含以下四類計劃:

待遇確定型計劃(Defined Benefit Plans,DB Plans):退休收入取決於繳費年限、待遇積累率(Accrual Rate)和個人養老金計付基數(Individual Pensionable Earnings)。DB計劃指定名義待遇積累率,繳費率越高,繳費可以維持的待遇積累率越高。在OECD國家中,17個國家為未來的退休人員提供DB模式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金,10個國家由於金融可持續性問題僅對現有退休人員提供。在冰島、荷蘭、瑞士三個國家,私人職業DB計劃為強制或準強制性的。

積分計劃(Points Schemes):工作人員根據其收入獲得退休金積分,在退休時,將總積分乘以每個積分對應的價值即可將其轉換為常規退休金支付。5個OECD國家實施積分計劃,包括法國由社會團體管理、公共監督的職業養老金,德國、愛沙尼亞、立宛淘、斯洛伐克的公共養老金。

積累制繳費確定型計劃(Funded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s,FDC Plans):繳費進入個人帳戶,積累的繳費金額和投資收益通常在退休時轉換為按月支付的養老金。9個OECD國家為未來退休人員提供強制性積累制繳費確定型計劃。

名義繳費確定型計劃(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 Schemes,NDC Schemes):設有個人帳戶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金計劃,繳款金額適用名義收益率。個人帳戶是名義上的,帳戶餘額只存在於管理機構的帳簿。退休時,積累的名義資本將按照一個基於預期壽命的公式轉換為按月支付的養老金。名義繳費確定型計劃是一個相對較新的發展,義大利等5個OECD國家實施此類計劃。

第二層次養老金計劃的參數和規則決定應享權利的價值:

名義待遇積累率(Nominal Accrual Rates):在OECD國家一半的DB計劃中,名義待遇積累率是恆定的。美國給予低收入人群更高的待遇積累率。在希臘、盧森堡,待遇積累率隨繳費年限增長而增加;在西班牙,繳費的前幾年適用的待遇積累率更高。此外,一些國家對總待遇積累率設置上限或限制待遇積累的最大年限。

收入(Earnings):絕大多數OECD國家使用整個職業生涯收入,美國使用相對收入最高的35年的收入。考慮到養老金計算時點和領取時點的「生活標準」變化,所有計劃都對過去收入適用了一個增值率,最常見的比率為平均收入增長率(Growth of Average Earnings),美國綜合物價通脹和工資通脹重估早年收入。

繳費率(Contribution Rate):大多數國家對繳費設置上限,9個國家例外。法國職業計劃的繳費上限最高,為平均收入的800%;以色列和瑞士最低,為平均收入的70%-80%。

指數化(Indexation):指養老金支付的增長,最常用的指標為價格指數。8個國家綜合物價通脹和工資增長調高退休待遇。挪威和瑞典基於工資增速減去固定利率進行調整,固定利率分別為0.75%、1.60%。

(二)不同養老金計劃的退休年齡安排

正常退休年齡(Normal Retirement Age):指可以全額領取養老金而沒有罰金的年齡。在許多OECD國家,養老金體系下不同的養老金計劃適用不同的正常退休年齡安排。尤其在目標養老金領取年齡高於與收入掛鈎養老金計劃領取年齡的國家,養老金領取年齡與收入水平相關:享受較高水平的與收入掛鈎的養老金的個人有能力在達到領取第一層次養老金的年齡前退休。14個OECD國家仍然根據性別規定正常退休年齡,女性的正常退休年齡低於男性。2018年,OECD國家22歲開始參加工作並擁有完整職業生涯的人群平均正常退休年齡為女性63.5歲,男性64.2歲[7] 。

提前退休年齡(Early Retirement Age):大多數DB計劃和積分計劃都會指定提前退休年齡,通常,公共DB計劃和積分計劃允許比正常退休年齡早2-5年領取養老金。英國DB計劃當前沒有提前退休選擇。基本養老金和目標養老金通常也沒有提前退休的可能,但在公共養老金同時包含DB計劃和基本養老金的情況下存在例外,如日本。

