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2020-12-24 中國僑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徵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

  第三條 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特殊情況除外。

  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與減免稅申請人所在地海關不是同一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所在地涉及多個海關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關或者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有關海關的共同上級海關可以指定相關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投資項目由投資項目單位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具體實施的,在獲得投資項目單位的授權並經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審核同意後,該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向投資項目所在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手續。

  第四條 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後續管理業務等相關手續,也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前述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的,應當由被委託人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海關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可準予被委託人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 已經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並取得報關註冊登記證書的報關企業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可以接受減免稅申請人委託,代為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第二章 減免稅備案

  第六條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申請減免稅進出口相關貨物,海關需要事先對減免稅申請人的資格或者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確認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四)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第七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應當審查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的,海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備案申請後,應當對其主體資格、投資項目等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應當準予備案;經審核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減免稅申請人。

  第九條 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因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等原因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

  第十條 減免稅申請人要求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的,應當向主管海關遞交申請。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辦理。

  變更或者撤銷減免稅備案應當由項目審批部門出具意見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或者撤銷時一併提供。

  第三章 減免稅審批

  第十一條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徵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複印件。

  第十二條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範。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1] [2] [3] [4] [下一頁]

相關焦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發布
    @海關發布 12月22日發布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11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 最新「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改了啥?(內附新舊對比)
    2020年12月21日,海關總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5號,以下簡稱「新法」),並將於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今年以來海關總署發布的首個部門規章。該法與在此之前已發布和實施的《關於不再執行20種商品停止減免稅規定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6號)、《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財關稅〔2020〕2號)及《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工信部聯財〔2020〕118號)構成了2020年國家對變革減免稅貨物管理方式的組合拳。
  • 海關總署第245號令(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
    署令〔2020〕24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11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同時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失效]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監管:  (一)凡經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系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有專用倉庫、專用帳冊、專人管理並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批准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後對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內銷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徵稅。
  • 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的公告
    (三)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準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徵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繫函》的編號。(四)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 海關總署公布中國東協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第199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東南亞國家協會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11月15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
    (1997年10月25日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 為方便暫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辦理海關手續,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國政府加入的《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其相關公約《展覽會和交易會公約》和《貨物暫準進口公約》(也稱《伊斯坦堡公約》)及其附約A《關於暫準進口單證的附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5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157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1976年9月2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1986年9月3日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199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59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200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93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同時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海關總署第205號令文件規定,本文於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5月3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海關總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及其進出貨物、保稅物流園區企業及其經營行為的管理,海關總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該辦法將於2006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三章 進出境貨物
    依照海關法的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通運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和其他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進出境貨物。其中,進口貨物是指自進境起到辦結海關手續止。出口貨物是指自向海關申報起到出境止。
  • 回流文物進口如何辦理減免稅?(海關答疑)
    北京海關:我注意到,12月1日,圓明園馬首銅像被北京市海澱區圓明園管理處收藏,成為第一件回歸圓明園的流失海外重要文物。我所在的北京某博物館近期也準備接收一批海外返還的中國文物,請問如何辦理海關減免稅手續?
  • 海關對減免稅政策介紹-煙臺海關-煙臺海關-水母網
    凡是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進出口人或其代理人一般無須事先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徵稅人員在進口環節可按規定直接辦理減免稅,海關也不需進行後續管理,也不作減免稅統計。特定減免稅的特點:凡是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申請單位都必須在貨物進口前,按規定的程序到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對符合減免稅規定的,發給《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以減免稅放行
  • 減免稅貨物申請單證的填寫
    如同一合同貨物分口岸進口的,應分別填寫,一份合同內貨物分期到貨的,應向審批海關申明,並按到貨期分填此表。2。此表中「項目名稱」欄應按減免稅項目填寫,如:技術改造、世行貸款等。3。貨物進口時應向海關交驗本表,複印件無效。4。自籤發之日起半年內有效,愈期應向原審批海關申請展期或退單。5。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235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
    二十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持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修改為「憑減免稅申請人出具的《減免稅手續辦理委託書》」。
  • 海關總署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寄遞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辦法...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境寄遞物品的監管,促進進出境寄遞業務的健康發展,我署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寄遞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以公路運輸轉關或者過境寄遞貨物、物品的,承運車輛以及駕駛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以其他方式轉運、通運寄遞貨物、物品的,按照海關有關進出境貨物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或者出口關稅。  從境外採購進口的原產於中國境內的貨物,海關依照《海關進出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  《海關進出口稅則》是本條例的組成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釋義-第二部分 釋義 第五章 關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對某些貨物、物品應當減徵、免徵關稅的,我國政府應當履行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應當按照規定對相關貨物、物品予以減免稅。例如,根據中國和日本關於互免海運收入稅捐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對日本國海運企業經營船舶(包括該企業租用的船舶)從事國際運輸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的關稅及其他有關稅收。
  • 進出口貨物通關基本流程
    進出口貨物基本通關流程  進出口貨物的通關,一般來說,可分為四個基本環節,用流程表明,即:申報――查驗――徵稅――放行――結關。  1、申報  申報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在進出口貨物時,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或者電子數據交換(EDI)方式向海關報告其進出口貨物的情況,並隨付有關貨運和商業單證,申請海關審查放行,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最新2017版)
    第二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九條 進出境貨櫃的監管辦法、打撈進出境貨物和沉船的監管辦法、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辦法,以及本法未具體列明的其他進出境貨物的監管辦法,由海關總署或者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