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該從何日算起?
針對這個問題,盤雪蓮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案件詳情:
尚某某與賈某某是再婚夫妻關係,二人自2006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於2012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尚某某於2016年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尚某某曾有過三次婚姻,第一任配偶為賴某某,二人育有一女小娜;第二任配偶為秦某某,尚某某與秦某某未生育子女,二人於2002年登記離婚;第三任配偶賈某某。賈某某與其前夫馬力育有一子小天,賈某某與馬力於2005年登記離婚,離婚時二人協議小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2016年,小娜以尚某某名下1號房屋是與賈某某結婚前購買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1號房屋歸其所有;
被告賈某某辯稱:被繼承人尚某某因胃癌於2016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本人應與小娜依法分割遺產,但是要明確遺產範圍。而且,本人認為小娜提到的財產均是本人與尚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本人具有一半的份額,另一半願意與小娜分割。
案件分析:
一審法院認定:1.被告賈某某與被繼承人尚某某於2006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已成立,二人於2012年3月18日補辦結婚登記後,二人的婚姻關係效力應當自2006年3月時起算。2.被繼承人尚某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財產均為可繼承的遺產,現其名下有房產、存款、基金、住房公積金、家具、社保退費、年終獎金等財產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是尚某某與被告賈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的房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由被告賈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告賈某某;被告賈某某給付原告小娜房屋折價款274萬元;
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非婚同居的雙方後來補辦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其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這表明,一經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財產關係的效力溯及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時。本案中,陳某與高某二人自2006年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已於2012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陳某與高某的婚姻有效期間可以溯及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時即同居時。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間取得,因此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高某有一半權利,另一半高某及陳某之女均有權繼承。
以上是盤雪蓮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