未來,正常退休年齡和提前退休年齡都將持續提高。假設在2018年以22歲的年齡開始參加工作,則平均退休年齡將提高至男性66.1歲,女性65.7歲。

三、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和資金來源

(一)替代率水平

養老金替代率衡量的是養老金制度如何有效地提供退休收入來替代退休前的主要收入。總收入替代率是用養老金總金額除以退休前總收入;淨收入替代率是用扣除個人所得稅和社保繳費後的養老金淨收入除以退休前淨收入。 [9]其中,挪威和瑞典正逐步取消該計劃其中,挪威和瑞典正逐步取消該計劃本部分介紹OECD國家的總收入替代率、淨收入替代率、收入水平對替代率的影響,並與中國的數據對比。

1、總收入替代率

表2顯示了OECD國家各類養老金的總收入替代率。整體來看,36個OECD國家平均強制性養老金替代率為49%,加上自願性養老金後平均總體替代率為55.2%。

按照養老金結構的不同,OECD國家可分為三類:一是以公共養老金為主的17個國家,其公共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為55.3%;二是以公共養老金和強制性私人養老金為主的9個國家 ,第二類國家公共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為19.8%,加上強制性私人養老金後強制性養老金替代率提高到51.4%。前兩類國家都沒有建立起廣泛覆蓋的自願性養老金。三是自願性私人養老金較為發達的10個國家 。這類國家平均強制性養老金替代率為36%,但加上自願性養老金後總體替代率提高到58.3%,超過了前兩類國家。愛爾蘭、美國和英國是自願性養老金貢獻最大的三個國家,替代率均在29%以上。中國以公共養老金為主,根據OECD模型總收入替代率為71.6%。

繳費年限對自願性養老金作用的發揮有重要影響。以自願性養老金覆蓋率超過40%的8個OECD國家[17]為例,從22歲參加工作就開始向自願性養老金計劃繳費將使替代率從35.5%增加到58.8%;35歲開始繳費能夠提升替代率14.8個百分點至50.3%;而45歲開始繳費只能提升替代率9.3個百分點到44.8%。

2、淨收入替代率

淨收入替代率對個人的影響更大,因為它反映了個人可支配收入在退休時和工作時的相對水平。

OECD國家強制性養老金淨收入替代率的平均水平約為59%,比總收入替代率高10個百分點,反映了人們為退休前收入所支付的實際稅收和社保費率高於為養老金所支付的實際稅收和社保費率,主要原因有三:一是退休後收入低於工作期間收入,在累進位的稅收制度下養老金領取者的所得稅率低於工作人群;二是對養老金的稅收優惠進一步降低了繳稅比例;三是養老金收入繳納的社保費率通常較低。

以強制性養老金為主的國家平均淨收入替代率為63.9%;在自願性私人養老金較為發達的10個國家,強制性養老金平均淨收入替代率為44.8%,但加上自願性私人養老金後淨收入替代率達到69.5%。根據OECD模型,中國強制性養老金淨收入替代率為79.4%,比總收入替代率高7.8個百分點。

3、不同收入水平人群的強制性養老金總收入替代率

大多數OECD國家的目標是保護低收入者免於老年貧困,這使得低收入者的替代率高於平均收入者。低收入者的強制性養老金總收入替代率約為60%,而平均收入者為49%,高收入者為44.7%[20]。

從替代率差距來看,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愛爾蘭和韓國,向平均收入者支付的養老金相對較少,但向低收入者支付的養老金金額接近甚至超過平均收入者,因此低收入者的總收入替代率大大高於平均收入者。而在奧地利、芬蘭、德國、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9國,低收入者和平均收入者的替代率水平相當。

從替代率水平來看,低收入者總收入替代率最高的國家是丹麥,114%的替代率說明低收入者獲得的養老金高於他們工作時的收入。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德國、立陶宛和墨西哥的低收入者強制性養老金總替代率不到40%,這意味著在工作了一輩子之後,低收入者獲得的養老金還不到當年勞動者平均收入的20%。高收入者總收入替代率最高的國家是義大利(79.5%),最低的是英國(14.5%)。中國低收入者的強制性養老金總收入替代率為90.6%,平均收入者為71.6%,高收入者為65.2%。

