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該從何日算起?

2020-11-10 法智法律諮詢

補辦結婚登記,其婚姻效力該從何日算起?

針對這個問題,盤雪蓮律師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歡迎大家的閱讀!

案件詳情:

尚某某與賈某某是再婚夫妻關係,二人自2006年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於2012年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尚某某於2016年因重症肺部感染死亡。尚某某曾有過三次婚姻,第一任配偶為賴某某,二人育有一女小娜;第二任配偶為秦某某,尚某某與秦某某未生育子女,二人於2002年登記離婚;第三任配偶賈某某。賈某某與其前夫馬力育有一子小天,賈某某與馬力於2005年登記離婚,離婚時二人協議小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至孩子獨立生活時止。2016年,小娜以尚某某名下1號房屋是與賈某某結婚前購買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1號房屋歸其所有;

被告賈某某辯稱:被繼承人尚某某因胃癌於2016年去世,生前未留下遺囑,本人應與小娜依法分割遺產,但是要明確遺產範圍。而且,本人認為小娜提到的財產均是本人與尚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本人具有一半的份額,另一半願意與小娜分割。

案件分析:

一審法院認定:1.被告賈某某與被繼承人尚某某於2006年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事實已成立,二人於2012年3月18日補辦結婚登記後,二人的婚姻關係效力應當自2006年3月時起算。2.被繼承人尚某某生前取得的合法財產均為可繼承的遺產,現其名下有房產、存款、基金、住房公積金、家具、社保退費、年終獎金等財產均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是尚某某與被告賈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法院判決:位於北京市的房產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由被告賈某某取得,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告賈某某;被告賈某某給付原告小娜房屋折價款274萬元;

法律規定:

《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非婚同居的雙方後來補辦結婚登記,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其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這表明,一經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夫妻財產關係的效力溯及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時。本案中,陳某與高某二人自2006年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且已於2012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陳某與高某的婚姻有效期間可以溯及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之時即同居時。涉案房屋系同居期間取得,因此算作夫妻共同財產,高某有一半權利,另一半高某及陳某之女均有權繼承。

盤雪蓮律師小結:

以上是盤雪蓮律師針對相關案件為大家做的法律知識分析,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相關焦點

