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的幾種表現形式

2020-09-03 法律工作免費法律諮詢

從近幾年公布的職務犯罪案例來看,幾乎每個案例中都會提到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在什麼方面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字樣。從中我們也會看出,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案件中的一種常發犯罪行為,儘管都涉嫌受賄犯罪,但每個人的具體情況又不一致,到底受賄犯罪都有哪些常見的表現形式,具體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哪?

一是直接索要或收受錢款。這是最為常見也是多數受賄犯罪呈現的行為,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取工程、提升職務、謀取競爭優勢等方面提供幫助,向他人索要或收受他人的財物。這也是我國受賄犯罪立法開始規定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無論是事前還是事後收受都不影響犯罪的定性。例如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曾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餘元,當時姜人傑被稱為「全國第一貪」。

二是交易型受賄。在利用手中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基礎,通過向對方高價賣出自己的東西或者低價買進對方東西的行為獲取錢款。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交易型受賄類型分為低買型受賄、高賣型受賄、其他交易型受賄。交易型受賄行為多發於房產、車輛方面,所以兩高在規定此種類型犯罪時以房產和車輛舉例,但交易型受賄的方式有很多,不限於房產和車輛。例如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南京水務集團副總經理吳某案,就是以推銷白酒的方式受賄。

三是合作投資型和入股型受賄。其實這兩種形式差不多,都是採取不投入或少投入的方式,以分紅或多分紅的的方式收受他人的財物,無論是合作投資還是入股都是只享受收益,不承擔風險。其中最典型的一種入乾股,也就是不出資直接享受收益的方式,例如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貴州食藥監督管理局化妝品註冊管理處處長羅某受賄案,就是收受數十家藥企幾千萬元的乾股。

四是虛構債權債務型受賄。雙方商定以虛假借款的方式掩蓋真實的送錢事實,一般也會有兩種方式,一是公職人員收受他人錢款後,給被人出借條,顯示這筆錢是借用他人的;二是收錢人借錢給別人,以委託他人理財的方式收取大額收益。無論哪種方式,只要行為人之間有謀取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的制約關係存在,都難逃受賄犯罪責任追究。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烏魯木齊市計劃委員會主任於某受賄案就是委託他人理財從中受賄的典型案例。

雖然上面這些方式不能全面概括行受賄犯罪的所有行為,但若想人不知,除非己末為,因為受賄犯罪從立法本意上來講,是維護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就是職務的廉潔性,行受賄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不能隱瞞權力被收買的本質,也不會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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