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日前印發《關於大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更好更快發展的意見》,其中規定:經單位批准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期滿職工可自行選擇回原單位就業或停職繼續創業。
這實際上就是過去人們耳熟能詳的「停薪留職」政策,對此,很多人說了很多好話。有人說,國企聚集了大量優秀人才,該政策激勵有才能的員工扔掉「鐵飯碗」,投身商海投身商海實現自身的價值。有人說,這項政策為創業者解決了後顧之憂。還有人「希望推廣到其他省份」。
現在搞「停薪留職」,客觀效果如何暫時不得而知,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項政策有違現行法律規定。現在國企和事業單位普遍實行合同用工制度,職工下海創業享受什麼樣的政策,主要受雙方勞動合同約束。特別是對於國企而言,我國已經建立較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在用人政策上政府無權越俎代庖。
這裡不妨列舉幾條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1988年施行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是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的經營單位。」
所謂「自主經營權」,是指企業依法對自身的機構、人員、財產、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等各方面事務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利。如果國企員工想下海創業,國企給予何種政策回應,目前完全是有法可依。至於是否出臺「優惠政策」,屬於國企「自主」範疇,政府以文件形式要求國企給創業職工「停薪留職」待遇,完全是強加於人。
歷史地看,「停薪留職」政策的積極作用不容抹殺。1983年,當時的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出臺文件,明確規定了「停薪留職」政策,很多國企職工正是在「政策兜底」下下海創業,湧現出王健林、王石等大批知名企業家。
但我們應當看到,30年前「好政策」30年後重啟,就很可能變成「亂作為」。30年前中國政企不分,政府可以替國企作主;30年後,政府是國企出資人,但國企已經「獨立自主」,政府無權對國企自主範疇內的事務下指導棋。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國企和事業單位員工處身市場,他們下不下海創業,關鍵取決於他們對「體制內」和「體制外」收益預期的比較。政府能夠做的,應當是儘量減少民眾創業的制度性障礙,而非越權出臺優惠政策。
「停薪留職」政策看起來很美,但在如今的國企和事業單位現實中,很可能無法付諸實施。現在很多國企和事業單位早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如果有人「停薪留職」,企業留著崗位無人上班幹活,企業如何運轉?
政府與其越俎代庖、借花獻佛,不如從影響民間創業的制度方面找問題,通過消除制度障礙,打通民間創業通道。否則借花獻佛不成,而制度障礙依舊,那才是貽誤民間創業「戰機」。
(註:本文轉載自「楊於澤--新浪專欄」,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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