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改了啥?(內附新舊對比)

2020-12-24 海關出版

2020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新法」),並將於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今年以來海關總署發布的首個部門規章。該法與在此之前已發布和實施的《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6號)、《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20〕2號)及《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構成了2020年國家對變革減免稅貨物管理方式的組合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以下簡稱「舊法」)自2009年實施,本次修訂之前,海關總署曾於2019年6月向社會公開徵求修訂意見,一年半後正式頒布新法。相比2017年、2018年的兩次修訂,新法修改幅度較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將減免稅貨物進口前的「備案+審批」管理模式變更為「審核確認」管理模式

「備案+審批」模式作為減免稅貨物進口前置程序已經延續多年,新法將該兩步審批簡化為一步「審核確認」,即除非特殊情況,企業不再需要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而僅需在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確認通知書》後即可進口貨物。

該修改不僅更符合海關對進口減免稅貨物所承擔的監管職能,也有利於企業快速、便利進口貨物,更是對新法第一條所增加的「優化營商環境」這一管理目標的實際呼應。

將企業對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管理情況納入信用管理記錄

新法第十五條規定,減免稅申請人應在監管期內的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且同時規定「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信用管理已日漸成為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而言,信用等級的約束力也在逐漸增強。此次將企業對減免稅貨物的後續管理情況納入海關信用管理體系,有利於企業將被動接受海關管理轉變為對自身的自律要求,與海關近年所推行的管理理念是吻合的。

刪除違法責任條款,但增加特別處罰條款

新法刪除了舊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違反減免稅貨物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上述兩法,刪除應是出於立法技術的考量。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新法增加了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併、股東變更、改制等主體變更情形的,或者因破產、撤銷、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導致其終止的,當事人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或者終止情形以及有關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的,海關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在部門規章中僅單獨規定某類特殊違法行為並直接規定罰則的情況比較少見,但本條確實有其現實意義。因為如果沒有該條規定,企業發生該條列明的各種輕微程序違規行為時,海關將會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罰,最高處罰金額為減免稅貨物貨值的30%,無疑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本條規定對企業而言是有益的。

刪除減免稅貨物「質押」的相關規定

舊法對企業對減免稅設備採取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時的相關程序進行了規定,但新法中刪除了「質押」這一處置方式。減免稅貨物進口後應由減免稅申請人實際使用,但質押後貨物佔有權應轉移至質押權人,無法實現由申請人實際使用的目的,修改是符合現實情況的。

新法與舊法相比,還有大量修改,具體請見下表。

註:其中,綠色為修改、藍色為刪除、紅色為增加。

(點擊可看大圖)

作者:趙晶 龍熙來(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發布平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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