  • 婚姻登記有什麼意義?如何補辦婚姻登記?
    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髮結婚證的人。第二,辦理的程序不同。
  • 淺議我國補辦結婚登記規定的缺失與對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中雖然明確了「補辦登記」的效力,但並未就「補辦」主體、條件、範圍及何種情況下辦理結婚登記屬於「補辦結婚登記」等相關問題做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通過努力發現與認真思考,就其實際存在的缺失進行力所能及地分析,並努力提出相應的對策,僅供大家參考。  一、實際存在的缺失  ——缺失之一是概念問題。
  • 補辦結婚登記前的生育行為不符合計生管理規定 - 人民法院報
    在公示期間,被告泉山區計生局出具一份《婚育證明》,內容為:我區西苑辦事處民樂社區居民王瑩、陸永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個孩子,2009年5月7日補領結婚證,該夫婦行為屬非婚生育,違反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經依法登記結婚且均未生育過的,即可生育一個孩子」的規定。招錄部門遂對王瑩未予錄取。王瑩向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作出的《婚育證明》違法。
  •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式樣公布
    根據即將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補辦結婚登記,則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要籤署《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中國民政部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布了《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式樣,當事人在聲明書中要公布自己和對方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民族、職業、文化程度、身份證件號、常住戶口所在地等信息,並在監誓人面前完成方能有效。 聲明書還要求當事人聲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婚姻效力探析
    即使當事人騙取了結婚登記,該登記未撤銷,對婚姻效力可以按照由司法最終解決原則處理,將結婚證只作為證據之一,綜合全案情況對婚姻效力做出判定。對此最高法院1957年法研字6028號《關於未達婚齡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婚姻關係在法律上的效力問題的復函》明確規定:離婚時,可參照本院1956年法研字11633號復函「……取消雙方結婚的關係。」
  • 民法典中婚姻登記效力糾紛回歸民事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與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分別刪除了婚姻法和草案中民政機關撤銷脅迫結婚與疾病結婚的規定,使登記婚姻效力糾紛回歸民事,標誌著在法律體系上結束了行政機關處理民事婚姻效力的「民事案件行政化」現象。
  • 涉外婚姻登記常見法律問題淺析
    2015年6月,J以張某之名與季某在鏡湖區民政局重新辦理結婚登記,該民政局經審核雙方提交的材料後準予登記。2018年1月,J起訴離婚,法院認為:J在喪失中國國籍時仍以中國公民身份與季某登記結婚,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行解決該登記效力問題,遂裁定駁回起訴。現J訴請撤銷2015年6月的婚姻登記行為,一審判決撤銷,二審維持原判。
  • 結婚非本人親自登記是什麼情況
    ,而結婚登記就是國家規定的婚姻登記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婚姻自由,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  簡單說,登記上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效力,但如果是找個比較像的人,拿著自己的身份證代替自己去拍照,這種情況辦的結婚證,只要其他實質條件滿足,確實在一起共同生活,那他們的婚姻也是合法有效的,其中一方也不能據此主張說無效或者把婚姻撤銷,這種情況多數是兩個人確實是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只是因為某些條件下偷懶,形成了婚姻登記手續上的小問題造成的,這和弄虛作假 、騙取結婚證是兩回事,騙取結婚證通常是有禁止結婚的情形
  • 登記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二、登記結婚的特徵  結婚的法律特徵:行為主體為異性男女。結婚的行為只能發生於男女兩性之間,同性不能成婚。這是婚姻自然屬性的要求。兩性的差別和性的本能是婚姻關係成立的自然條件。行為性質為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必須按法律的要求進行,否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行為後果為結成夫妻關係。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夫妻關係得以確立。
  • 「結婚」不登記,「彩禮」該返還嗎?
    ,但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原告述稱,原、被告從相識到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期間,原告前後四次支付給被告的婚約彩禮共計111600元,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到巫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辦理結婚登記,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辦理。現原、被告之間無法建立夫妻感情並分手。據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人民幣111600元。
  • 冒名頂替的婚姻是無效婚姻嗎
    2、關於程序要件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無效的婚姻類型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 現在登記結婚要多少錢 2020結婚登記費用
    之前總說「我出9.9,我們去結婚」,不過現在政府已經取消了工本費,因此現在已經進入了「零元取結婚證」的時代。下面就來看看現在燈姐結婚需要多少錢?
  • 結婚時未到法定年齡,用姐姐身份證登記結婚,這段婚姻還有效嗎?
    2009年8月,原、被告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被告湯琳當時年齡未滿22周歲,被告湯琳便用姐姐的身份證和張恭維登記結婚。婚後二人常因家務瑣事爭吵。2012年3月,原告張恭維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湯琳離婚。
  • 補辦結婚證前一方繼承的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龔律師:我與葉某於2015年舉行結婚儀式,當時我們均達到法定婚齡,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7年6月,葉某的父親因病去世,留下一套價值300萬元的別墅,葉某的父親生前沒有立遺囑。2017年10月,我與葉某補辦了結婚證。
  • 有事實婚姻怎樣辦理結婚證?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 離婚夫妻補辦結婚證後遇尷尬 登記信息仍顯示已婚
    核心提示  小兩口本來到法院打官司後已經離婚,可又到婚姻登記處重新補辦結婚證,造成婚姻登記信息仍顯示為已婚狀態。  如今女方想再婚了,卻遭遇不予結婚登記的尷尬。  6月24日,女方將東陵區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登記處補辦結婚證行為無效。
  • 戶口簿婚姻狀況與實際不符 廣州八成新人結婚難
    戶口簿上有「配偶」  當事人疑犯「重婚」  當事人:張先生和女友  登記失敗原因:戶口簿寫著張先生已婚,且有配偶名字。  日前,張先生和女友去東山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登記人員發現張先生有重婚嫌疑,沒有給予其登記。
  • 為何被登記三次結婚?婚姻登記處:我們不負責識別身份證真偽
    我們繼續往下看:1個身份證被登記結婚3次,河南男子因此無法補辦結婚證,這咋回事。事件過程事情是這樣的,在民政局婚姻登記系統裡面,劉某的身份證已經登記了3次結婚,除了和自己的妻子登記過一次之外,還有兩次和別人登記結婚。妻子一看這還得了啊?
  • 【以案釋法】蕭縣法院:提供虛假婚姻登記材料,婚姻登記如何認定?
    2005年,不滿婚齡的乙女持本人照片用甲女戶籍證明與甲男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婚姻登記。甲女2020年5月去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已存在婚姻登記,不能重複登記。甲女遂向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確認民政部門為其與甲男辦理的婚姻登記行為無效。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行政判決書,確認該結婚登記行為無效。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 (以案釋法)用假名登記結婚 婚姻有效嗎
    婚後不久,澗西區的孫女士發現丈夫竟然是用假名和假身份證與其登記結婚的。她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上述婚姻登記或宣告婚姻無效,卻遭到拒絕。幾經周折,她最終通過向澗西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方式,解除了這一樁令人煩心的婚事。   意外發現  孫女士與「張某」相識,緣於一則徵婚啟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