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總結
工程質量是建築工程的生命線,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主體均負有保質保量建設、施工的法定義務。那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人向發包人交付工程後,又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人能否完全免除質量保修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實務操作中,就交驗合格後又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可以針對不同情形,要求施工人承擔質量責任,具體如下:
1、「質量保修期」的長短可以由施工合同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交驗後,在正常使用中,又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可以區分發生原因、發生部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在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最低保修期限,要求施工人提供質量保修。其中,特別提醒發包人注意,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在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內,施工人均負有保修義務。
2、「質量保修期」屆滿後,如出現因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等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此時,無論工程是否早已交驗合格,亦無論是否超過約定或者法定質量保修期,施工人一律不能免責。詳見本文所舉案例。
3、特別提醒發包人注意,出現質量問題時,切忌不通過施工人而擅自進行維修。發包人行使此類權利的正確打開方式應為,書面通知施工人,要求其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質量維修,如施工人拒絕維修,則發包人可以自行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的書面通知應該以當場或者郵寄方式送達,並將送達過程予以公證,同時務必作好證據留痕。
案例檢索
大連市政設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連市政設施修建總公司)、北方華錦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最高法民申5769號
裁判日期:2020年01月08日
裁判要旨
工程驗收合格不等於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發生質量事故的,其依法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任何法律、法規均沒有工程一經驗收合格,施工人對之後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均可免責的規定。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7日,北方華錦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錦公司」)與大連市政設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連市政設施修建總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市政公司」)籤訂《施工承包合同》。同年11月25日,雙方又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將營口大清河南、北二支定向鑽穿越二根工作管工程發包給大連市政公司施工。後大連市政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大連神溝公司。工程完工後,經驗收交付使用。2013年5月20日,華錦公司發現營口大清河南支地下穿越原油管線部分油管浮出水面。
事故發生後,為了防止浮起管線斷折洩露石油給河流和海洋造成汙染,華錦公司組織施工人員架設了臨時石油管線,並重新委託設計、施工了一條新的地下石油管線。
同時,對大清河北支其他原有石油管線採取了加固措施。華錦公司就搶修、重新施工和加固等產生的損失,與大連市政公司協商賠償問題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大連市政公司賠償損失等。
大連市政公司辯稱:案涉整體工程已經正式通過竣工驗收,手續齊全。華錦公司無權在4年後再主張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鑑定只能反映現狀,不能證明施工時不符合設計。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事實,應對本案事故發生是否有其他可能進行鑑定和排除。未經鑑定不能排除施工原因之外的其他可能性,更無法確認施工原因在事故成因中所佔比例。
2012年8月3日強颱風「達維」的影響是導致大清河南支管道漂浮的主要原因,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都不應當由大連市政公司承擔。
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任何工程質量的鑑定,都是根據工程現狀對原施工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的認定,這是鑑定本身應有的專業要求,也是鑑定機構能夠達到的正常水準。本案中,對於設計埋深15.502米的管線,漂浮段實際施工埋深僅1.56米,任何鑑定機構都可以得出施工與設計不符,事故與埋深不夠存在因果關係的判斷。故被告提出的鑑定只能反映現狀,不能證明施工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觀點不予採納。
河底管線穿越工程的設計,其對管線埋深的尺度標準確認,必然要把水文、地質等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諸多因素考慮在內,必然確保滿足諸多因素出現極端情況時的安全性要求。根據鑑定結論可知,本案案涉工程關於管線埋深的設計「符合最大衝刷量的要求」,這就排除了水流、地質等因素對事故發生存在「貢獻率」的可能。
根據鑑定機構作出的「該工程南支石油管線實測管線埋深與設計不符,且漂浮段附近偏差嚴重」的結論判斷,違規施工是足以單獨造成工程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多因一果的說法沒有依據,不予採信。
因大連市政公司中標後未按工程設計及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並且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將工程轉包,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華錦公司的損失間存在因果關係。大連公司依法應與接受轉包的實際施工方大連神溝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連市政公司主張華錦公司無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不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大連市政公司與大連神溝公司賠償華錦公司損失15,134,187.00元,兩方對前述賠償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大連市政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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