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民法典99: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立法沒有實質性變化

2021-01-08 李立律師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55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師的讀民法典筆記

聊民法典99: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立法沒有實質性變化

先寫幾句閒話。

我這個讀民法典筆記,開始寫的時候還是疫情最緊張的2020年上半年,沒想到寫到了2021年。

今天是2021年的第1天,打字的時候,打出這4個數字2021,還有些不習慣,指尖還沒有在鍵盤上熟悉起這串數字。

昨天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大量的新的司法解釋,其中大部分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直接相關,有部分內容涉及之前已經寫過的民法典筆記,稍後待我學習後再另行寫一些補充的筆記。今天還是繼續按照民法典條文順序繼續。

新年第一天,還是重複一些「關於我在網上分享的這些文字」的特別說明,希望減少一些誤會:

我在網上分享的法律實用類文章裡,大部分不能算是我個人的觀點。那是法院的司法理解或者是法律學術界的理解。對於律師而言,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重點不在於自己的觀點,而在於尋找能夠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的法律理解和觀點。在法律實務方面,值得寫寫文章或討論一下的案件或法律問題,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理解沒有完全統一的情況,這也是法律在實際中運用的特點,也是這項工作的活力所在。個人和個人觀點不同,就算是法院和法院還理解不一致,甚至還有今天與昨天理解不一致的情況。這種不一致,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我個人以為,一個較為優秀的法律實務專業人員,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要具備在腦袋裡同時容納多種不同的法律觀點的能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觀點。在法律的實務理解方面,基於社會生活和中國法律的複雜性和變化性,我本人根本沒有想過要對某個問題找到一個永遠不會變動的所謂的「正確的答案」。我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當然是局限的,而且也一定永遠是會有錯誤或不足的。所以,這才需要不斷學習思考並實際操作,不斷提醒自己更正和升級。這也是我經常寫寫筆記文章的原因。下面繼續我的讀民法典筆記。

第四節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與《合同法》相關章節相對照,《民法典》本節內容基本上沒有實質性的調整。

總的來說,在技術合同這個內容上,《民法典》新增和實質調整的內容並不多。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與《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相對照,《民法典》本條內容在文字上有所調整,但是沒有實質性的變化。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諮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條中個別詞語的解釋如下:

「特定技術項目」,包括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調查、分析、論證、評價、預測的專業性技術項目。「特定技術問題」,包括需要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解決的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問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轉讓的名義提供已進入公有領域的技術,或者在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標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但是技術提供方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符合約定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按照技術服務合同處理,約定的技術轉讓費可以視為提供技術服務的報酬和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九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諮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數據等有明顯錯誤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等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覆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第八百八十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諮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技術諮詢合同受託人的主要義務。

第八百八十一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本條第一款,是對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對照《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民法典》本條第一款的內容中刪除了「和數據」。

這並不是說委託人沒有提供必要數據的義務,只是在語義上精簡了。必要的資料,當然包括必要的數據。

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條第二款,是對技術諮詢合同的受託人的違約責任的規定。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人按照受託人符合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條第三款,是對技術諮詢合同涉及的決策風險責任的規定。

之所以立法會對這個內容進行專門的規定,主要原因是技術諮詢合同的工作成果本身具有某種固有的不確定性。技術諮詢報告提供的意見和參考,要落地實施需要技術實施方面的嘗試,不能排除因為客觀能力等原因無法實施的可能性。另外,技術本身是一個帶有發展變化的特點,因此技術諮詢報告的實際履行很有可能滯後於技術的新發展。

當然,本條第三款也在末尾規定了「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仍是以雙方約定為限。

第八百八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第八百八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並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的義務。

第八百八十四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未按照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的是技術服務合同的違約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技術服務合同受託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數據、樣品、材料、場地等工作條件不符合約定,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委託人的,視為其對委託人提供的工作條件予以認可。委託人在接到受託人的補正通知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答覆並予補正的,發生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第八百八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規定。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十一條也有類似立法內容,規定「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體,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籤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

這類事項,實踐中通常雙方都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本條規定的規則,適用於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

第八百八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本條是《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而新增的立法內容。

第八百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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