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由於企業普遍是缺少資金的技術的,所以我國採用了市場換技術的政策,開發放市場而換取技術,而進出口技術需要籤訂合同,那麼民法典技術進出口合同法律適用有哪些規定?
下面由劉安藝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技術進出口合同法律適用有什麼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七條 【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法律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技術服務項目不能施行,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因委託人違約導致技術服務項目不能施行的要擔責。
1、違反合同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受託人的工作成果,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
2、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技術數據、相關文件、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進度,應承擔如約支付報酬的違約責任。
3、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接受受託方的工作成果逾期兩個月,應承擔支付受託人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4、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地點支付受託人報酬逾期達兩個月,應承擔歸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賠償損失的責任。
5、未按合同約定接受工作成果逾期達六個月,應支付受託人違約金、賠償金、保管費。
6、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應承擔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
因受託人違約導致技術服務項目不能施行的也要擔責
1、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保質完成工作成果,應承擔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工作成果,退還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文件,返還已支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委託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
3、因受託人自身的原因丟失或者損壞、汙染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技術數據、文件和其他物品的,應承擔由此而給委託人造成的損失或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4、對工作成果在保證期出現的問題,承擔補救責任或賠償責任。
5、不履行保密義務,應承擔由此而造成的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解決方案:
當技術服務項目因故不能施行時,合作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雙方各自分析利弊後,達成意見一致的解決方案。若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技術進出口合同的規定一般適用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許可合同。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技術進出口合同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