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首例適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時間」條款案件宣判

2021-01-08 央廣網

央廣網重慶1月6日消息(記者吳新偉)重慶市江津區法院昨披露,日前,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該院依照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定了合同解除時間,並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據悉,該案是重慶首例適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時間」條款的案件。

據介紹,2013年3月,重慶某物流公司與楊某籤訂《營運貨車合作協議》。雙方約定,楊某將其車輛掛靠於該物流公司,並委託物流公司對車輛投保及繳納保險費。如楊某未向該物流公司繳納保費,物流公司有權根據管理需要墊付費用。若保險到期之日楊某仍未支付,物流公司有權終止合同。

2020年3月,物流公司依約為楊某代買保險,共支付各項費用3830.57元,但楊某一直未予支付。物流公司向江津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籤訂的協議,由楊某支付所欠保險費及違約金。法院於10月21日向楊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

法院審理認為,物流公司與楊某籤訂的《營運貨車合作協議》依法成立並有效。根據約定,若保險到期之日楊某仍不支付保險費,某物流公司有權終止合同。現楊某未支付案涉車輛的保險費,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對於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該案中,物流公司未通知楊某,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應認定為協議自起訴狀副本送達楊某時解除。協議解除後,物流公司可以請求楊某承擔違約責任。江津法院遂判決確認該物流公司與楊某籤訂的《營運貨車合作協議》自2020年10月21日解除,並判令楊某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該案法官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解除合同時,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對合同解除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統一。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對此類情況亦做出規定,明確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即認定為合同解除時間,彌補了法律空白,統一了法律適用。

雖然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對民法典的溯及力問題做了特別規定,第十條更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此,本案才得以適用民法典「合同解除時間」條款作出判決,更有效地理清法律關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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