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9 09:3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菰娘普法·幸福萬家|法理姐說
微課堂
今天菰娘帶你走進
2020年第三十期
給孩子報了補習班
本是為了提高學習成績
不曾想孩子成績卻越補越差
跟培訓機構的合約能解除嗎?
培訓費能退還嗎?
跟著小編看案例
事件回顧
2018年初,市民劉女士的女兒小涵正在上小學五年級,由於成績一直徘徊在班上10來名,她極力渴望女兒的成績有所進步。
於是,在當年1月17日,劉女士與某培訓機構的孫先生籤訂了一份補習協議,希望小涵的功課能在輔導下有所進步。依據協議,由培訓機構輔導小涵的語文、數學至初三,如涉及物理、化學、英語、生物等學科,需提供學習方法指導。如需另外補課,由培訓機構來推薦優秀教師或方法教學。
雙方還約定,小涵在小升初考試中,語文、數學需達到較高的水平,未達到將退全款。進入初中後,全面學習初中奧數,達到全年級數學前30名的水平。這份補習協議的培訓總費用共8萬元,分兩次付清。劉女士先是預交了5萬元學費,待女兒小升初進入重點實驗班後,再支付剩下的3萬元。
本以為籤了協議,便可高枕無憂,誰曾想事與願違。培訓半年後,小涵在學校的考試中,成績嚴重退步,絲毫看不出補習的效果,這讓劉女士急得去找孫先生理論。
可孫先生百般推脫,稱學費已經給了上課老師,很難再要回來,況且還有一些學習用的材料費也退不回來。
劉女士現在不想讓孩子繼續補習了,她想讓培訓機構退錢,於是諮詢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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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之規定,市民劉女士與某培訓機構籤訂的補習協議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
對劉女士來說,其義務是應當依約及時繳納學費;對培訓機構來說,其義務是應當依約提供教育輔導,同時履行「小涵在小升初考試中,語文、數學需達到較高的水平,未達到將退全款」的承諾。
首先,針對劉女士是否需要支付剩餘的三萬元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62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以及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本案中,根據雙方籤訂的協議,待劉女士女兒小涵升入重點實驗班後,才需要支付剩餘三萬元。因此 此時合同中剩餘3萬元支付條件未成就,劉女士無需支付該筆款項。
其次,針對已交納的五萬元是否需要退還的問題。協議約定「小涵在小升初考試中 ,語文數學需達到較高的水平,未達到將退全款」,根據上述條款規定,也就是說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只有在條件「即小涵在小升初考試中,語文數學未達到較高水平時」生效時才能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全部款項。而此時,小涵還未參加小升初考試,退款條件未成立,因此劉女士暫時無法要求培訓班退款。
主辦:湖州市婦聯
來源:湖州普法-懂點法
監製:市婦聯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輯:王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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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孩子成績越補越差,培訓費能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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