(二)養老金的資金來源

本章主要從繳費和支出兩個方面探討養老金的資金來源。繳費端主要關注強制性養老金的費率,支出端分為政府支出和私人支出兩部分。

1、強制性養老金的繳費

2018年,在建立了強制性養老金計劃的33個OECD國家[22]中,平均收入者的強制性養老金有效繳費率平均為18.4%。繳費最高的義大利為平均工資水平的33%,而繳費較低的墨西哥強制性繳費僅為6.28%。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由於稅收資助的部分發揮了很大作用,因此繳費率低於10%。紐西蘭稅收對養老金的支持也很大,並且沒有強制繳費要求,所以費率為0。

養老金繳費率較高的國家(如法國、冰島、義大利和荷蘭)往往有高於平均水平的養老金待遇。繳費水平的選擇應該是較低的淨工資與較高的未來養老金相權衡的結果。然而,較高的強制性繳費率可能會損害經濟的競爭力,降低總就業率,同時可能增加非正規就業。

2、養老金的公共支出

2015年,OECD國家用於養老金和遺屬福利的現金公共支出平均為GDP的8%。希臘公共養老金支出佔國民收入的比例最大,為GDP的16.9%。其他公共養老金支出總額較高的國家集中在歐洲大陸,義大利為16.2%,奧地利、法國和葡萄牙佔國內生產總值的13%至14%。養老金支出通常佔這些國家公共支出總額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冰島和墨西哥的公共養老金支出分別佔GDP的2.1%和2.2%,是支出比例最低的兩個國家。韓國公共養老金支出也較低,佔GDP的2.9%。究其原因,墨西哥有相對年輕的人口,並且公共養老金覆蓋範圍相對較窄(只覆蓋大約35%的僱員)。冰島的人員構成也相對年輕,但更重要的是,冰島的退休收入主要由強制性職業養老金提供,公共養老金髮揮的作用較小,同時退休年齡較高(67歲)。而韓國的養老金制度還不成熟:1988年才建立了與收入掛鈎的公共養老金計劃,2014年才引入了新的目標養老金。

此外,在人口結構有利的國家,如澳大利亞、加拿大、愛爾蘭和紐西蘭,政府支出也往往較低,但土耳其是個例外。雖然土耳其人口結構的年輕程度在OECD國家中位居第二,但養老金公共支出卻達GDP的7.1%,高於許多老齡人口比例更高的國家,主要是為了支持較高的公共養老金替代率(67.4%)。

OECD國家用於養老金和遺屬福利的現金公共支出呈增長趨勢。2000年至2015年間,該項開支從平均佔GDP的6.6%增加到8.0%。預計到2050年,OECD國家的公共支出將從2015-2016年的8.8%[25]進一步增長到GDP的9.4%。長期來看,預計所有非OECD主要經濟體的公共養老金支出佔GDP的比例都會增加,中國將從2015-2016年的4.1%增長到2050年的9.5%。

3、養老金的私人支出

2015年,私人養老金計劃的支出平均佔GDP的1.5%,較1990年的0.7%和2005年的1.2%有所增長。支出結構方面,1990年私人支出佔養老金支出總額的13%,到2000年增加到20%,此後這一比例大體維持穩定。

私人養老金支出佔GDP比重最高的是荷蘭,為5.8%;其次是美國,佔GDP的5.2%;再次是瑞士,佔GDP的5.1%。冰島的私人支出在養老金支出總額中所佔比例最高,為66%。

許多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強制性的私人養老金,如澳大利亞、愛沙尼亞、墨西哥、波蘭、斯洛伐克共和國和瑞典。在部分地區,尤其是在中歐和東歐,這些新計劃的主要參與者是年輕勞動者,他們中的許多人還沒有開始領取養老金,隨著參與者逐漸進入養老金領取期,養老金的私人支出將進一步增加。

