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發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有驗收義務,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才可以投入使用,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因此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法律責任該由哪一方承擔呢?下面筆者就通過一則相關的實務案例進行分析解讀。
案情摘要
2016年9月7日,陳某海與木業公司訂立工程合同書,約定陳某海為木業公司承建木業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辦公室等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4086000元。雙方於2017年3月22日,對該合同作了補充,施工項目減少,只承建了辦公室、廠房鋼結構、室外地面、原房屋換瓦。
付款期限: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剩餘工程款在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經過雙方結算,工程總價為2355288.60元,按照約定,木業公司先行支付的200萬元已到期,但是木業公司遲遲不予支付,至今分文未給,因陳某海是全額墊資,資金周轉緊張。
陳某海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木業公司支付工程款200萬元,支付遲延給付期間的利息(從2017年7月1日開始至還清為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鄭某山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木業公司辯稱:建築工程竣工後並未驗收,原告稱被告擅自使用後,建築質量不合格的風險責任由被告自負,但是被告並不是擅自使用,而是雙方約定由被告暫時使用,並且投入使用後被告發現建設工程有很多質量問題,必須等驗收合格後被告才會支付工程款。因此,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海與鄭某山籤訂的《工程合同書》,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但由於陳某海不具有承攬涉案工程的施工資質,違反了國家法律關於禁止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承攬建設工程的規定,因此涉案合同無效。
雖然涉案合同無效,但陳某海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完成了施工義務並交付給了鄭某山。木業公司作為發包方在接收工程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鄭某山未經驗收使用建設工程,應視為鄭某山認可陳某海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約定,鄭某山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已經成就,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鄭某山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已完工程,又以使用後的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工程價款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工程是在鄭某山私有房屋所有權拆除後建設,由木業公司作為廠房及辦公用房使用,確實存在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無法區分的情形,且鄭某山在與陳某海籤訂合同時系木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陳某海主張鄭某山與木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應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木業有限公司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5日內,向陳某海支付工程價款200萬元,並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承擔債務利息,鄭某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案例評析
該案中,木業公司作為發包方,在工程竣工後應當積極履行驗收義務,未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禁止擅自投入使用,但是被告木業公司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由,暫時投入使用,以後再進行驗收,這種情形顯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木業公司在對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又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要求經驗收後才能支付工程款,這種辯解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木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0萬元。
法律條解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於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因此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主要有二個方面的規定:
一、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如使用部分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自行承擔質量責任。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驗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返工等等。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時,擅自使用了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只能由發包人自行承擔。
二、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無論建築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簡單來說,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就擅自使用,承包人免除返工、修復等法律義務,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承擔。但是,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除外。
文章中引用的案例是為了更好的解讀法律知識,作者已對案例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彙編和刪減,案例中的法律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諮詢交流,請直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