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注意了工程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就合格嗎?樹人律師案例說清楚

2020-12-27 樹人礦業律師

實務總結

工程質量是建築工程的生命線,建設工程的發、承包主體均負有保質保量建設、施工的法定義務。那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施工人向發包人交付工程後,又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人能否完全免除質量保修責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實務操作中,就交驗合格後又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可以針對不同情形,要求施工人承擔質量責任,具體如下:

1、「質量保修期」的長短可以由施工合同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工程交驗後,在正常使用中,又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可以區分發生原因、發生部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或者在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最低保修期限,要求施工人提供質量保修。其中,特別提醒發包人注意,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在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內,施工人均負有保修義務。

2、「質量保修期」屆滿後,如出現因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等國家強制性規範要求,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此時,無論工程是否早已交驗合格,亦無論是否超過約定或者法定質量保修期,施工人一律不能免責。詳見本文所舉案例。

3、特別提醒發包人注意,出現質量問題時,切忌不通過施工人而擅自進行維修。發包人行使此類權利的正確打開方式應為,書面通知施工人,要求其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質量維修,如施工人拒絕維修,則發包人可以自行委託第三方進行維修,維修的書面通知應該以當場或者郵寄方式送達,並將送達過程予以公證,同時務必作好證據留痕。

案例檢索

大連市政設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連市政設施修建總公司)、北方華錦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最高法民申5769號

裁判日期:2020年01月08日

裁判要旨

工程驗收合格不等於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發生質量事故的,其依法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任何法律、法規均沒有工程一經驗收合格,施工人對之後出現的任何質量問題均可免責的規定。

案情簡介

2008年7月7日,北方華錦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錦公司」)與大連市政設施修建有限公司(原大連市政設施修建總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市政公司」)籤訂《施工承包合同》。同年11月25日,雙方又籤訂了《補充協議》,約定將營口大清河南、北二支定向鑽穿越二根工作管工程發包給大連市政公司施工。後大連市政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了大連神溝公司。工程完工後,經驗收交付使用。2013年5月20日,華錦公司發現營口大清河南支地下穿越原油管線部分油管浮出水面。

事故發生後,為了防止浮起管線斷折洩露石油給河流和海洋造成汙染,華錦公司組織施工人員架設了臨時石油管線,並重新委託設計、施工了一條新的地下石油管線。

同時,對大清河北支其他原有石油管線採取了加固措施。華錦公司就搶修、重新施工和加固等產生的損失,與大連市政公司協商賠償問題未果,訴至法院,要求大連市政公司賠償損失等。

大連市政公司辯稱:案涉整體工程已經正式通過竣工驗收,手續齊全。華錦公司無權在4年後再主張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鑑定只能反映現狀,不能證明施工時不符合設計。本案存在多因一果的事實,應對本案事故發生是否有其他可能進行鑑定和排除。未經鑑定不能排除施工原因之外的其他可能性,更無法確認施工原因在事故成因中所佔比例。

2012年8月3日強颱風「達維」的影響是導致大清河南支管道漂浮的主要原因,由此導致的任何損失都不應當由大連市政公司承擔。

法院裁判理由及結果

一、二審法院認為,任何工程質量的鑑定,都是根據工程現狀對原施工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的認定,這是鑑定本身應有的專業要求,也是鑑定機構能夠達到的正常水準。本案中,對於設計埋深15.502米的管線,漂浮段實際施工埋深僅1.56米,任何鑑定機構都可以得出施工與設計不符,事故與埋深不夠存在因果關係的判斷。故被告提出的鑑定只能反映現狀,不能證明施工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觀點不予採納。

河底管線穿越工程的設計,其對管線埋深的尺度標準確認,必然要把水文、地質等可能影響管線安全的諸多因素考慮在內,必然確保滿足諸多因素出現極端情況時的安全性要求。根據鑑定結論可知,本案案涉工程關於管線埋深的設計「符合最大衝刷量的要求」,這就排除了水流、地質等因素對事故發生存在「貢獻率」的可能。

根據鑑定機構作出的「該工程南支石油管線實測管線埋深與設計不符,且漂浮段附近偏差嚴重」的結論判斷,違規施工是足以單獨造成工程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多因一果的說法沒有依據,不予採信。

因大連市政公司中標後未按工程設計及施工要求完成施工,並且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將工程轉包,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華錦公司的損失間存在因果關係。大連公司依法應與接受轉包的實際施工方大連神溝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連市政公司主張華錦公司無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問題,不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大連市政公司與大連神溝公司賠償華錦公司損失15,134,187.00元,兩方對前述賠償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大連市政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版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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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建設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使用關乎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立法對此一貫非常重視,確立了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律制度,《建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也已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只有在通過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及未經驗收提前使用引發的糾紛是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的常見問題,而發包人未經驗收或者驗收未經通過即提前使用,由此引起的工程質量糾紛佔據了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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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設工程無效且質量不合格,是否支付工程款,這個條件決定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無效 ,施工人已經投入了勞務、原料等融入到建築工程中去,當事人之間無法相互返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只要驗收合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包人仍然應有權要求發包人參照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價款支付工程款。
  • 監理考點: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規定
    1.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  (1)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  (2)—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當採用計數抽樣時,合格點率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且不得存在嚴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驗收記錄。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經驗收合格的處理規則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特殊性,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為建設工程的過程。基於這一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築材料,無法適用無效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
  • 工程出現問題誰應該擔責?工程質量責任的問題又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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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質量責任誰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於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因此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瑕疵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規定:一、發包人使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對其使用的部分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 ...解讀民法典⑩】胡光甲:工程整改後驗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能有折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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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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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的8個檢驗批的主控項目不合格,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第5.0.1.1條規定的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主控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均應合格的要求,檢驗批質量驗收應為不合格。
  • 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要求減少工程款,是抗辯?是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此類案件在審判實務中存有爭議的一個問題是:一方當事人主張給付工程欠款,而另一方當事人稱工程有質量問題要求減少給付工程欠款的數額。那麼,主張減少工程款的一方應作為是對主張給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辯事由提出,還是應另行提起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