 (三)OECD國家對養老金的稅收優惠

許多OECD國家對通過私人養老金計劃進行的退休儲蓄給予稅收優惠。通常,個人供款可全部或部分從收入中扣除,投資回報可全部或部分免除稅款。一些國家對養老金支付提供稅收減免。這些財政激勵措施的成本被稱為「稅收支出」。

23個提供數據的OECD國家中,一小半國家稅收支出不高於GDP的0.2%,有七個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德國、愛爾蘭、以色列、瑞典和英國)的稅收支出超過GDP的1%。值得注意的是,稅收支出不等同於直接支出,由於所選擇的基準稅制不同,各國之間無法進行比較。

四、積累制養老金和公共養老儲備基金的投資情況

(一)積累制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

1、覆蓋率

截至2018年,17個OECD國家建立了強制性或準強制性計劃,保障了對勞動適齡人口的高覆蓋。在10個OECD國家,自願性私人養老金(職業和個人)覆蓋了40%以上的勞動適齡人口。

截至2018年底,有四個國家在國家層面推出了積累制養老金的自動加入機制,並提供退出選擇,分別為義大利(2007年)、紐西蘭(2007年)、土耳其(2017年)和英國(2012年)。紐西蘭在其養老金計劃(KiwiSaver)[27]中實現了80%的覆蓋率。在英國,2018年自動加入計劃覆蓋了46%的勞動適齡人口。在義大利,自2007年起,私營部門僱員的遣散費(TFR)自動支付到職業養老金計劃中,除非僱員明確選擇繼續留在TFR制度中;然而,絕大多數工人選擇了繼續留在TFR制度中,目前只有10%的勞動適齡人口享受了職業養老金計劃。土耳其仍處於自動加入的早期階段,這可能是2018年覆蓋率相對較低的原因。加拿大和美國的法規也鼓勵在公司層面實行自動加入。此外,德國在2018年推出了自動加入計劃,立陶宛和波蘭在2019年推出了自動加入計劃。

2、規模

在經合組織地區,2018年,積累制公共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計劃的資產總額超過42萬億美元。美國擁有OECD成員國中最大的養老金市場,資產規模達27.5萬億美元,佔總量的64.8%。

2018年,OECD按各國GDP加權的平均養老金資產與GDP之比為82.3%。8個OECD國家的養老金資產與GDP之比高於100%——丹麥(198.6%)、荷蘭(173.3%)、冰島(161.0%)、加拿大(155.2%)、瑞士(142.4%)、澳大利亞(140.7%)、美國(134.4%)和英國(104.5%)。這些國家私人養老金普遍建立較早,除加拿大、英國和美國外,都有強制性或準強制性的私人養老金制度。據OECD統計,中國積累制養老金佔GDP的比重為1.7%。

3、資產配置和投資業績

2018年OECD國家私人養老金的資產配置中,權益類佔比24.4%,固定收益和現金類資產佔比52.5%,其他類資產[29]佔比37.2%。具體到單個國家則資產配置的比例差異很大。儘管人們普遍更傾向於購買債券,但也有6個國家權益類資產的比重超過固定收益。其中,股票投資比例最高的是波蘭,達到85.2%;澳大利亞、立陶宛和比利時對權益類資產的配置比例也在40%以上。

養老金資產中另類投資所佔份額相對較小,但在澳大利亞、加拿大和芬蘭,房地產是養老金投資組合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國家直接或間接通過集體投資計劃持有的房地產佔養老金總資產的10%至15%。

2018年是許多報告國自2008年危機以來業績最差的一年。2018年,OECD國家養老金計劃的平均實際收益率(扣除通貨膨脹率)為負值(-3.2%),31個報告國中,有26個國家的養老金計劃遭受投資損失。

退休儲蓄的長期性意味著人們需要考慮長期回報。在過去5年、10年和15年中,報告國的名義平均年收益率[31]均為正值,並且大多數國家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後的實際平均年收益率仍為正值。在過去15年中,18個報告國中有15個國家的實際平均年收益率為正,加拿大(4.8%)最高,澳大利亞(4.7%)次之;相比之下,捷克的實際平均年收益率接近0%,愛沙尼亞(-0.7%)和拉脫維亞(-1.0%)則為負值。

