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質量責任誰承擔?

2020-12-16 胡開盛律師

法律知識要點:發包人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對建設工程出現質量瑕疵,其責任應如何承擔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筆者認為,該條文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了解讀:

一、發包人使未經驗收建設工程的,對其使用的部分出現質量問題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參加驗收,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返工等等,這也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驗收未通過時,提前使用了,此時承包人不再承擔返工、修復義務,質量問題由發包人自行承擔。

二、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出現了質量問題可能會嚴重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所以無論建築工程是否經過驗收、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築工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時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

綜上分析,建設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即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即免除返工、修復義務,出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自行承擔。但是,對於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是不能包括在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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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建築公司訴稱:建築公司於2009年7月15日與陳某東籤訂《商住樓建築合同》,某村委會為合同見證方,合同約定由建築公司承建陳某東位於某某大道西段6區10號商住樓工程,工程總造價為344257.50元。

約定付款方式為合同籤訂起10日內,陳某東應按合同總造價的30%付款給建築公司,第三層砼倒好時再付工程款的30%,餘下的工程款待工程完工驗收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如逾期付款陳某東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計付利息給建築公司。

建築公司的工程款均要按約定準時匯入某村委會指定帳戶實行統籌再如期支付給建築公司。現工程早已竣工,並於2011年1月12日全部驗收合格且交付陳某東使用,經過建築公司與某村委會對帳確認,陳某東至今仍然拖欠建築公司的工程款168198.25元未付,後經建築公司多次催款,陳某東均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建築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陳某東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共233711.25元給建築公司(其中工程款168198.25元,利息65513元,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月息兩倍計算,從2011年2月12日起暫計至2014年4月12日,起訴後利息另計),在原審庭審中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陳某東支付工程款88198.25元、利息32545元,利息以88198.25元為本金,從2011年2月12日開始計算。

陳某東辯稱:雙方實際上是未履行建築公司提交的合同,有關案涉工程款當時是口頭約定,是32萬元。陳某東已通過轉帳的方式向建築公司籤約代表鍾某某支付了28萬元。案涉工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建築公司未通知陳某東驗收,也未向陳某東交房,鑰匙也沒有拿。陳某東未向原審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某村委會向原審法院述稱,案涉工程與某村委會無關,在建築合同上見證方籤名的梁某明,是陳某東的弟弟,當時是某村的村長。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 建築公司的第二十六施工隊承建案涉房屋,陳某東稱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建築公司、陳某東口頭約定為320000元,建築公司不予確認,在陳某東未提交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依法不予確認。法院的庭審及調查中,建築公司、陳某東同意案涉工程款的單價每平方米699元計算,面積按517.094平方米計算,是建築公司、陳某東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即工程款總額為361448.71元。

陳某東稱建築公司承諾工程款按實際面積計算後減少50000元,但是未提交證據證明,建築公司對此也不予確認,法院依法不予確認。陳某東已經支付280000元,未付的工程款為81448.71元。

陳某東認為建築公司的施工存在牆身和天花板牆身起粉,鋁窗不見了一個,大門壞了等質量問題,一直要求建築公司整改,但建築公司一直未整改,後來由於陳某東要裝修該房屋,在裝修過程中自行進行了維修和整改,陳某東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陳某東稱2012年9月到10月期間裝修了案涉房屋,隨後就投入了使用,又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抗辯付款,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陳某東尚欠工程款81448.71元,依法應當向建築公司支付,故法院對建築公司要求陳某東支付工程款81448.71元的訴訟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對於超出該部分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如下:限陳某東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建築公司支付工程款81448.71元及利息。

法律點評

該案中,被告陳某東主張建築公司的施工存在牆身和天花板牆身起粉,鋁窗不見了一個,大門壞了等質量問題,一直要求建築公司整改,但建築公司一直未整改,後來由於陳某東要裝修該房屋,在裝修過程中自行進行了維修和整改,陳某東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認為,陳某東稱2012年9月到10月期間裝修了案涉房屋,隨後就投入了使用,現又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抗辯付款缺乏依據。因此,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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