4、收費情況

養老金計劃提供商向會員收費,用於運營養老金計劃。不同國家的計劃提供商以不同的方式向會員收取費用,可直接與繳費或工資掛鈎(如智利),與資產規模掛鈎(如愛沙尼亞、西班牙),與業績掛鈎,或採用組合形式(如捷克共和國,養老金管理人可對資產和投資收益收取費用)。除常規費用外,一些國家(如捷克共和國)的成員在加入、轉換或退出養老金計劃時可能收費。

超過半數的報告國家對收費設置上限,一些國家(智利和紐西蘭)通過收費競價等舉措降低費用。2018年,在提供數據的OECD國家中,澳大利亞、智利和以色列支付的費用最低(佔資產的0.5%),土耳其費用最高(佔資產的2.0%)。

(二)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

1、規模

17個OECD國家建立了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PPRF),以幫助支付國家養老金。這些國家2018年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的資產規模平均佔GDP的14%。韓國國家養老基金(Korean National Pension Fund)佔GDP的比例最高(34.2%),其他比例較大的國家包括盧森堡(30.8%)、瑞典(29.4%)和日本(28.8%)。據OECD統計,中國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佔GDP的比重為3.3%。

2、資產配置和投資業績

截至2017[33]年底 ,固定收益和股票等傳統資產是儲備基金投資組合中的主要資產類別。一些儲備基金存在強烈的權益偏好,這反映了它們的長期投資理念和總體上更大的投資自主權。例如,2017年,挪威政府養老基金將其60.9%的資產投資於權益類資產,35.6%的資產投資於固定收益資產;瑞典AP基金的組合構成約為46%的權益類資產和33%的固定收益資產;魁北克養老金計劃分別持有47.2%的權益類資產和20.3%的固定收益資產。日本GPIF在2016年底將46.9%的資產配置在上市股票上(而固定收益為46.6%),股票投資超過固定收益。另一方面,智利、葡萄牙和波蘭等國的儲備基金在2017年的債券投資遠遠超過股票投資;極端的例子是美國的儲備基金,該基金按照規定完全投資於政府債券。

2017年,一些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還投資於房地產以及包括私募股權和對衝基金在內的非傳統資產類別。墨西哥(39.7%)和澳大利亞(23.6%)等國是私募股權基金和對衝基金配置較高的國家。

2018年,儲備基金的表現略好於積累制公共和私人養老金,平均實際收益率為1.9%。在較長時間內(5年、10年或15年),所有報告的儲備基金名義平均年收益率和實際平均年收益率均為正值。

(本文由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張璇和景順長城管理有限公司張可根據《Pensions at a Glance 2019: OECD and G20 Indicators》翻譯並整理,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理財及服務機構部黃釗蓬修訂。)

[1]根據《Pensions at a Glance 2019 : OECD and G20Indicators》翻譯並整理,原文連結:http://www.oecd.org/publications/oecd-pensions-at-a-glance-19991363.htm

[2]替代水平:保持總人口數不變的情況下,所需要的新生兒數。

[3]撫養比:old-age to working-age ratio,指每100個工作適齡(20到64歲)人員對應的老年人口數(65歲以上)。

[4]收入貧困:指收入不足全國等值化家庭可支配收入(Equivalised household disposable income)中位數的一半,等值化家庭可支配收入等於家庭總計可支配收入除以等值化處理後的家庭成員數。

[5]基尼係數(Giniindex)是衡量不平等的核心指標,這裡是基於等值化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分布,範圍在0(所有人完全平等)和1(完全不平等,即一個人獲得所有收入)之間。

[6]其中,挪威和瑞典正逐步取消該計劃。

[7]OECD將一國的正常退休年齡定義為符合該國所有養老金計劃領取要求的年齡,基於22歲參加工作後擁有完整職業生涯的情況。

[8]當前和未來分別指2018年退休和2018年進入勞動力市場的人群正常退休年齡。土耳其、印尼、印度、巴西、沙烏地阿拉伯退休年齡低於59歲,故用特殊符號表示。

[9]養老金替代率的計算是基於OECD模型,所有國家採用同樣的計算方法和假設以保證可比性。關鍵數據和假設包括:1、計算結果顯示的是在2018年年滿22歲(即在1996年出生)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個人在完整的職業生涯結束後的養老金水平。2、完整的職業生涯是指22歲開始工作,並在各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退休,見http://oe.cd/pag上的「國家概況」。3、模型只考慮針對私營部門的強制性、半強制性養老金和覆蓋率較高的自願性養老金,不包括針對公務員、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和特殊專業團體的計劃。4、經濟指標:通貨膨脹率2%,真實收入增長率1.25%,DC型養老金的實際年化收益率為3%。5、死亡率使用聯合國人口資料庫中針對具體國家的2018年至2100年每年死亡率預測。養老金領取者支付的個人所得稅和社保費率的信息見http://oe.cd/pag上的「國家概況」。針對2018年工作人群的一般待遇和稅收處理的數據見OECD工作稅收(Taxing Wages)報告。

[10]其中,丹麥、荷蘭和瑞典的私人養老金幾乎全民覆蓋,被稱為「準強制性」私人養老金。

[11]包括8個自願性養老金對工作年齡人口(22-64歲)覆蓋率達40%以上的國家以及墨西哥和以色列。墨西哥的住房帳戶和以色列的失業保險帳戶被納入計算,因為這兩個帳戶在工作期間未使用的資金會被轉入養老金帳戶。

[12]按照擁有完整職業生涯的平均收入者計算。

[13]這些國家私人養老金覆蓋率較低,故公共養老金替代率即代表了國家的總體替代率水平。

[14]這些國家的自願性私人養老金覆蓋率較低,故強制性養老金總替代率即代表了國家的總體替代率水平。

[15]澳大利亞的公共養老金待遇水平根據收入水平和資產水平的調查結果來決定,對低收入者替代率為34%,對平均收入者替代率為0。

[16]智利與澳大利亞情況類似,只向低收入人群提供基於收入和資產狀況的目標養老金,對低收入者替代率為5.1%,對平均收入者替代率為0。

[17]英國、德國、日本、紐西蘭、比利時、愛爾蘭、加拿大和美國。

[18]按照擁有完整職業生涯的平均收入者計算。

[19]按照擁有完整職業生涯的平均收入者計算。

[20]低收入者指收入水平為平均收入水平一半的人群。中等收入者為平均收入水平人群,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為平均收入水平的1.5倍。

[21]按照完整職業生涯的男性計算。

[22]33個國家中,奧地利、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德國、冰島、義大利、立陶宛、盧森堡、波蘭、斯洛維尼亞和美國等12個國家的繳費不僅用於支付養老金,也為殘疾或失能津貼提供資金。愛爾蘭、西班牙和英國三國很難將養老金繳費與社會保險的其他部分(如遺屬津貼、殘疾津貼、失業等)分開;參與人必須為所有部分全額繳款,所以未被統計在33國之中。這三個國家平均繳費率是21.2%。

[23]不包括非現金福利。非現金福利取決於個人的特定支出,最重要的是住房補貼。在丹麥、挪威和瑞典,非現金支出超過GDP的2%。

[24]預測值。

[25]因數據來源不同,所以此處數據與表6的8.0%略有差異。

[26] KiwiSaver是紐西蘭政府2007年起建立的DC型個人養老金計劃。

[27] 2018年或最近數據可得年份。

[28]其他類資產包括底層資產不明的集合投資計劃(CIS)、貸款、土地及樓宇、未分配保險合約、對衝基金、私人股本基金、結構性產品、其他共同基金(即未投資於股票、票據及債券或現金及存款)及其他投資。

[29]或最近數據可得年份。

[30]平均年收益率:指幾何平均年收益率。

[31]或最近數據可得年份。

[32] OECD提供的最新公共養老金儲備基金資產配置數據為2017年底數據。

[33]或最近數據可得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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